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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

受僱醫師系列(二)受僱醫師出了醫療糾紛,誰該負責?







當院所受僱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萬一出現醫療糾紛甚至進入訴訟時,院所及負責醫師到底需不需要負責任,如果要負責那要負到什麼程度,這類事常常困擾院所及負責醫師,甚至有沒有方式可以事先說清楚講明白,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ㄧ、醫療契約成立於院所與病人之間,非受僱醫師與病人



當病人C前來甲診所就醫,雖然由受僱醫師B為其看診及治療,但法律上其醫療契約並非存在病人C與受僱醫師B之間,而是存在甲診所與病人C之間,也就是說由於法律上病人C是與甲診所締結醫療契約,因此兩者之間才會產生日後一連串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而受僱醫師B只是因受僱於甲診所,接受僱用人甲診所負責醫師A的委託而幫病人C看診及治療,翻成白話文就是說,病人雖然是受僱醫師B看的,但並不代表病人C的一切責任都就是受僱醫師B該負責,原則上依照契約之簽訂當事人是病人C及甲診所。

二、甲診所負有病人C治療之義務


因為病人C之醫療契約是建立在與甲診所之間,所以不論治療期間甲診所由哪位醫師治療,都不影響由甲診所需負最後之醫療結果之義務,因此就算受僱醫師B在治療病人C之間離職,或者因為其他緣故在治療期間需更換由另一名醫師處理,這些都不影響需由甲診所負病人C最終結果之義務。

三、刑事責任-受僱醫師自己扛


當受僱醫師B負責治療處置期間,要是與病人C發生了醫療糾紛或者遭C提出刑事訴訟,例如過失傷害或者恐嚇等,因刑事訴訟對象為自然人,也就是說這部分與甲診所無關,僅由受僱醫師B須獨自面對與承擔。



四、民事責任-甲診所有責任


當病人C對院所治療過程或結果不滿意而提出民事求償時,此時雖然是由受僱醫師B負責治療處置,但因締結契約相對人為甲診所非B醫師,因此就算病人是向受雇醫師B提出民事訴訟,但法院通常是會要甲診所也就是負責醫師A(僱用人),也必需為這契約之相關民事責任賠償一起負責,而非僅受僱醫師獨自負責。那B醫師不用負責嗎?當然不是,只是因為B醫師在法律上屬受僱人,當判決須賠償病人C時,通常法院會要求資力(也就財力)比較充足的甲診所的負責醫師A(僱用人),依法先全額賠償完後,負責醫師A(僱用人)可就所賠償之金額如何分擔再與B協商(除非當初受僱時有先講好賠償比例),若協商失敗,則彼此只好依訴訟方式再解決,但負責醫師A依法不能只願意賠償多少比例,或者以病人C是由受僱醫師B治療為由,認為受僱醫師B應負全部責任為由而拒絕賠償病人C。

五、老鄧給個說法


院所與受僱醫師都希望好聚好散,但往往卻是好聚難散,特別是當受僱醫師與病人發生醫療糾紛後,從一開始病人要求誠意的處理,誰該面對或由誰面對,到中間調解談判過程,誰該處理或誰來處理,萬一不幸走上醫療訴訟之路,誰要訴訟或由誰訴訟,最後萬一要是法院判院所敗訴,誰該賠償或由誰賠償,這一切的一切,相信都是沒人願意遇見,但卻一定有機會發生的將來。

因此老鄧的建議是,趁僱用人及受僱者一開始雙方都還看對眼及正甜蜜的一剎那間,把醜話先說在前頭,也就是透過僱傭契約或簡單文字書面約定至少以下內容,1.院所是否需幫受僱醫師投保醫責險,或者規定受僱醫師自己需投保醫責險,2.萬一受僱醫師與院所敗訴須賠償,院所與受僱醫師彼此需分攤的比例是多少,例如可以先約定先由醫責險出險,不足之金額再依抽成比例分攤,3.萬一該醫療糾紛是發生在受僱醫師離職後發生,未免到時院所求償無門,可先約定就算受僱醫師離職仍該負擔之義務,4.最重要,萬一約定雙方如果有不遵守該約定,其違約金之賠償為何?因為可藉違約金之訂定,約束雙方須遵守該約定。至少這些通通一次說清楚講明白,彼此才有機會好聚好散,因為「好聚好散」才是院所及受僱醫師雙贏的結果,而「好聚難散」或者「好聚散難」,應該都不是雙方當初相遇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