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來瘋語聲,「保固」知多少
保固一向是對於植牙/假牙,很常見的醫療爭議問題,也是診所在面對假牙製作完成且交付後,常被困擾到底在法律上至少需負責到何種程度,才不會有違法之虞?「保固」到底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義為何?一定要有保固嗎?保固期間或範圍又該如何至少才不會違反法律規定呢?老鄧在這提出個人看法,提供大家參考。
一、 老鄧的說法
1.定義
保固責任(保固條款),一般交易實務上,是用在擔保買賣標的物(以下稱商品)於交付後,尚能具備正常之品質與效用,而能達到一定之期間;換句話說,商品在交付時是沒有任何瑕疵的,而約定在商品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壞,由商品製造人予以維修或保養的保證,所以指的是「售後服務」與「維修保證」。一般買賣契約之「保固責任」,係指出賣人在商品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消費者不必證明瑕疵之發生係在商品交付時已經存在,且出賣人不得舉證證明商品交付時無瑕疵而免責。
因此所謂「保固」與「物之瑕疵擔保」的法律性質,二者是不盡相同,保固責任的負擔主體通常是製造商或者是代理商,而物之瑕疵擔保的主體則為出賣人;此外,瑕疵存在的時點也是關鍵,保固原則上是危險負擔移轉(交付)時,並無瑕疵存在,而是購買使用後才出現自然的損壞或磨損,如果瑕疵是發生於危險負擔移轉(交付)時或於移轉時就已經存在了(交付前),這當然是瑕疵擔保的問題。
物之瑕疵擔保(以承作假牙所成立之契約,應以承攬契約為適當,而法律規定之瑕疵擔保責任,便屬承攬契約中相當重要因素)是基於法律規定所應負的法定責任,其目的在調和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利害衝突,其法律效果依法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等,而保固責任則非基於買賣契約成立的契約,而是最終消費者與商品製造人直接成立的擔保契約關係。對於假牙製作承攬契約而言,此時商品製造人雖然是牙技所,而出賣人為牙醫師,但如果出現問題,病人一般都會直接質問與咎責牙醫師,因此假牙之瑕疵擔保及保固,一般皆需由牙醫師自己負責。
以承攬製作假牙為例,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假牙交付前或交付時便已存在之瑕疵,而假牙保固乃是指為病人所裝置完成並交付無瑕疵之假牙後,病人使用後所發現之瑕疵或損壞(是否包括人為造成因素,則視各診所自行約定內容而定),故牙醫師對於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病人無庸證明擔保事故(即瑕疵)之發生,係基於危險移轉(即交付)時即已存在之物之瑕疵;且牙醫師不得舉證證明危險移轉時無瑕疵而免責,蓋 「保固」之目的既在於「擔保」,則其意旨,不僅使舉證責任發生轉換之效果,更在確保保固期間內,假牙可正常使用及使用正常。
2. 瑕疵擔保請求期限
保固期間常會與瑕疵擔保請求期限混淆或誤用,故先就瑕疵擔保請求期限說明後,各位才能清楚明瞭兩者之不同與適用:
定作人(病人)請求承攬人(牙醫師)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二種。
定作人(病人)請求承攬人(牙醫師)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二種。
(1)瑕疵發見期間
所謂瑕疵發見期間乃指,當定作人未於此期間內發見瑕疵(指交付時便存在之瑕疵而言),不得主張其有瑕疵擔保權利之期間。依民法第498條及第500條,也就是定作人可主張之瑕疵擔保權利為自交付起一年期間,但如果承攬人有瑕疵故意未告知,則延長為5年以保護定作人之權益。
