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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0

「不為」、「不能」、「拒診」、「轉診」





今天看到「拒診,罰五萬」這新聞(連結在此),應該許多牙醫師百感交集、百口莫辯、百思不得其解,而除了「拒診」、另外「不為」、「不能」、「轉診」跟這新聞到底有什麼關聯,老鄧就來說說我的看法,

一、拒診


(ㄧ)醫療法規的「拒診」

1. 醫師法第21「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2.醫療法第 60 條第一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3.不論醫師法或醫療法,原則上都沒說醫師不得拒絕病人,只有說對於「危及」的病人不得無故拖延,必須先給於適當救助。
3.也就是說,對於不是危急的病人,在醫療法規上,沒有不得拒絕病人這規定。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無故拒絕」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0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2.因為院所已經跟健保署簽訂健保契約,因此該法便可拘束已簽約院所(請注意喔,是有簽約的院所,自費院所並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的拘束),也就說依照健保簽約精神與法條,簽約院所不得無故拒絕以健保身份就醫的病人。
3.但只是不能無故,而不是不能拒絕,只是不得不拒絕時,就是必須是「有故」,例如無此專長(能力不足)或者適當設備治療病人。

二、轉診





不論是醫療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都有規定,只要是院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都有法律上的義務(請記住是法律上),建議病人轉診或協助其轉診,否則依醫療法可能至少得被罰1-5萬或者全民健保無故拒絕或未適當轉診,則可能被罰2-10萬,而且萬一院所因未在適當時機轉診延誤病人病況時,還有可能害自己吃上民刑事官司。

老鄧給個說法


1.  無健保特約診所,只要不是危急病人,不論「不能」或「不為」,院所有權決定。
2.   健保特約診所,依簽約之規範不得無故拒絕健保身分病人,但是萬一院所真的因自己專長或設備不足提供病人適當醫療服務,仍可有故婉拒病人。也就是,健保特約診所只有「不能」沒有「不為」的權利
3.不論12不論「不能」或「不為」,身為醫師皆該微婉告知病人目前彼此的情況,且為避免影響病人身體健康及就醫權益,絕對需要建議甚至協助轉診



4.  依法論法、就事論事,疫情緊張之際,身為醫師一定都願意為醫療盡一分心力,但如要真要談法,就該準確談法,該為不為非醫師本分,但醫師如真有不能之疑慮,則非一句「不得拒診,罰五萬」就能解決大家都擔心的事,如此就真的太沉重了,「非不為,實不能也」或許是當下許多醫師的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