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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

賣牙膏2

     大會報告,有關上篇資料照片2,有些資訊似乎用語並不精確,容易造成誤會,此表格所指營業登記非營業稅法之登記,應該是商業登記法中之商業登記,老鄧個人更正如下,

針對賣牙膏牙刷而言,
1. 營業登記—依法目前應登記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稅法並無小規模營業人不需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故營業人不得以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為由,主張免辦營業登記。
2. 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第五款,若未達月營業額8萬元以上,得免商業登記。
3. 月銷售額未達200000元以上,得免用統一發票。但須開立收據。
4. 月銷售額未超過80000元,免繳營業稅。
5.因此目前一般牙科銷售牙膏牙刷符合第2.3.4點是無疑義,但該函釋最大爭議點是,對於辦理營業  
     登記,依法似乎應該,但不知是否有行政協調空間,就請大人們出面了。

 以上為個人意見,提供大家參考,如有任何錯誤,亦請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