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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5

老鄧看的勞動檢查 Ⅰ--「勞工名卡」


            相信大家之前收到一份公文,關於勞動部所要進行之勞動檢查,對於一般牙醫師而言,應該是一份內容陌生又不太懂的文。看完以後只知它告訴我們,只要照著它上面的資料準備好,就不用擔心。問題是,該文上面列舉的準備事項,相信一般診所完全清楚的應該不多,甚至有些項目,聽都沒聽過?實在不知要如何才可無須擔心,診所到底如何準備才好,也才能隨時接受臨檢呢? 
          老鄧跟大家也有一樣的困擾,於是這些日子蒐集相關資訊,嘗試理解後,試著整理將老鄧所能理解的訊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對大家有些幫助。一樣老話,如有需更正之處,歡迎大家隨時糾正老鄧,這樣我才會更進步。 
          該文中有列舉診所需要備妥之資料,含共同資料6項及抽檢人員資料9項,有些基本項目,不難理解,但其中有些則涉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相關法條及辦法,各位也許陌生,就開始聽聽老鄧怎麼說,今天先來談抽檢人員資料中之「勞工名卡」。

Ⅰ--「勞工名卡」 
    其實也就是所謂員工基本資料卡,只是法律有規定還得包含某些項目。
一、 法源依照勞基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

二、 內容 依規定勞工名卡至少需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等基本個資,及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或其他必要事項。
 三、 蒐集勞工個資注意事項

1.原則不需員工簽具同意書 
       由於個資法本便未硬性規定蒐集個資,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而且當診所基於勞工行政(代碼:114) 之特定目的,且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之蒐集、處理,則便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蒐集之;但若與僱傭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之適用,才便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2. 勿無故留置證明文件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也就是說除非員工自願同意留置證件,否則診所不得藉故留置,但若有需要影本資料,最好在其影印資料上註記其用途(例如僅供xx診所留存用),以免引起不必要之個資維護問題。

3.勿蒐集非必要之隱私資料
       依就業服務法細則第1-1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如果診所真的有需要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例如上述之懷孕計畫),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否則很容易被投訴或檢舉。

4. 如果違反2.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五年雙方可以以契約延長,但不得短於五年。至少保存五年的重要性為何?例如,當離職員對於薪資或福利之計算如有疑義而訴諸法律,此時因為勞工名卡有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或其他必要事項等重要紀錄,可以提供雇主薪資給付適當之佐證,如未到五年即遺失,此時法官會容易朝員工有利之方向判決,因此請務必保存適當,不要亂丟。

五、未置備勞工名卡,雇主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不要亂拒絕檢查 
      請記得,診所若是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為有關「勞工名卡」之相關事項,希望能提供大家對勞動檢查中勞基法相關規定項目有初步認識,下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