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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

公開≠公用, 引用臉書資訊一、二事




許多人在臉書的使用狀態設定為「公開」,但對於到底公開哪些?哪些公開可以引用?哪些就算公開也不得隨意引用?相信很多人不太清楚,今天就聽聽老鄧怎麼說

去年智慧財產法院一則幾乎確定判決(就是不得再上訴,結果確定的判決),被告將某FB使用者放在粉絲頁的照片,重製後拿去作為銷售某商品的廣告,對於此引用臉書設定為公開狀態的內容,重製後使用,第一審台北地院以被告重製、公開傳輸是經由臉書使用條款規範,而取得告訴人之同意,而宣判無罪,但上訴至第二審後,智慧財產法院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改判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定讞。為何有兩種完全不同判決結果,原因便出臉書「使用條款(即權利與義務宣告)」中,對於「內容」及「資料」兩者認定及使用上面。



臉書「使用條款(即權利與義務宣告)」



很多人使用臉書,但相信很少人去注意過這條款的內容,因此很多人常使用臉書設定之「公開」功能,但卻不知到底「公開」什麼?及「公開」就等於可以合法任意使用其內容嗎?讓我們先來看看這條款中一些與今日主題有關部份。



只有臉書有權使用你上傳資料


當你同意使用條款時,臉書便可依照第2條「分享您的內容和資料」的第1款,有權依照你設定合法使用你所上傳內容,「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如相片和影片(智財權內容),將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 具體給予我們以下權限:您給予我們非獨有、可轉讓、可再授權、免版稅的全球授權,使用您發佈在 Facebook 或與 Facebook 關聯的任何智財權內容(智財權授權)。當您刪除您的智財權內容或帳號,此智財權授權便宣告結束,除非您的內容已與他人分享而他們沒有刪除該內容。



「公開」是指你能公開存取或使用資料,不包括內容



使用條款第2條「分享您的內容和資料」的第4款指出,

「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

相信很多人一讀完這款,便直覺認為沒錯啊,因為你登入臉書時已同意此條款,因此根據條文,只要狀態設定為「公開」,所有人便有權存取及使用你所公開的一切,也就是你自己已放棄著作權等相關權利。

但請你再仔細看一下這條文,雖然你公開你所發布的「內容」或「資料」時,但臉書只允許他人存取或使用你的「資料」,並沒有包括「內容」。「內容」與「資料」兩者差異何在?

「內容」與「資料」,定義出現在該條款第17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中,

17.3「資料」
意指有關您的事實及其他資料,包括用戶與非用戶和 Facebook 互動所採取的行動。

17.4「內容」
意指您或其他用戶使用 Facebook 服務所張貼、提供或分享的事物。

你有感覺到兩者之不同了吧,這也是為何在2.4條文中,所謂存取或使用該「資料」,是指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而不是指張貼、提供或分享的事物。

小結


1. 臉書條款第2.1 條係約定臉書用戶所張貼、提供或分享有關智慧財產之「內容」,臉書用戶同意將之授權予臉書公司。

2. 臉書條款第2.4 條則約定當臉書用戶以公開方式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則臉書用戶同意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

3. 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未及於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相片、影片等「內容」。

4. 除非臉書用戶以公開方式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有註記歡迎分享或轉載,否則還是以徵得發佈人之同意為上策。

5. 不要問我為什麼新聞上常見許多這類似乎違法事情,除非你像他們不怕告,故不怕,否則還是乖乖守法。

6.沒被告不代表合法,有時真的只是還沒被告。

2016/7/2

不疑處有疑,方是進矣,專簡三課後有感。




充實而辛苦的專簡三,終於在昨天劃下課程的句點,專簡是老鄧一開始接觸及參加外面的課程中,最想報的課,等了半年終於報到且上完,等的值得,報得值得,上的值得,辛苦的值得,請重做的值得,被回饋的更值得,有一群好同學,好學長姐,更值得。

宋‧張載《經學理窟‧義理篇》: 「
所以觀書者,釋己之疑,明己之未達。每見每知所益,則學進矣。於不疑處有疑,方是進矣。」進而又說:「在可疑而不疑者,不曾學,學則是疑。」,觀簡報亦如此。



沒報名前,從沒懷疑過自己的觀點有什麼問題。沒上過課前,也曾經懷疑福哥真能帶給自己什麼?沒被請重做前,不會懷疑自己簡報,真的有何需要再改建的地方?沒被學長姐輔導前,更懷疑學長姐真的能幫助自己多少?沒被回饋前,也不相信自己還有多少進步空間?沒聽過其他同學簡報前,不相信比自己準備簡報收穫更多,沒聽過其他同學被回饋前,更不相信竟比自己被回饋震撼更大?




