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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1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Ⅲ,薪事誰人知






應徵牙助時,薪資多寡經常是應徵者非常在意的一件事,
因此有關薪資,在法律上有哪些該注意的事呢?

ㄧ、何謂工資


(ㄧ)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給付牙助之金錢, 無論名目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牙助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即應認係「工資」,而納入計算平均工資(與資遣費及退休金有關),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生產獎金」等等,往往院所之所以巧立給付名目,其目的多是為降低勞、健保跟勞退提撥的金額。

但院所應注意,如被檢舉屬實,則可能按其勞保短報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若勞工因此所受損失,院所還必需負責賠償,千萬不可不慎。

(二)以下原則不屬工資,實際仍須以法院就個案事實認定
1. 紅利。
2.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 職業災害補償費。
8.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9.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10.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二、保障薪資14個月≠保障14個月

(一)保障「年薪」14個月, 
如果診所口頭或契約載明,約定「保障薪資」每年14個月薪水,便是指14個月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兩個月薪資不論是在年底或農曆年前發放,這樣的「年終」才發的獎金,還是屬勞基法中的「工資」,而不是一般認為的年終獎金喔。

(二)保障年薪超過12個月的部分如何發放?

重點不在於超過部分是否為年終獎金,而在於勞雇雙方是否有就該部分發放方式作約定。

1. 倘若雙方事先針對在職未滿一年是否依比例發放以及發放時是否必須在職已有約定,則可依約定發放以避免爭議。其約定方式,舉例來說,

「保障年薪十四個月」:

(1)定義:保障年薪14個月,亦即除了每月之月薪之外,尚可領到兩個
                 月保障年薪之差額。
(2)發放時間:除每月薪資外,年薪14個月之差額於翌年農曆春節前兩週
                        發放。
(3)發放對象:(1)到職滿三個月且通過考核之正式員工。(2)發放時必須仍
                             在職。

2.反之若事先未約定,該保障年薪會被認定全部屬於工資,在職未滿一年應依比例發放,發放時也無須在職。

3.既然是保障年薪,縱使雇主虧損也必須發放,發放方式的修改也必須經員工同意。至於保障年薪是否全部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雙方約定。

(二)如果明定保障14個月為「12個月月薪加上2個月年終獎金」,且薪資明細也註明此2個月為年終獎金,則此獎金是一定要發,但年終獎金並非屬於工資性質,僅為雇主恩惠性之給與,發放金額則以原先約定(例如底薪)或一般社會通念方式(雇主自行決定)處理之,且該2個月不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三)所以沒事不要寫成,保障「年薪」14個月,有沒這兩字可差很多。

(四)如果雙方協定清楚,盡量以書面記載清楚,日後方可避免不要之爭議。

三、最低工資


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15元調整為120元。

院所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院所名稱、負責醫師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短付之工資,雇主仍應補足。

很多醫師在應徵時並未注意此部分,特別是將薪資拆成許多項目時,竟忘了有最低薪資的基本要求。

四、薪資發放方式


ㄧ)原則
            院所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二)例外
           如院所選擇一次且特定日期發放,
            則需與牙助先有特別約定(書面尤佳)。


五、離職依法便需結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所以當牙助離職那日時,院所依法契約終止當日,便需結清並給付薪資,否則會被申訴。


以上為應徵牙助時,對於薪資院所應該注意的一些需注意事項,其他應徵應注意事項,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