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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3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Ⅵ,你該知道的勞保(上)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Ⅵ,你該知道的勞保(上)。








每當應徵牙助,最後一個問題都會問有無勞健保,也許有些人會說,那不是很簡單的問題嗎?勞保五人以下不用保、牙助可自行投保公會,只要補貼他勞保費就好、沒保勞保所以不是勞工,以多報少省保費,沒保勞保所以勞退及失業險與院所無關等問題,但真的是如此嗎?勞資爭議有一大塊,就在勞保相關方面,院所請勿疏忽大意,且聽老鄧一一說分明。

ㄧ、院所必投保項目



(ㄧ)健保


1. 強制投保

2. 一份以上工作,只需擇一工作單位投保即可。

3.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從符合投保條件的當天起生效。

4. 罰則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

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但如果雇主為投保之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二)就業保險


1.只要有僱用一人以上之事實,既需強制加保(無論有無投保勞保)。

2. 一份以上工作,只需擇一工作單位投保即可。

3.生效日

(1)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自應為申報當日起算。

(2)未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

,除依5.之罰則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之翌日起算。

4.功能

(1)失業給付。

   ➀請領條件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 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➁請領金額

      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

      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最長發給九個月。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若皆為被保險人可分別請領)。

(5)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5.罰則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三)提撥勞工退休金


1. 只要有僱用一人以上之事實,需強制提撥(無論有無投保勞保)工資足額 6﹪
     的退休金。

2.不限僅能投保一份,多份工作可投保多份。

3.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勞工退休金是可以追溯自到職當天開始提繳。

4. 罰則

(1) 雇主未提撥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一勞工一戶頭為一單位,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2)未按時提撥

雇主如未按時依勞工提撥6﹪的退休金,

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

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的滯納金至繳足為止;

其按月加徵的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二、勞保--非強制投保,

但仍要強制參加就業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一)投保條件
1.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院所強制投保。

2. 未滿五人以下可自願投保。

(二)無勞保仍屬勞工

如果院所未符合投保勞保,但有僱用事實,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三)有工作且符合加保條件便須投保,不論幾份工作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受僱強制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工作支領薪水者,均需申報參加,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以自由選擇。又依據勞動部令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亦即凡屬應強制投保之單位,其所屬員工,不論其有幾份工作或是否已參加勞工保險,各該投保單位均須於員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保險效力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四)生效日
1.到職日當日投保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加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2.未到職日投保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四)罰則

1.應保未保

院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有保但雇主未負擔保費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3.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院所違反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由以上可知,當牙助前來應徵時,

健保、就業保險、提撥勞退

都是絕對必保項目

而勞保,或許院所未達強制投保條件,但老鄧強烈建議院所加保

為何?下期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