這些疑,在一聲咦後,終於在昨天告一段落被消滅與終結,沒懷疑自己,是因為自己視野太窄太淺,太容易自我感覺良好,在上過課後,才知道原來自己只是如此而已。懷疑福哥能帶給自己什麼,是因為連自己哪裡有問題都不知道,當然不會知道別人可帶給你什麼,在上過課後,才知道福哥能帶給我的,遠比我想到到多更多。沒重做前,簡報原來只會停留在原地,甚至退步,每經一次重做,就是一次思考與邏輯的更新與重組,那是一次重生與淬鍊,如果你願意。學長姐的熱心無私的輔導,更是讓自己思路與架構完善的最後一哩路,終於被打通自己欠缺的那塊(呼吸貓居功厥偉)。自己被回饋已經收穫滿滿不已,沒想到聽到其他同學的被回饋內容,有時竟然比自己被回饋還像被雷打到,因為那些在別人簡報所出現的問題,往往也是自己不會注意到或想到的,19位同學的被回饋的總能量,遠比自己收到的被回饋更巨大及震撼,一定要認真聽、認真想,因為回饋者用心,被回饋者更實惠及實用,千萬別因為自己報完了或者只一直在準備自己上台的內容而放鬆自己,否則你一定會後悔。

台南好地方,台南好同學,遠從北部南下的我,因緣際會的參加到這班,心中這段時間除了感動,更是悸動,不僅願意照顧我這南下的大叔,而每位同學彼此無私地互相提點與激勵,一次又一次主動的演練與打氣(雖然因為自己時間太忙無法參與演練,但也被這氣氛所感動),再加上學長姐主動熱情的付出與回饋,交織出一幅另人動容的共學氣氛,上了這麼多課,第一次體驗這麼深、這麼濃,宜人的好課,宜人的好地方、宜人的好同學。



不疑處有疑


如果自己沒有能力懷疑自己,那就請接受讓別人幫忙來質疑你,因為別人才能質疑到自己永遠質疑不到的另一面,心中能夠容下及接受別人的質疑,自己才能有真正進步的空間與機會,專簡3的課程,只要你心中有容下別人質疑你的空間,而且不要把這些當作殘酷的批評,而是把它當作圖釘般的刺醒自己,而且忍得住痛,你就有本錢一再接受,一次又一次懷疑與刺激,那是成長的契機與時機。
主動懷疑,願意被質疑,主動再懷疑,那是進步與自我成長的輪迴,因為你知道那是為了自己好,這課來上過你就知道。

台南幫,謝謝你們的熱情與熱心,以能與大家當同學為榮,下次有機會,一定要再來。


2016/6/29

下雨天,抬槓天(ㄧ)掛號篇






病人:我要檢查牙齒,有問題才要用健保掛號。
老鄧:好啊,可以不用健保,用自費,掛號費+診察費共600。
病人:我只是想先檢查,有問題再掛號。
老鄧:所以你是想看不用錢的。
病人:不是啊,有問題我就會掛號。
老鄧:不管有沒有問題,要檢查就只兩個選擇,用健保,另一個自費。
病人:我去別家都可以。
老鄧:別的病人來我們家也都是這樣。
病人:我就是要先看看,有問題再掛號。
老鄧:你沒問題。
病人:你沒看怎麼知道沒問題。
老鄧:你沒掛號怎知我沒看。
病人:我
老鄧:不用再我了,其實你的問題很大,我能力有限,另請高明吧!

2016/6/28

啥是「一例一休」?多了一休,是誰休誰






由於為落實周休2日,但又怕資方反彈,因此勞動部打算將《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改為1天例假、1天休息日,若勞工同意,僱主可安排在休息日上班,但要加倍發給工資;待修法通過,則刪除爭議許久的7天國定假日。行政院昨晚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以立法院本會期下月15日休會前通過為目標,版本即為「1例1休」。


雖然版本還沒通過,但已有醫師在問老鄧何謂「1例1休」?對將來排班有何影響?加班費怎麼給?因此老鄧就現有提出的草案來做說明,如果日後通過後還有其他修正,老鄧再另文說明。


原來每週40小時,一天例假。


ㄧ、勞工原可休息的假為(工資皆須照給),

(一)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為四週變形工時,則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因應工時縮短,依105.01.01將施行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有12天放假日(這也是目前爭議部分,勞工要求補回被減少的7天假)。

(三)、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例如,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七日。

二、休息日之上班及工資

1.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休假日--指(二)休假日及(三)的特別休假日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不必補假。



「一例一休」


也就是在每週仍是40小時之工時下,除原有一天例假外,雇主還需再給一天休假,此時因每週工時不變,對原有排班(以四周變形工時至為例)會有以下情況,

ㄧ、工時分配部分

1.每天工時10小時

原本分配四周變形工時,本來是以每天最多最多以10小時來分配(正常8小時+加班最多2小時)的話,員工基本上四周皆可有8天以上休假(一例+一休),這部分較沒問題。

2,每天8小時
因此為一週上5天,所以基本上也是 符合(一例+一休)

