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篇介紹了勞基法上,有關勞動檢查的相關規定後,相信各位或許看得頭昏腦脹,今天再將一些比較重要的部分,跟各位做個總結與回顧。
Ⅰ.勞工名卡
1.原則不需員工簽具個資蒐集同意書
2. 勿無故留置證明文件,違反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3.勿蒐集非必要之隱私資料
4.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5、未置備勞工名卡,雇主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6、不要亂拒絕檢查,否則可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Ⅱ.勞資會議
1. 未按時開並無罰則,但診所如需,變更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皆需勞資會議同意,才可實施,否則便違法。
2.名單需送備查,會議記錄不必。【重要】
診所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診所一定要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否則日後會議結果正當性會有問題,且不被承認。代表如有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Ⅲ.排班表(工時)與出勤紀錄表
1.原則正常工時制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但診所亦可選四周變形工時。
(1)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十小時。
(2)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也就是一天最多工作12 小時。
(3)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4)女性勞工,因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不可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3.午休,診所有權決定是否將午休時間計算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只要是在勞工就職時,雇主明確告知或已記載於勞動契約即可。
4.出勤紀錄表
(1)保存五年。
(2)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3)勞動檢查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也就是必須以出勤紀錄表方式提出。
(4)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Ⅳ .請假
為免助理因請假方式與結果,造成與診所產生不必要之誤會與爭議,老鄧建議有關工作規則或請假方式,應於勞動契約中直接載明,或於助理應徵時直接告知診所訂定工作或請假規則,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並於到職時已告知助理,而助理無異意並同意上班,或已簽署契約,該規則便有拘束效力,如此除可讓助理明確知道診所規定外,更可避免助理過度濫用請假權利,影響診所正常作業。
「診所請假規則」應包括,
(法規未規定一定要書面,因此 若強制書面提出才是有效請假,於法不符。)
2. 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3. 凡請假未於24小時前提出者,不論事假或病假,銷假後三日內若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病假,一律以醫療院所提供足佐證該病情之診斷證明書為依據,事假則需提出足資證明該事件緊急性之資料),視同未完成請假手續,一律以曠職論。
4. 若因多次3.之狀況,足以影響診所運作或員工休假之公平性,情節重大者,診所有權終止雙方契約,予以免職。
5. 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看了這幾篇,也許各位會有疑問,一個小小診所有需要搞那麼大嗎?我想對各位而言,自己的診所也許是個小診所,但對勞動部而言,診所是事業單位,因為有勞工存在,大小對他們而言,只是單勞工人數不同而已,因此診所適用勞基法,那是不用懷疑與逃避,只是他們要不要及願不願意依法稽查罷了。
5. 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Ⅴ.勞動契約
1. 故意一年一簽之合約,但若有繼續工作之實,無法規避年資、退休金、預告工資、遣散費之問題。
2. 雇主終止契約應預告而未預告,除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契約亦須至預告期間期滿方合法終止。
但也可直接給預告期間工資,請勞方閃人(如果真的不想再見到他)。
契約亦須至預告期間期滿方合法終止。
但也可直接給預告期間工資,請勞方閃人(如果真的不想再見到他)。
3. 勞工應預告勿預告,只生損害賠償問題(如果未來這幾天有造成診所損害的話),
法律並無規定勞工須賠償預告期間工資)
法律並無規定勞工須賠償預告期間工資)
4. 無試用期之規定,但勞資雙方可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而雙方勞動契約之效力,
自試用期間開始時即已發生,只是雇主另外保留解雇權(契約終止權),
一旦於試用期間中發現適用勞工有不適格工作之情形時,
即得以之作為理由將試用勞工解雇。
自試用期間開始時即已發生,只是雇主另外保留解雇權(契約終止權),
一旦於試用期間中發現適用勞工有不適格工作之情形時,
即得以之作為理由將試用勞工解雇。
5. 應於契約中訂定工作或請假規則,減少爭議。
6. 健保一定要保投(如有一份以上工作,健保署會以薪資較高之工作作為健保費徵收標準)。
7. 勞工保險,五人以下,不強制投保。
8. 勞工退休金強制提繳,與有無投保勞保無關。
Ⅵ .薪資清冊
1. 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3.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看了這幾篇,也許各位會有疑問,一個小小診所有需要搞那麼大嗎?我想對各位而言,自己的診所也許是個小診所,但對勞動部而言,診所是事業單位,因為有勞工存在,大小對他們而言,只是單勞工人數不同而已,因此診所適用勞基法,那是不用懷疑與逃避,只是他們要不要及願不願意依法稽查罷了。
因此目前依法勞動部有權對診所發動勞動檢查,老鄧希望是否有機會與意願,高層願意努力透過協商,來減少針對基層院所查核項目及強度,但在情況未明前,多些準備與瞭解,總是有備無患,特別是現今各種意識高漲的年代,就是因為之前診所都不把勞工法律關係當一回事,因此常吃許多悶虧,多準備一些資料,雖然辛苦麻煩,但當爭議出現時,以後吃虧的才不會是我們,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