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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9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Ⅳ,上班工時篇







應徵牙助時,除了首先被問的,除了前篇之薪水外,另一個重點便是,上班的工作時間為何?上班工時的重要性,影響到上幾天、休哪天、一天上多久、及加班費計算等問題,所以影響深遠,大家得好好注意。


ㄧ、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每週休六及日


雖然自105年起已將勞工雙周八十四小時工時降為單周四十小時,確立全面周休二日法源,且雇主不得因為修正工時而變相減薪。

但請注意,很多院所或前來應徵的牙助,誤解了上述意思,以為所謂週休二日是應跟公務員一樣,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而六、日為應休假日。

真正的解釋應為,如未採四周變形工時制之院所,原則上牙助每週上班最多40小時,也就是說,如果每天上8小時,則一週最多上5天班,因此會有兩天的休假日,但非只能上星期一至五,而六、日一定得放假。


二、工時


院所視其規模及人力數投置量不同,對於勞基法所規定工時中,以下列兩種較適用。

(ㄧ)正常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四週變形工時
為配合院所排班需求、人員調度及加班時數之控制,一般院所除正常工時制外,勞基法還特地準許醫療業採所謂四周變形工時制,採用該制時,有以下幾點需注意。
1. 須經勞資會議通過
也就是說,當牙助前來應徵時,若院所之前勞資會議已有通過該項工時制,則可以直接告知牙助,診所目前工時安排為此,如果覺得接受,再來上班。
但如果院所尚未經勞資會議通過該類工時,則無權要求前來應徵之牙助,須先接受四週工時制,僅能先依正常工時制,日後如果勞資會議決議,此時才可依決議之工時制上班。

2. 變更原則如下
(1)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也就是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十小時
      (如為採正常工時制者,正常工時則為8小時)。

(2)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不得超過二小時(也就是一天最多12小時)。

(3)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不受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限制。

(4)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可於夜間工作
      (也就是可超過夜間10點),但院所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午休時間是否屬工時一部分?

1.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所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之強制規定,其意非指休息時間必定安排在工作時間滿4小時「後」實施,一般係指4.5小時內應有30分鐘的休息即可。

3.依勞動部之函釋指出,勞基法第35條所指「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4.所謂午休用餐時間,其實是勞動法上所稱的“工作日間歇時間”,指的是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勞動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時間,因此午休時間若屬該條之規定,需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便不屬工作時間。

5若非屬該條連續工作四小時後之休息時間(例如診所早午班時段,早上僅上班三小時後休診,或者午晚班時段中間6-7點休診),是否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法律則無明確規定,因此,院所可自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中午休診至下午開診這段時間,計算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只要是在勞工就職時,院所已明確告知後,如勞工仍願意就職,則便代表接受此工作條件,如此院所便無違法之虞,當然為免日後爭議,雙方可考慮簽立書面資料或勞動契約。


三、加班費之計算


1.優先以每日工時總和計算

超過每日分配工時,視為加班時間,例如原本分配上班時數6小時,因故需加班4小時,前兩小時加班費,月薪/240小時x(4/3),請注意非1.33而是4/3(有人真的會計較)。

之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月薪/240小時x (5/3),請注意非1.66而是5/3。

2.四周工時已滿160小時
當原本四周工時已滿160小時,卻突然需要員工再加班一天,
 其加班費計算方式亦為,
⦗前2小時x月薪/240小時x(4/3)⦘+⦗後6小時x月薪/240小時x(5/3)⦘。

3.休息時間(需為就職時已告知牙助,且牙助確定知道)不算工時,也就是當日總工時計算,須扣除,該段休息時間長度。

4.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不可只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勞基法中本就無補休一詞)。

5.院所使牙助有延長工時之情事,不得要求牙助事前一次性同意以「補休」方式辦理。須於每次加班後使牙助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

6.另外不得以超過補休期限,將補休時數歸零。未依限補休,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四、出勤紀錄表


此乃紀錄牙助之排班及總工時是否符合勞基法規範之依據,亦為勞動檢查重點,
 在勞動檢查時,有時會要求院所至少提供半年內之書面資料。

1.保存五年

2.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3.勞動檢查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也就是必須以出勤紀錄表方式提出。

4.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為牙助應徵時,對於工時所該注意事項,
 多遵守一分,被找麻煩機會就少一分。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