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見到醫護人員遭受暴力對待的新聞稿時,心中總是「百感焦集」,百感的是,就算是發生了一百次類似案件,新聞稿內容都差不多,「依法絕不寬貸」,焦集的是,就算次發了一百次新聞稿,也從來不會因此而與醫護人員的心有交集,反而卻只有讓醫護人員產生更多的焦急。
而最近更有「關懷盾」的出現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21/890714/,原本是救命的醫護人員,結果不知是為了關懷需要拿盾,還是要拿盾才能關懷,關懷跟盾是兩種功能完全相反的東西,當關懷需拿出盾,或是拿出盾才能關懷時,「關懷」還存在社會正當性及意義嗎?
老實說,真的越看越無奈,越看越無助,為了降低及減少醫護人員傷亡,於是社會及相關單位,各種明招、暗招、武器,一湧而出,譴責、修法、發新聞稿、震怒等等,各種有聲無效的奇招,紛紛出籠,結果當然還是…。
對於此現象與解決方式,老鄧有些看法提供大家參考,希望能提供對醫護人員多一點依法來保護自己的幫助。
依法絕不寬貸
這是衛福部新聞稿最常見的字眼,其意義為何?讓我們來看看
ㄧ、有意義
身為主管機關,沒做事也要說說話,發發聲,因此在這方面絕對要肯定其意義,特別是,現在對這種聲明的要求,竟然是因為發聲的早,與前朝相比有效率,更被肯定其有作及有反應,所以做什麼不重要,至少烙狠話一定得越快越好。
二、有點意義
如果醫療機構發生事故後有回報,或主管機關透過大眾媒體報導而知悉且願意處理時,依照醫療法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當有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時,主管機關有權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還觸犯刑事責任,應該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沒有意義
以醫護人員被毆打造成傷害(非重傷或致死)為例,此時如要咎責打人者,有以下方式,
1. 被打之醫護人員主動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告傷害罪告訴。
2. 當醫護人員是在執行醫療業務時被毆打(請記得,只有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才適用,也就是還沒掛號或已退掛,則會比較有爭議),此時醫療機構或該人員,可依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
3.刑事咎責應該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利,所以「依法絕不寬貸」,院所主管機關既然沒有權限,哪來寬不寬貸。
關懷盾
關懷病人是醫護人員的責任,而盾牌是保護自己的工具,其原意應是希望醫護人員關懷之餘還能注意自己的安全及適當的保護自己。但老鄧對「關懷盾」卻有不同的解讀,
「關懷」
1. 同事應關懷及鼓勵打氣,不該冷眼旁觀,因為下一次可能就是你。
2. 同部門長官應關懷,鼓勵同仁依法提告及爭取權益,不要因怕替上級找麻煩而要求大事化小,或大事化無。
3. 院所應關懷,不該擔心影響醫院營運及生意,而要求醫護人員一味忍讓、退讓,應以院所資源主動出擊,提供被害醫護人員主、客觀上無條件支持,有時醫護人員不會提告的原因,常常是院所本身的態度,而非醫護人員不願提告。
4. 主管機關應主動「關懷」院所,讓院所知道隱蔽及姑息事件之後果是嚴重的,雖然現在已將事件通報列為評鑑項目,但畢竟那是被動及緩不濟急的,應該有更積極作為,逼迫院所除誠實通報外,更重要的是要求院所立即依法處理、處置,違反者開罰院所。
「盾」
1. 醫護人員隨身攜帶錄音裝置,遇到可能有問題的人,對話一律錄音,別擔心犯了罪,錄自己跟別人的對話,且不要隨便散播,不會有事,還可拿出來當證據。
2. 當執行醫療業務時,遇見糾紛及類似事件爭執、爭吵、爭鬧時,錄影音下來,因為院所依照醫療第24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本可採此措施。所以當出現狀況時,院所本就可依此規定,事先授權現場其他醫護人員遇此狀況,依法採來取確保措施,錄影音。只是大多院所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下,都不願也不想做此規定。
3. 對於急診室診間之錄影音雖有爭議,但老鄧認為,由於急診室暴力出現比例最高,公共空間本就可錄影,但診間或急救室,如為考量證據保存及提出,來確保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安全,應可考慮依醫療法第24條3項規定,採必要措施,也就是裝置錄影音設備,來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當然該錄影資料需依照醫療法規保存使用,不可隨便洩漏病人資訊。
4. 司法機關能夠多比照上次拒絕易科罰金案例,讓此類人士之惡行,能得到司法上該有之懲處,相信類似處理方式一多,絕對對嚇阻這些人有相當警告作用。
關懷盾原意是好的,但卻是無奈的,也許大環境將來有機會改善,但卻是難預期的,依法來保護自己,或許是目前能做的,也是最有效的,因為冀望別人改變來保護自己,就像關懷別人卻要拿盾來預防自己被他傷害一樣,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