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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老鄧看的勞動檢查 Ⅳ請假篇


上篇提到有關勞工休假的問題,本次補充也是有關假的問題,「請假」,怎麼請、怎麼準、怎麼給,主要內容依照「勞工請假規則」來向大家說明。
ㄧ、法源
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種類
(ㄧ)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二)喪假 
1. 八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2. 六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3. 三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三)病假 
1.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4)「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
(5)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2.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三).1.,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四)因公傷假
1.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 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又,上開證明文件應足顯勞工之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五)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六)公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例如,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
(七)生理假
1.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2.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3.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八)產檢假
1.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2.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九)產假
1.產假八星期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
2.產假四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
3. 產假一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
4. 產假五日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
三、給薪方式
(ㄧ)不給薪----- 事假,產假(一星期及五日)
(二)給半薪-----生理假及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三)全薪(規定日數內) ----- 喪假、婚嫁、公假、因公傷假、四星期及八星期之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
(四)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產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四、請假方式
1.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2.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3.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4.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五、小結 
「依法」勞工所該給的假、該准的假、給薪方式及請假方式,老鄧已在這做了個總整理,因為這牽涉到排班表及勞工請假紀錄兩項抽人員資料項目,提供大家參考,下篇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