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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4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Ⅷ,試用期與勞動契約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Ⅷ,試用期與勞動契約





面試到最後,幾乎都談好了,往往最後要考慮的便是可否約定「試用期」及是否須簽書面勞動契約兩個問題。

ㄧ、試用期


1.仍可約定試用期

(1).有關試用期之規定,雖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該規定於86年6月12日修正後已刪除,其刪除原因是,因母法勞基法未對試用期間設限而違法,並非法律不許試用及約定試用期。

(2).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其目的為讓員工有心理準備,若表現不佳,有被解雇之心理準備),薪資(例如試用期之薪資可與正式聘用不同), 而雙方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間開始時即已發生。

2.試用期間法律規定之勞動條件與正式員工應相同

勞動條件方面,在試用期間勞工其他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之間不應有所差別, 仍適用勞基法,雇主不能恣意地以試用為由,降低試用勞工之勞動條件。
因此試用期間勞工仍受勞動基準法關於工作時間、給假日、職業災害補償權等之保障。

3.非勞基法規定之工資,例如三節獎金、生日禮金,可約定於試用期不給予或減少給予。

4.試用期未滿三個月,依法可不需預告及給預告工資。

5.試用期滿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但對於資遣費是否需要給予,法界仍未有統一見解,但因資遣費以工作滿一年給半個月,未滿依比例給予,如果真不到三個月其實並不多,雇主可自行考慮。



二、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之介紹可參考,「老鄧給個說法」blog之老鄧看的勞動檢查 Ⅴ勞動契約一文,http://old-teng.blogspot.tw/2015/11/blog-post_15.html



(ㄧ)勞動契約應記載及約定事項


如有簽立勞動契約,則依法應有下列事項:

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2.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3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4.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5.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6.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7.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8.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9.福利有關事項。

10.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11.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12.獎懲有關事項。

13.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二)書面尤佳


勞動檢查中之勞動契約,雖法未強制以書面呈現,但未免事後勞資雙方爭議舉證困難,
仍建議以簽具書面為佳。

其中老鄧認為特別必須載明,包括以下,

1 .工作規則

法規雖未要求30人以下事業單位需訂定工作規則,但仍強烈建議,應在契約中直接將工作規則寫入,以免日後因工作規則模糊不清而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例如上班遲到之規範,即如果每月如果遲到幾次則考績如何?或者一共累積超過幾次,經規勸後,仍未改善,將予以解僱等,皆須明白記載,並於該列文字,特別加黑或顏色表示,並請牙助簽名,以免爭議。另外需注意,若遲到罰款,須依比例原則,不可遲到一分鐘罰便罰1000元,而是必須依薪資比例來處罰,否則反而會被投訴。。

2.請假規則

常聽到許多牙醫師抱怨,牙助經常在上班前半小時或快到了才請假,或者是當日有安排手術排班,但因老是臨時請假,往往造成診所行政困擾。當然人總有意外的時候,也許真的臨時有狀況,不得不請假,但原則上應該是偶一為之,不可能一個月兩三次,因此為了避免此類狀況發生,必須在一開始面試時就講清楚規則,並文字記載在契約上,以免到時彼此不認帳。

3.薪資、獎金領取方式

(1).薪資

每月所領取之薪資組成為何,包含底薪多少,哪些獎金及發放標準,都須明確,例如,如果一開始在契約上載明保障薪資14個月,那麼剩下兩個月之發放標準須先說明及確認,但請注意,既然是一年保障14個月薪水,理論上只要做滿一年,不論領取時有無在職,照理說應該都符合領取條件,這些最好在契約訂定時就先彼此確認,以免徒生爭議,因為畢竟竟沒人會跟錢過不去。

(2).獎金

獎金非屬薪資一部分,例如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發放時間及條件(特別是年終獎金,是否需仍在職方可領取等),這些本是雇主為鼓勵員工為院所辛苦付出之好意,但不要因為發放標準及時間未明確,反而導致好心被雷親,徒枉美意。

因此當應徵牙助,從面試到簽約所需注意事項,終於到此告一段落,以下附件為老鄧整理的勞動契約範本,可提供大家參考,畢竟所有程序之進行,是為了能讓牙助工作的安心,院所能放心而為,下期將為「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之送神篇--好聚好散,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