舉例而言,當幫病人完成假牙並交付後(也就是已裝置於病人口腔中,供其使用),依承攬契約之法理,應交付病人之假牙,需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之條件,並負無過失瑕疵擔保責任。當交付時原本該由牙醫師所負擔之瑕疵擔保,也許當下病人尚未發現,但為避免牙醫師負擔過久之法律責任,而造成法之不安定性。故法律規定若病人未於一年內發現交付時既存在之瑕疵(不包括交付後使用造成之瑕疵),病人便無可就此無過失瑕疵擔保權利再行主張,以維持法之安定性。但如果牙醫師交付假牙時便已發現瑕疵,卻未告知病人,而仍為之安裝完成,此時依照第500條規定,一年時效將延長為五年。
(2)權利行使期間
指瑕疵擔保責任發生後,民法第514條規定,定作人(病人)之權利應於發現後一年內行使,否則歸於消滅之期間。
繼續前例而言,當病人於交付後一年內發現屬於交付時所出現之瑕疵,必須在發現後一年內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等權利,否則一年期間經過,病人便將喪失該等請求權。所以理論上從交付有瑕疵之假牙後,最多兩年內為病人於法律上可請求之期限,在此期間病人與牙醫師就瑕疵假牙問題之法律關係便屬不確定性。最多兩年經過後,針對交付時存在瑕疵之假牙病人便再無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等行駛之權利。
指瑕疵擔保責任發生後,民法第514條規定,定作人(病人)之權利應於發現後一年內行使,否則歸於消滅之期間。
繼續前例而言,當病人於交付後一年內發現屬於交付時所出現之瑕疵,必須在發現後一年內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等權利,否則一年期間經過,病人便將喪失該等請求權。所以理論上從交付有瑕疵之假牙後,最多兩年內為病人於法律上可請求之期限,在此期間病人與牙醫師就瑕疵假牙問題之法律關係便屬不確定性。最多兩年經過後,針對交付時存在瑕疵之假牙病人便再無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等行駛之權利。
3.保固期間
保固期間與上述之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期間不同。所謂保固期間,係指以契約另行約定在自交付後通常使用之情形下,保證於一定年限內(法律並無強制規定期間長短,半年、一年或5年皆可),維持相當品質的約款;而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期間,如前述,係依民法之規定。前者是自行約定的保證事項;後者是法定的擔保責任時效,不可混為一談。
4.保固舉證責任
經常在保固條款中出現的”若因人為損害,拒絕修復等條件”等字句,藉以排除病人因人為非正常使用因素所造成損害,進而減少院所可能增加之保固成本負擔,理論上是有道理也有其意義,但實務上為保障定作人之權益,在有保固約款存在前提下,往往會要求承攬人方面舉證,真的是定做人人為非正常使用因素造成,承攬人方可免除負擔該保固責任之義務。
因此當牙醫師與病人爭議該瑕疵是否屬保固範圍與否時,法院可能會要求牙醫師需舉證證明,證明該損壞乃因病人非正常使用造成,方會免除牙醫師負擔該保固責任之可能,而非由牙醫師單方面認定。
因此當牙醫師與病人爭議該瑕疵是否屬保固範圍與否時,法院可能會要求牙醫師需舉證證明,證明該損壞乃因病人非正常使用造成,方會免除牙醫師負擔該保固責任之可能,而非由牙醫師單方面認定。
5.保固期長短與範圍
有的診所沒有保固,有些診所會有對假牙保固的說帖或文宣,有的一年、兩年、五年甚至還有植牙終身保固,皆視各家診所執業模式而定。但由於現今醫療糾紛頻繁,民粹意識抬頭,又加上醫改會之助陣,民眾對於假牙(特別是高價假牙或植牙)之要求與期待亦較以往高出許多,因此提供適當之保固服務,對於診所之經營,與減少不必要之醫療爭議,應是屬於正面助益可行之舉。
保固期長短及如何訂定是個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視每家診所經營理念而有不同,但如由前述瑕疵擔保發現期間一年及履行權利期間亦為一年可知,就牙醫師無過失責任瑕疵擔保,最多在2年內皆屬病人可請求期間。另對於假牙保固乃是指為病人所裝置完成並交付無瑕疵之假牙後,病人使用過程所發現之瑕疵(可能是無法使用或使用效果不如預期等而言)或損壞(是否包括人為非正常使用因素,則視個診所自行約定內容而定)予以無償(或部分負擔)修補或修復而言。由於若是有人為使用不當因素造成不保固等文字,法院可能會要求承攬人需舉證定作人如何人為使用不當,因此除非事實明確且易舉證外,牙醫師會容易面臨舉證不易或舉證強度不足(例如是病人咬合過大,還是裝置時咬合未調整適當等)的困難。
