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保障風險還是保證危險,
遇到保險公司要調病歷該如何保護自己?
昨天到雙溪參加路跑,由於起跑時間訂的太晚,因此得在酷熱的太陽下,跑26Km的山路,前大半路毫無任何遮蔭之處,因此有人終於受不了酷熱而中止賽程,此時聽到救護車聲音遠遠而來,心中突然想起保險理賠的問題,之前有保險業務員因為病人意外撞斷牙齒,為查核理賠問題,來診所要求調閱病歷,想當然爾被我以與規定不符斷然、悍然、決然拒絕(通常我對有種保險業務員都沒好氣,因為他們常教病人要怎麼跟醫師要求,就可以拿到理賠,而我常跟病人說,這種業務員應該直接換掉,因為他所教你違法的招式,等到出問題,法律上的責任只剩病人跟醫師,跟他則一點關係也沒有,這種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業務員,要他幹嘛。),結果那業務員要離開之際,竟撂下狠話,病人領不到理賠,你要負全責。當下就覺得,這年頭是怎樣了,錯的人比大聲,可是你恐嚇錯人了吧。
於是我想到了本次可以寫的問題,就是當面對保險業務員前來要求調閱病歷,診所該如何面對,才不會保險變成保證危險。
(ㄧ)依法需提供病歷相關規定
1.請注意,依醫療法第71條,全本病歷複製本,病人才有權申請。
但萬一病人為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2.至於病歷摘要(不是病歷全本複製本)或各種檢查報告資料,
依醫療法74條,則可經由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不僅限病人本身)之同意,原診治之醫院、診所必需提供。
3.(1)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摘要:以一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
(2)全本病歷複製本:以三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最遲不得超過十四個工作天。
(3)中文病歷摘要:以十四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4. 臺北市牙醫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為例,病歷複製本費 (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收費標準如下:
(一) 基本費 (含掛號費) :收費上限 200 元。
(二) 病歷影印費 (A4) :每張收費上限 5 元。
(三) 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影印費
(包括:X 光片、CT、MRI 、內視鏡及超音波檢查資料) : 每張收費上限 200 元。
(二) 委託申請病歷全本複製本相關函釋規定
1.由於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
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
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之委託同意書,始得為之。
2.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
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
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
3.保險公司業務員以電話查詢病患資料,醫療機構應需由務員提具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
委託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依據委託同意書之意旨及範圍提供病人資訊。
4.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便民服務為原則,
不宜逕行限制申申請人之身分。至病人委託書之真偽乙節,
請貴院逕行依權責認定是否確為病人本人之委託書。
5.同意書之格式,醫療法規並未限制,且衛生署並無統一規範,
惟應具體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以利醫療機構辦理。
另醫療機構基其管理上之需要,所要求或提供之同意書格式,如符合前開原則,尚無不可。
(三)、注意事項
由以上可知,保險業務員依法在病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下,
由以上可知,保險業務員依法在病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下,
可向院所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
但為避免院所不小心違反醫療法或個資法規定,仍有以下幾點需注意。
1.由於病人可透過向健保署填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提供資料申請書 」,
便可瞭解診所申報該自己之資料,配合所申請之病歷全本複製本,
院所如有與虛報或造假是很容易發現與被檢舉的。
2. 需註記申請者與被查詢人之關係,
例如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監護人、輔助人等),
及調閱病歷資料用途。
3.【被查詢人就診資料查閱範圍,例如全部期間或特定期間之全部門、急診紀錄者,
或者是特定期間之特定科別或病名。
這點非常重要,便有醫院沒有注意授權書的特定時間及科別,
不小心提供了病人全部資料,便被病人以違反個資法提告。】
4.要求保險業務員以正式公文檢附授權書正本向診所申請查詢,
如果真的無法做到(最好是盡量要求),
至少要要求保險業務員於該授權書蓋上其保險公司大章及印章。
5.由於衛福部有函釋明指出,診所需逕行依權責認定是否確為病人本人之委託書,
只是我們又不是調查局,哪看得出真假。
因此老鄧建議,當保險業務員拿到病人授權書前來診所時,
不妨以病歷上所載病人電話與病人再度確認,以策安全。
以上相關注意事項提供診所參考,衛福部網站其實有
「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可參考,但好像都沒人告訴過我們,
因此當病人或保險公司有意見時,可直接告訴他們,這是衛福部建議的,有問題請找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