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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8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番外篇,工讀生也有春天。,





許多人問老鄧,如果診所聘用的是工讀生,
那麼其權利義務與正職人員有何不同?

這是個好問題,相信很多人有這疑問,
但相信有更多人不知道,
勞動部在103.01.27.公布了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明確規範了有關工讀生的相關權利義務。


該事項的由來,主要是因為長期來,國內四十萬打工族休假爭議不斷,所以勞動部首次明訂打工族特休假及婚、喪、事、病假計算公式,須以打工族全年或每周工時除以正職員工工時,算出給假比率,依勞動部公布的計算公式,打工族若每周工作天數與正職勞工相同、僅時數不同,特休假天數算法將一樣,依年資不同有七到三十天不等;如每周工作天數比正職勞工低,則按比率計算特休時數,算法是將全年打工時數除以企業內正職勞工全年工時,得出給假比率,依此乘以天數再乘以每天八小時。

至於打工族婚、喪、事、病假的算法,則是將每周平均工時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再乘以八小時計算。產假、生理假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各種假別,打工族和正職勞工相同。




以下就來介紹「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主要內容,


一、部分工時勞工定義

(也就是我們常稱的工讀生)


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
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
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
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二、僱用


1.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 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2.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 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三、工資


指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
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0,008元,每小時為120元)。
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
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四、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 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 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 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 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 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依每2週法定正常工作時 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個月以上者,
             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 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三)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者,
           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工讀生權益受損,
            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在之後勞保部分會再說明)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六、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含工讀生) 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 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 勞工(工讀生),亦應辦理加保。 

二、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 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 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 新臺幣11,100元、12,54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17,2 80元及17,880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

以上為工讀生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不要問我覺得規定的如何?老鄧的責任是把現有規定向大家報告,至於,你理不理,就請自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