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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0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 首部曲 牙助到底可以做什麼?


牙助真的是好幫手



牙科助理除了是牙醫師臨床好幫手,更是診所不可或缺的一子,但因現今法律規範下,對於牙助一直無法給予實質及合法之空間,造成牙助之行為常動輒折咎被投訴及認定違法,氣人的是,數十年來主管機關也一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裝死不解決,但是診所如果少了牙助,幾乎百分之九十九的院所無法運作,因此就算有違法之虞,迫於現實需求,院所還是得雇用牙助來協助院所業務,但在法律未修正之前,惡法依法,院所在雇用牙助之前,還是應該知道到底目前法規範下,哪些行為,依法牙助不得為之或不該為之? 





誰該做什麼?什麼該能做?

在討論牙助依法能做什麼時,其實應該先來看看,對於一般牙醫院所,哪些業務依法是該誰才能做。



1.醫師須親自為之

診斷、手術、處方、病歷、麻醉等五項醫療行為,僅醫師可操作執行,違反者,不管是醫師教唆牙助做,或者牙助擅自做,皆會被以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護理人員方得為之

醫療輔助行為,乃指除前1.醫師須親自為之外之醫療行為屬之,包括輔助手術、口腔衛教及侵入性檢查、治療、處置等醫療行為,違反者將會被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本人(牙助)及其雇主(醫師),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醫事放射師及醫師方可為之

操作x光機,也就是幫病人拍攝x光片,依法僅能由醫事放射師或醫師執行,不管助理或護士皆不得幫病人拍攝x光片,違反者,依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牙助依法到底能做什麼?

由於醫療法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因此依法只要是與醫療業務有關之醫療行為,不管直接或輔助,依法牙助皆不可為之,再加上看了前面三點,你會發現牙助在依法現實面,好像只能做掛號、清潔器械、打掃等工作,但各位有沒發現好像、好像,平常我們去看牙時,大多診所的牙助,似乎或多或少都有做到一些些不太能做的事,但這就是現實面,相信絕大多數牙醫診所願意依法行事,只要主管機關有心好好正視及處理,但在這些小小心願還沒被實現之前,老鄧特地在首部曲直接說明牙助之可為或不可為,其用意是要院所知道,既已知道何者適法,何者不適法,你如要還助理去做那些不該做的業務(例如洗牙、照x光),萬一哪一天哪一位助理離職,彼此無法好聚好散,而去投訴診所叫助理做違法的事時,就不要怪牙助,因為是你違法在先。



所以既然知道牙助該做什麼,可做什麼後,那麼院所就可以開始準備應徵牙助的前置作業了,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