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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5

欠錢該還,要債卻難,竟是過期

欠錢該還,要債卻難,竟是過期

         老鄧整理了從88年到104年2月左右與植牙直接有關的民事判決,總共30件(同一人之一、二及三審皆以同一件計算),是的你沒聽錯,總共才30件。似乎與植牙糾紛甚多之社會觀感,相差頗多,也許檯面上不多,但我相信檯面下一定十甚至百倍於這數字。其中因植牙過程產生的訴訟共23件,判賠的有11件,不用賠的有12件,而因植牙所生,有關病人欠費問題則有7件,要回的有4件,要不回的有3件。這次就是要來談談這3件要不回錢事中的兩件。

一、自費同意書之記載瑕疵,54000元要不回
       當病人有自費項目時,如欲簽自費同意書時有幾項事項應注意:
1.盡量不增刪自費同意書上之原記載文句,如真的需增刪,請盡量原文相同書寫模式。
2.項目、數量記載須明確,金額與項目須符合。
3.每項項目後最好有病人簽名確認。
4.如果真的有臨時增加處置項目,務必讓病人於該項目及其金額之後簽名。

          也許會有醫師認為簽個自費同意書需要那麼麻煩嗎?套句老話,沒用的時候是,真的還覺得有點麻煩,但真的碰到了,才會認為說,當初麻煩一點,說不定會替自己省更多麻煩。因為對於法官而言,常會認為醫師雖然術前已向病人說明要植哪些牙及相關費用,並經病人同意,但因醫療項目涉及高度專業,病患於接受治療前不必然皆瞭解醫師之解釋說明,且當治療項目多且雜的情況下,是否每項須自費之項目,病患皆明白其意且同意接受與付費,是有疑問的,更認為不能僅以醫師認為病患已同意,即認定病患確有同意之意思。因此確保病人所簽之自費同意書無瑕疵,是件很重要的是,否則有些時候我們可能會做許多白工

二、欠錢被欠到過期,法律也沒輒,呆帳175000元
1. 病人欠費,只有兩年討債期
       民法第127條第4款規定,對於有關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翻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說,當病人欠醫療費用時,自需繳付那天起算兩年,如果中間醫師都沒向他要,兩年期到,請求給付時效消滅,之後醫師便無法透過法律向他請求給付欠款。
2.自然債務
       兩年期過,並非病人對醫師的債務消滅,只是醫師無法透過法律向病人請求給付,這種債務關係,法律上有個專有名詞「自然債務」。也就是說,病人仍欠你錢,但你無法透過法律途徑向他要,只能透過道德勸說或他良心發現,你才有可能拿到被欠款項。
3.兩年間有請求時效可中斷
        如果在這兩年之間,診所有可提出證明之催繳行為,可依民法第129條第一項第1款,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但是診所必須在此次請求後,依民法第130條,於6個月內向病人提出訴訟,否則半年過後,時效仍視為不中斷(也就是從該次請求後繼續計算),兩年期到仍是為時效消滅(請求權消滅)。
      舉例來說,如果診所提出證明,自96年6月8日起陸續撥打電話向病人請求給付診療費用之尾款,惟於98年6月2日前最近1次向被告請求之時間為97年1月19日 (98年1月14日及98年1月15日雖均有打電話催討尾款,但無人接聽),而診所於97年1月19日向病人請求後6個月內並未向被告提起訴訟,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則診所之診療費用請求權於98年6月2日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4.別想太多,以為一直請求時效就永遠不會中斷
       也許會有聰明的醫師會想到,那如我三不五時,一直請求病人還錢,那就兩年永遠不會到期,別想太多,法院有判例,只要未於半年內提出訴訟,則以第一次請求時間為計算基準。

         因此各位醫師由以上兩案例應該會有些警惕,相信聰明的你們,該知道如何替自己看緊荷包又不傷身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