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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2

「此物最相思」-談從病人身上取出之物如何處理?





之前有個新聞,新北市無業男子,到住家附近的牙醫診所拔蛀牙,事後不滿幫她拔牙的女牙醫沒有將拔下來的蛀牙還給他,竟控告女牙醫涉嫌業務侵占,但檢察官認為女牙醫並無侵占故意,將她不起訴。本案例涉及一個大家常討論的話題,就是說醫療機構拔除後之牙齒,或者對於所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除之器官,到底該屬於誰及如何處理,老鄧依衛福部之相關函釋整理如下,



ㄧ、兩者皆應屬感染性廢棄物


(ㄧ)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

感染性廢棄物中的「病理廢棄物,此類為「廢棄物清理法」中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又在被歸為「生物醫療廢棄物」中之感染性廢棄物第二類之「病理廢棄物」,係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 牙齒。因此一般於手術當中切除之病變、壞死或衰竭的器官、組織或細胞等,或是胎盤等都屬於病理廢棄物之範圍。

(二)拔下之牙齒
拔下牙齒之分類雖不屬感染廢棄物中病理廢棄物之分類,但其分類應仍可屬感染性廢棄物中之第九類「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因此後如需之處理仍應依該法來處理。



二、可否由病人取回


(ㄧ)需送病理檢查

1.檢驗後剩餘組織之蠟塊等,除有因其他法律(例如適用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等)適用得保存外,其他應依廢棄物清除法銷毀處理,檢體未銷毀前應由醫療機構依規定處理或保管,不宜由病人申請取回。其檢驗結果依法應通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有、親屬或關係人,且醫療機構就其結果負有保密義務。

函釋1-1
函釋1-2
函釋1-3
2.病人家屬已不可切結申請領回
80.04.03衛署醫字第935295號函釋原本有規定,「對於手術切取之肢體,於病理組織檢查後,基於民間全屍習俗關念,可由病人家屬簽具切結申請領回」,但因函釋2之新函釋出現,故舊函釋就不再適用。

(二)不需送病理檢查

1.大多數人之認知
許多院所對於拔下之牙齒處理,以往大多函釋2之解釋,醫院認無保留之必要,須依法銷毀,來拒絕病人索取,但卻也因此衍生許多不必要之爭議。


函釋2


2.目前衛福部的認定
但依照衛福部107年初回覆病人詢問,拔下牙齒是否可以帶走之回文,明確指出拔下之牙齒可由病人決定取回或交由醫療機夠處理。因此函釋2之解釋,就非以往大家認定是僅能由醫療機構決定保留或處銷毀,而是所謂的「保留必要」乃是指應先由病人決定是否取回,如果病人不要,再來由醫療機構決定是否保留,醫療機構如果決定不保留,才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三、拆除的假牙所有權


由於拆除之假牙並不屬感染廢棄物中組織或肢體之病理廢棄物,且拆除之假牙與拔除之假牙也有差異,似乎也不能算是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加上原本假牙便為病人自費所製作,因此就算拆除後仍應屬病人之財產,故理當先行詢問病人是否取回,如果病人不要(最好病歷載明),再由診所處理為宜,以免不小心會遭受侵佔之指控及困擾。

此物最相思


1. 一般檢體或手術之殘肢等類廢棄物之後續處置,依法可以提出此函釋1及2來向病人說明醫療機構依法處理之法源,並且無法像之前函釋解釋可由病人以全屍習俗要求切結領回。

2. 牙科拔除後之牙齒,指應先由病人決定是否取回,如果病人不要,再來由醫療機構決定是否保留,醫療機構如果決定不保留,才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3. 拆除之假牙本屬病人之財產,醫師只是代為拆除,因此只需詢問病人是否要保留帶回,如果病人表示不要(病歷請記載)便可由院所代為處理,而不是必先替病人決定,因為這假牙拿回去他沒有用,所以病人一定不要。老話一句,告知是醫師的義務,決定是病人的權利。

2018/6/6

補牙新三寶,「小鏡、大鏡、戴眼鏡」




小時候念過一句話,東北有三寶,「人參、貂皮、烏拉草」,而現在補牙老鄧認為也有三寶「小鏡、大鏡、戴眼鏡」,此話怎講呢?

