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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5

臨床拍的照片屬於病歷一部分嗎?

臨床拍的照片屬於病歷一部分嗎?

             最近新聞有提到護士以隱私權為由,拒絕病人拍攝其手的事情,這讓我想到之前另一個比較爭議的問題,便是當病人於就診治療時,牙醫師臨床上如果需拍照時,病人如果拒絕該如何處理?而且拍的照片是否屬於病歷一部分,也就是病人要求病人複製本時,需不需要一起給病人?這是個好問題,也是個困擾大家的問題,剛好今天到中植美演講時,也有提到這部分問題,在這兒跟大家分享。
          首先,有關醫師臨床拍的照片,病人是否有權於要求病歷複製本時,一併要求?
           關於這點衛福部在94. 7. 7衛署醫字第0940026086號函釋便有明白說明,
「依醫療法第67絛第2項規定,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是以,醫療機構對病患求診而拍攝之患部照片,如未事先告知病人係供教學及研究使用,並經病人同意拍攝,應屬病歷之一部分.又依同法第, 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綜上所述,除經事先告知病人並得其同意所拍攝供教學及研究使用之照片,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患求診而拍攝之患部照片在內之病歷複製本. 」, 
         其意思是說如果醫師拍照當時告知病人其拍照目的(例如供教學及研究使用),並獲得其同意,此時該照片便不屬病歷一部分,也就是可拒絕提供病患求診而拍攝之患部照片。反之只要當病人未明示同意(也就是默默接受拍照過程但未表示意見),此時該照片應屬病歷一部分,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患求診而拍攝之患部照片在內之病歷複製本.。
       但萬一病人在拍照當時表示反對,不願接受照相,該怎麼辦?
對於大多數就診病人有拍照需求之診所,最理想的方式,便是在病人初診時,明確告知病人於其就診過程,因其研究與教學目的需要拍攝臨床照片,順便在同意書上一併詢問,如果同意拍攝後,是否同意使用(請記住病人同意你拍,並不代表同意你用),其使用範圍為何?例如不介意被辨識出,可將全臉露出或僅願意露出手術部位,這些在同意書簽具應一併詢問清楚。
              好吧,另一個問題來了果病人不願簽同意書,也就是不同意拍攝,那該繼續幫病人看診還是拒絕病人呢?個人建議,可以自費項目(指不取卡號之就診)與健保項目來區分,
   如果是健保項目,一開始便不同意後續拍攝照片時,可否引用全民健康保險第70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而拒絕病人就診呢?個人持保留態度,也就是基本上還是接受病人就診,但如果病人可能需要接受之治療,對於診所而言,其拍攝照片是必要且必須時,或許可考慮僅作初步或緊急處置,如果病人仍要求進一步處置,可技巧性以其無法處理,而協助病人轉診(因為健保法只規定不能拒絕病人就診,但並未規定一定得照病人意思處置)。

     如果是自費項目,那問題就簡單多了,此時便不受全民健保拘束(請記住不要於取卡號當次處理此問題,因容易被全民健保法拘束,應於當次不取卡號時處理為佳),當病人一開表明拒絕拍攝,且醫師認為其拍照是必須時,此時可依醫療法第73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直接拒絕病人,並協助轉診。
   以上為個人意見與建議,提供參考,如果不清楚可參閱所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