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最大,所以照的片子算病人的嗎?
有位醫師提供了個案例,主要是因為是病人自費做了CBCT後,但是患者想要拿走,說是因為錢是他付的,所以該片子所有權力屬於他的,他有權力拿走(不必再付拷貝費用),因而該醫師提出了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我需要留底當做病歷嗎?若是,我反而自己必須付費拷貝,二是若我需要留底,患者必須付拷貝的費用?患者照x-ray,不是他付費的,是因為健保局付費的,間接而言也是會者付費的,可以因為付費者是患者,患者就有權力支配其保存權力嗎?
個人意見如下,
個人意見如下,
ㄧ、基於執行醫療業務,所照之CT屬病歷一部分
(ㄧ)醫療業務
1. 醫師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而衛福部函釋則指出,「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而所為醫療行為則是,「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根據以上函釋,醫療行為應包含兩大類:
第一大類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
第二大類為: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
第一大類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
第二大類為: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
2. 醫療法第67條則指出,「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 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其中檢查造影片,例如X光、超音波等,依衛福部函釋便指 出屬病歷一部分。
(二)病人前來就診,其CT乃醫師因診察或治療所需,而為醫囑所拍攝之影像。
(三)因此,該拍攝行為及結果,屬執行醫療業務所為之醫療行為一部分,
故該影像檔為病歷一部分。
二、病歷所有權屬醫療院所
1. 對於病歷,醫療院所到底是擁有「保管權」還是「所有權」,之前一直是個沒有定論的爭議問題,但在94. 5. 18衛署醫字第0940015902號函釋,則明白指出「病歷之保管及所有權應屬於醫療機構」,其函釋指出,「病歷係記載病人之健康相關資訊,為醫院各類醫事人員依醫療法第67絛規定所製作建立之資料。另依同法第70絛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爰此,病歷之保管及所有權應屬於醫療機構。惟醫療機構應依同法71絛之規定,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因此當病人在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因檢查或治療做的檢查所產生之資料,本屬廣義病歷一部分,故其所有權應屬院所。
因此當病人在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因檢查或治療做的檢查所產生之資料,本屬廣義病歷一部分,故其所有權應屬院所。
2.所有權會因自費或健保有所不同嗎?
(1) 由於醫療法第67條所指廣義病歷與第70條病歷保存,
並無指出自費或健保而有不同,純粹就是以是否為醫療業務之醫療行為為考量。
(2)只要是由醫囑為之而產生之影像拍攝,
不管是由醫療院所或其他放射線檢驗所所產生,
皆應屬醫療業務一部分,故便屬病歷一部分。
(3)自費與健保給付,其差異只在於給付者而已,自費是自己付錢,
而健保則是由保險人(即健保局)付。但問題不在付費端,
而在為產生這影像為目的之醫療行為起始端(醫療院所)。
(4)民法所有權概念,理論上因契約對價關係為病人方付錢,
而拍攝方該交付影像檔案之所有權給病人,但因醫療法為特別法,
其法律位階優於普通法(民法),因此應優先適用醫療法,而非適用民法,
故所拍攝之影像屬病歷一部份,其所有權應屬醫療院所。
(5)依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
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因此當病人欲申請病歷複製本時,
本就可包括影像檔,但應由病人需付費。
如果真要說自費照片子跟用健保給付有什麼不同,健保給付的影像,
當然可以依照規定要求病人付費索取,但對於自費拍攝的病人而言,
我想現在都是數位時代,檔案傳遞很方便,不像之前膠片成本高昂,
只要病人帶個隨身碟或願所提供光碟片就直接拷貝給病人就好,
幾乎沒什麼成本,幹嘛計較那麼多,
特別是自費病人在被要求照CBCT時「就喀水氣」,直接告訴他,
拍完後會有個光碟片交付給他,
以後同樣的需求時,或許不需再花錢重照一次。
這話在照之前先講,或許醫生水氣,皆大歡喜,
便可以少挖一個洞給自己跳,更不會多生不要困擾。
以上為老鄧個人看法,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