保固期長短及如何訂定是個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視每家診所經營理念而有不同,但如由前述瑕疵擔保發現期間一年及履行權利期間亦為一年可知,就牙醫師無過失責任瑕疵擔保,最多在2年內皆屬病人可請求期間。另對於假牙保固乃是指為病人所裝置完成並交付無瑕疵之假牙後,病人使用過程所發現之瑕疵(可能是無法使用或使用效果不如預期等而言)或損壞(是否包括人為非正常使用因素,則視個診所自行約定內容而定)予以無償(或部分負擔)修補或修復而言。由於若是有人為使用不當因素造成不保固等文字,法院可能會要求承攬人需舉證定作人如何人為使用不當,因此除非事實明確且易舉證外,牙醫師會容易面臨舉證不易或舉證強度不足(例如是病人咬合過大,還是裝置時咬合未調整適當等)的困難。
二、老鄧的看法
1. 保固期限至少一年為佳
由上述可知,為避免陷於不易釐清是交付時已存在之瑕疵,或交付後使用之瑕疵而造成舉證困難之麻煩,因此建議保固期至少自交付使用起一年為佳,重疊法定瑕疵擔保一年期間,以減少牙醫師陷於到底這瑕疵是屬瑕疵擔保或保固範圍之不必要之醫療爭議。
2. 保固範圍,如果願意可考慮無條件保固一年
保固範圍,未免自陷於訴訟爭議及舉證困境中,建議牙醫師不妨嘗試無條件一年保固(也就是與瑕疵擔保同之無過失瑕疵保固),一來應可免上述之問題困擾,二來對於診所經營自費市場而言,一年無條件的保固,反而是可讓病人感受自家診所對假牙品質與服務的堅信。
當然診所還是可以加入”若因人為損害,拒絕修復等條件”等字句,但如果碰到真正ㄏㄨㄚ的病人,你說他人為,他說你沒做好,也許你會贏,或者上法院你會輸,這時間成本跟幫他重做一副來比,就不知孰輕孰重。再者有牙醫師會說,萬一他這一年內無條件一直幫病人重做,診所不就虧死,就金錢效益來說或許是,但換個角度想,你幫病人做的假牙一直破裂,是否也相當程度代表,在假牙開始製作前的評估不完全,也許病人磨牙很嚴重,或者病人咬合力本來就很強等許多原因,才會導致做的假牙一直破裂,難道就真的只是病人單方面的問題嗎?法院就此狀況便有判決指出,許多時候都是牙醫師事前評估不完全,或事後未做積極性預防(例如需做咬合板預防夜間磨牙等)而導致假牙一直破裂。因此到底要不要加前述字眼,診所可以自行斟酌,如果你真的有百分百信心,你的每個病人事前評估無瑕疵,那可以考慮加,如果不是,就得真好好想一想。
而且對於經營自費市場而言,換個角度思考,無條件保固至少一年,說不定還能提升診所在病人心理的好感度與信賴度,更能藉由無條件保固一年(甚至更久)的動作,讓病人願意再次走進診所,就算一年內也許有些因病人自己的過失,而會導致診所可能會吃點小虧,但長期而言,特別是對診所形象與實質經營應是利大於弊,各位不妨考慮看看。
3. 一年後已不受民法瑕疵擔保約束,診所可自行延長或改變保固內容
至於一年後是否還有保固?如何規範?是逐年增加自負額方式,或是延長無條件保固年限,便視各診所經營理念而定了。也就是說保固規範此時已可不需受民法瑕疵擔保之限制,各診所可自行訂定。但別忘了這一切還是得白紙黑字寫在約定書或計劃書上,雙方並應簽名切結,以免日後爭議。
4. 瑕疵擔保是法定,保固條約是意定
由於瑕疵擔保,是法律對於假牙承攬契約所要求之無過失責任擔保,而保固,則是牙醫師自己對自己所做醫療成果所想要擔負的責任程度,並非法律規定。通常保固除是對自家品質的信心外,亦是對病人負責責任的表現,因為要讓病人相信診所願意對製作的假牙負責任而並提供保證,更可讓病人認同診所所製作的假牙品質穩定與優良。因此讓病人覺得合情,且讓診所覺得合理,大家覺得合法的保固契約,應該可以降低或減少,很多假牙裝置中不必要的紛爭,至少可以「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所以老鄧建議,適當的保固契約實在值得診所大力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