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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9

善泳者溺,善騎者墮, 連自己也不相信會發生的事,真的發生。

善泳者溺,善騎者墮,
連自己也不相信會發生的事,真的發生。
         植牙民事訴訟中,另一個重要因素便是告知同意,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也確是常造成牙醫師吃上官司的大問題。雖然現在早已規定植牙必須填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仍有許多牙醫師嫌麻煩,依然是未依照此程序。以下這個案例雖是在98年,那時並未強制填具同意書,但其觀點及意見仍有許多地方值得大家參考。
一、 案例事實
1. 病人主張牙醫師既未作牙床檢查亦未告知植牙風險下,接受右下第一大臼齒植牙後持續疼痛不適,並因牙醫師植牙不當及植牙螺絲太晚拔出,後雖經其牙醫去除植入物之後仍無改善,且伴隨頭頸部諸多不適。遂至北x附設醫院牙科部就診,再轉口腔外科部手術取出疑似死骨之病灶後,病徵始告緩和。
2.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原植入植體位置之牙床內,之所以會有疼痛不適,該疑似死骨之病灶應是直接主要原因。何以會在該處殘留非牙根構造亦死骨之病灶?基於xx醫院之上揭認定(即該異物非牙根構造亦非死骨),則植體之植入與移除流程中遺留異物疏未注意完全清除,應係最主要之原因。準此,被告上揭「疏未注意完全清除該遺留異物」之過失行為,自具有可歸責原因,判賠120000元精神慰撫金。。
3.二審則依另ㄧ份鑑定報告認為,周圍骨質呈現新骨形成及其他非病態性變化,該區骨骼並無發炎或死骨等現象,應與先前之植牙治療無關聯性,有可能為該區歷經植牙及取出植體之術後變化,此等變化屬生理現象,普遍見於齒槽骨之各種手術,並非特殊或異常之變化,亦非因植入或移除植體流程中有未完全清除物或其他人為疏失所致,自難據此逕認牙醫師為病人裝置系爭植牙螺絲及拔出螺
絲之處置,有何醫療疏失之不當處置。
4. 二審雖推翻一審判決理由,認定植牙處置過程無疏失已,但卻以僅透過X光拍攝結果之解讀以及當場之看診等評估病人之情況適合植牙,告以病人「適合植牙」進而安排植牙之療程,其餘有關植牙之失敗率、後遺症、可能造成之風險等具體情形,於病人發生不適應症前,牙醫師並未為事前詳為告知,使病人難有充分之了解與判斷,以決定是否接受植牙之醫療行為。是病人主張牙醫師違反告知及說明義務,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雖然植牙無疏失,但因未盡告知義務,牙醫師仍被判賠120000元精神慰撫金。
二、 善泳者溺
1.條件太好難拒絕
      雖然二審認為植牙過程無疏失,但仍以違反告知及說明義務,判牙醫師需賠120000元。問題出在哪,問題便出在這顆牙的條件太優秀,根據病歷表記載:「98.11.19病人主訴:要求做口腔檢查,並做下顎右方第一大臼齒的植牙評估,於是檢查牙床並照一張根尖X光片,下顎右方第一大臼齒缺牙區牙床寬度約8 mm,高約18mm,植牙的空間非常足夠,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case,於是告知費用6 萬元整…。98.11.28.植牙手術,整個過程非常順利… 」等語。沒錯,連我這不太懂植牙的人,都會覺得這是個植牙最、最、最容易的case,容易到沒有挑戰性,容易到沒有鑑別性,容易到連詳細說明都省了,容易到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下場呢?
2.律師神奇防衛術
      該牙醫師的訴訟代理人稱:「…,因原告(指病人)就診時要求植牙,所以有幫原告照X光,依據X光顯示牙床結構,醫師評估認為適合植牙,就植牙可能產生之問題,因為就原告之狀況,被告(指牙醫師)認為並沒有其他風險,所以沒有做其他特別之告知,只有告知適合做植牙」,這與病人於當日所稱:「植牙之前我只有問醫師說植牙可以嗎,醫生說可以,叫我跟小姐約時間,有什麼風險、檢查醫生都沒有跟我講…」等語,大致相符。也許是我太笨,看不懂其律師的策略,自己都承認認為沒有其他風險,所以就可以直接植,那法官總不能不相信你說的吧。法律上故意的要件,「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而過失的要件,「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或許是訴訟謀略計算,為了能躲掉故意,但對於侵權行為而言,故意或過失皆為其要件,今天自己都承認,因為這是很簡單的case,所以相信不會發生其他問題,這不是過失,什麼才是過失。
三、你可以這樣做
    老鄧認為,許多牙醫師每次看到法官的判決理由,常不以為然,更覺得法官都不懂亂判一通,所以每當我跟許多牙醫師分享與交流經驗時,總會語重心長的說,如果你的抱怨可以改變法官及其心證,那麼就盡力、努力、用力地抱怨,但如果無法改變, 
那麼就不要老是一直計較法官怎麼說及說了什麼,
而是要計較自己到底什麼沒說及沒做什麼。

       因為那才是法律上攻防上的重點,也是讓自己可以從別人的教訓中學到東西的地方,更是將來自己碰到醫療糾紛,可以證明自己及保護自己最重要的事。
現在醫療生態已不是醫師說了算(trust me ,I am a doctor)的時空,病患有接受醫療資訊說明與告知之權利,醫療法及醫師法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規定,這是屬最基本的醫療常規。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會影響病患是否接受該醫療行為之決定。到底什麼是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呢?簡單的說,就是揭露病人需要知道的事(disclosure),讓病人得以有能力(capacity),自願性的做出其決定(voluntariness)。
          雖然目前植牙已有手術及麻醉制式同意書可使用,但其重點並不是病人簽名與否,而是應該確實說明。一件對許多牙醫師而言再簡單不過的手術,卻引起長達五年的糾葛與訴訟,60000沒賺到,還倒賠了120000元,相信是那位牙醫師做夢也想不到的事。臨床上到目前還是有許多牙醫師仍忽視、忽略同意書的存在,甚至還有許多牙醫師植牙時,對於同意書更是沒當一回事,真的不知這些牙醫師到底在是怎麼想的,因為真的還是有些事的重要性並不輸植牙技術,或許你運氣好一直都很好,所以不需要它們,也許你的植牙技術更是一直都很好,但真心希望你的運氣也一直都能跟植牙技術一樣好。在祝你好運不斷之餘,希望不要忘了這起判決的教訓,
「善泳者溺,善騎者墮,各以其所好,反自為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