以往牙科醫療糾紛與爭議,大多發生在自費項目如植牙、矯正、美容等項目最多,但不知是風水輪流轉,還是病人口味變了,改找補牙的麻煩。補牙有什麼麻煩可找,相信很多牙醫師也搞不清楚,但你如果有碰過,你就會知道,如果還沒碰過那就讓老鄧來告訴你。

在開始之前有個觀念想跟大家交換一下,面對醫療糾紛時,老鄧一直認為第一時間要想的,

不是自己哪裡對,及病人哪裡錯,



而是該想病人哪裡對,自己哪裡沒錯,



如此一來才有機會看見自己的問題,要不然只會覺得好像病人一直找你麻煩,但有時真的是自己有疏忽不自知。

如果有這心理建設,就讓我們開始來煩惱吧,


煩惱(ㄧ)


病人說:醫師沒告訴我有蛀牙就直接補了。
老鄧說:請注意,不管醫師法或醫療法都有明確規定醫師或醫療機構在處置前必須告知,連跟誰告知、告知什麼都規定的清清楚楚,而且告知不是「被告才知」也不是「有告訴、不管知不知」,而是告訴的讓他真的知道。

因此當醫師發現病人有蛀牙時,第一時間絕不是動手開挖,更不是在心裡冥想「病人有蛀牙,好心幫他補,不用跟他說,必會感激我」,請記著,第一時間要做的事,就是打開你的金口清清處處告訴他,你有蛀牙,而不是默默好心用心地幫他補蛀牙。


煩惱(二)


病人說:醫師有告訴我有蛀牙後,就直接幫我補,捕之前沒給我看,補完後也沒我確認。
老鄧說:請再注意,現在補牙新「傢私」,它的名字叫「鏡子」,是的你沒聽錯,最進這一、兩年開始,病人開始流行投訴醫師沒有拿鏡子給他確認蛀牙位置。

因此第一時間,醫師除了要告訴病人有蛀牙外,還要記得拿鏡子給他看,讓病人自己眼見為憑蛀牙到底在哪裡,另外真有需要時,甚至還需在x光片上說明,病人肉眼難直接看到的鄰接面蛀牙。


煩惱(三)


病人說:你給我這鏡子這麼小,我看不清楚
老鄧說:這問題容易解決,就準備個更大的鏡子,除了容易看得到牙,也可以順便看看臉,要多大就給多大。


煩惱(四)


病人說:有給我看,但沒叫我帶上眼鏡
有時病人心不甘情不願跟檢察官說:醫師有跟我說我有蛀牙,也有拿鏡子跟我確認,但..........他沒叫我帶上我的眼鏡(因為看診治療時,會請病人拿下眼鏡方便操作),所不還是清處醫師到底在指哪裡。

老鄧說:這這這....這理由乍聽起來好像有點瞎,但別忘了一開始講的,先想病人哪裡對,一想之下,好像病人說得真的有點道理,老鄧有時請病人拿起鏡子解說老半天後,發現病人好像不太有反應,原來忘了請病人戴上眼鏡,所以這理由再有些時候還真成立。

煩惱(五)


病人說:醫師沒有跟我說有蛀牙,也沒有拿鏡子跟我確認,更沒有讓我帶上眼鏡,所以我都不知道我蛀哪裡,他就直接幫我補了,我要告他業務過失傷害。

老鄧說:這這這.....,聽起來更瞎了,但一樣,先想想自己有沒有錯,如果自己其實有告知病人,也拿鏡子給病人,甚至也記得讓病人戴上眼鏡,此時醫師要記得最重的一件事便是,病歷要寫、病歷要寫、病歷要寫。

不煩惱(六)


老鄧最後說:那要寫什麼?寫你有告知病人有蛀牙,也有跟病人確認,如果病歷可以簽名更好,如果沒有,至少你已記載有告知,或者並得病人同意,也許你會說,那如果病人一概否認呢?這時你的病歷就發揮作用了,因為你病歷至少有記載已告知(或並得同意),也許病人沒簽名,甚至病人一路否認到底,但法院的一般看法會認為你在記載病歷當時,並不知將來會被告,所以法院會相信醫師之前病歷記載應為真,而非事前就造假。

所以老話一句,病歷沒寫可能等於沒做,除非你能舉證你有做,相反的,病歷有寫才可能會被認為有做,除非病人能證明你沒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