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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9

蝦咪,黏脫落的假牙也要填同意書

蝦咪,黏脫落的假牙也要填同意書

          上篇po文後大家應該清楚這觀念,就是當病人要求黏脫落的假牙時,是屬自費範圍。但相信很多牙醫師面對這種狀況,為了不必要的爭議(因為實在太容易產生莫名原因的問題),大多還是會請病人回原診所處理,請注意,這時純自費的好處便出現了。 
             由於大多醫療院所因與健保署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契約效力拘束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0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之規定,醫師原則上當病患病情有需要,並無拒絕病患以健保身分就診之權利(除非你能說服以民為尊的健保署,你真的是有故),也就是不可連掛號都不讓病人掛,否則會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為這與健保署所簽訂契約之精神與規定是不符的。
             但是全民健康保險法雖規定不得無故拒絕病人就診,但可沒說不得拒絕病人所要求之處置,因是否可處置及如何處置,乃醫師專業裁量權範圍(例如健保署常告訴民眾,健保署從未規定院所最多每次只能補2顆牙,但是健保署亦從未規定診所不准每次只補2顆牙,每次門診適合補幾顆是醫師裁量權,只要沒有影響民眾就醫權利並符合醫療常規,健保署時應尊重醫師之裁量權),但如果是純自費,便可不受全民健保法拘束,只要不違反醫療法第60條與醫師法第21條,便無法強制醫師與病人締約,此時只要注意醫療法第73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即可,也就是說此時當病人以自費身分就診,院所除不需受健保契約之拘束外,並可單純回歸醫療法與醫師法之規範,也就對於要求黏著他家之假牙,以無法提供完整治療醫師等是由,醫師並非不得婉拒其就診。
             但是但是,有時真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再加上佛心突現,還是會有好心的牙醫師願意玉成病人要求黏假牙的心願。可是此時請注意,當黏下假牙那一刻,你的人生就與那假牙產生連結,濃得化不開,不會因為此時的你是佛心或是身不由已而不同。那要如何才能阻斷或切斷這濃濃的關係呢?以下就假設依客觀因素評估後,該脫落假牙雖非具有相當適合可黏著之條件,但在主觀因素考量下,牙醫師願意承擔部分風險,為病人處理此類假牙為條件下之黏著程序,就讓老鄧給你建議,
首先,
1.必須有效且清楚告知病人,那座(顆)要黏假牙的真實狀況
        當病人取下該假牙時(請注意,如果假牙不在病人手上,而在口中時,務必請病人自己拿下,否則拒絕後續程序),第一時間與病人共同檢查該牙之現況,哪裡破、哪裡缺損及哪裡有裂痕,大家眼見為憑並紀錄下來。並告知病人該假牙黏著後,假牙現有條件使用上可能會出現的狀況
2. 仔細確認那座(顆)真牙的條件
       
         在要黏著之前,請仔細確認支臺齒的條件及也讓病人自己以眼確認,並以牙醫師的經驗告知病人,可能在黏著後該支臺齒牙有機會出現的狀況,例如可能黏著後會有痛的可能,或者再掉的機會。

3.簽黏假牙同意書(如照片)
       將1.2.狀況詳細告知說明後,請病人考慮自己牙齒目前的條件,如果病人此時仍希望黏著上去,那便請病人在記載1.2.條件之黏假牙同意書上簽名。因為只要並未故意不告知原有假牙之瑕疵,且未違反公序良俗下,便可因與病人訂定所謂約定書性質之文書,以特約方式免除或限制醫師對於黏假牙之瑕疵擔保責任。
 4. 醫師需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雖然病人簽了同意書,並不代表牙醫師隨便黏都不會有事。因為只要與病人有醫療契約締結,醫師所負民法上的注意義務皆是最高之抽象輕過失義務,也就是善良管理人責任(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意),用白話文的意思就是醫生就要用一般醫生應有的注意程度去醫治病人,就算醫生本身是一個非常大條的人,也不能黏出問題後,用自己已經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來免責。例如當牙醫師同意為病人黏著脫落之假牙,一般牙醫師不會將假未完全黏著至定位(假設本來是可定位),或者原來未發現或未有缺損之假牙,但黏著後卻因操作過程而造成陶瓷部分缺損或破裂等。

           基本上,當好心牙醫師願意為病人黏著脫落之假牙時,確實履行上述四個步驟,此時病歷如記載類似”已告知病患僅黏回假牙,但不負責後續狀況”等字眼,便可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適當的保護了牙醫自己。也許有人還是會質疑,有必要如此小題大作,大費周章的去處理黏假牙這麼一件簡單的小事嗎?也許那些人是對的,因為簡單的小事,通常結果也不複雜,但如果你就真的那麼好運,將一件簡單的小事與自己連結後,卻變成一件複雜不已的大事時,應該就不會再質疑了,只是不知來得及還是來不及,僅管你真的是佛心來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