3.每天工時有少於8小時
這部分就會比較有問題,因為若一位全職牙助每天工時安排少於8小時,那麼一週上班天數便會大於5天(也就是四周無法休到8天),此時會須考慮以下問題,

(1)得牙助同意
由於侵犯到牙助元可可休息之四個休假日(例假日4天基本上是不可佔用的,就算牙助同意也不行),因此必需事先獲得牙助同意。

(2)視為加班
就是因為佔用到原牙助休息日之時間(之前這四天休假日本屬可正常分配之日數,但因實施一例一休後,便屬員工之時間),故當員工必須於這些天數來上班時,視為加班,其時數也併入加班總時數計算(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至於加班費之計算方式,需等立法修正後方得知。


「一例一休」與「全面週休兩日」


基本上只要是政府的規定,升斗小民的我們一向只能默默遵守,但有些政策卻往往是選舉下的畸形產物,這些改變真的是為勞工著想,真的是為台灣未來著想嗎?我不知,但我希望是,而且衷心希望是,更希望那天早日到來,如果可以。








2016/6/22

「關懷盾」,是關懷需要盾,還是需要盾才能關懷


「關懷盾」,是關懷需要盾,還是需要盾才能關懷



每次見到醫護人員遭受暴力對待的新聞稿時,心中總是「百感焦集」,百感的是,就算是發生了一百次類似案件,新聞稿內容都差不多,「依法絕不寬貸」,焦集的是,就算次發了一百次新聞稿,也從來不會因此而與醫護人員的心有交集,反而卻只有讓醫護人員產生更多的焦急。

而最近更有「關懷盾」的出現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21/890714/,原本是救命的醫護人員,結果不知是為了關懷需要拿盾,還是要拿盾才能關懷,關懷跟盾是兩種功能完全相反的東西,當關懷需拿出盾,或是拿出盾才能關懷時,「關懷」還存在社會正當性及意義嗎?

老實說,真的越看越無奈,越看越無助,為了降低及減少醫護人員傷亡,於是社會及相關單位,各種明招、暗招、武器,一湧而出,譴責、修法、發新聞稿、震怒等等,各種有聲無效的奇招,紛紛出籠,結果當然還是…。

對於此現象與解決方式,老鄧有些看法提供大家參考,希望能提供對醫護人員多一點依法來保護自己的幫助。

依法絕不寬貸


這是衛福部新聞稿最常見的字眼,其意義為何?讓我們來看看

ㄧ、有意義

身為主管機關,沒做事也要說說話,發發聲,因此在這方面絕對要肯定其意義,特別是,現在對這種聲明的要求,竟然是因為發聲的早,與前朝相比有效率,更被肯定其有作及有反應,所以做什麼不重要,至少烙狠話一定得越快越好。

二、有點意義

如果醫療機構發生事故後有回報,或主管機關透過大眾媒體報導而知悉且願意處理時,依照醫療法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當有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時,主管機關有權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還觸犯刑事責任,應該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沒有意義

以醫護人員被毆打造成傷害(非重傷或致死)為例,此時如要咎責打人者,有以下方式,

1. 被打之醫護人員主動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告傷害罪告訴。

2. 當醫護人員是在執行醫療業務時被毆打(請記得,只有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才適用,也就是還沒掛號或已退掛,則會比較有爭議),此時醫療機構或該人員,可依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

3.刑事咎責應該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利,所以「依法絕不寬貸」,院所主管機關既然沒有權限,哪來寬不寬貸。

關懷盾


關懷病人是醫護人員的責任,而盾牌是保護自己的工具,其原意應是希望醫護人員關懷之餘還能注意自己的安全及適當的保護自己。但老鄧對「關懷盾」卻有不同的解讀,

「關懷」


當醫護人員發生被傷害等事件時,此時

1. 同事應關懷及鼓勵打氣,不該冷眼旁觀,因為下一次可能就是你。

2. 同部門長官應關懷,鼓勵同仁依法提告及爭取權益,不要因怕替上級找麻煩而要求大事化小,或大事化無。

3. 院所應關懷,不該擔心影響醫院營運及生意,而要求醫護人員一味忍讓、退讓,應以院所資源主動出擊,提供被害醫護人員主、客觀上無條件支持,有時醫護人員不會提告的原因,常常是院所本身的態度,而非醫護人員不願提告。

4. 主管機關應主動「關懷」院所,讓院所知道隱蔽及姑息事件之後果是嚴重的,雖然現在已將事件通報列為評鑑項目,但畢竟那是被動及緩不濟急的,應該有更積極作為,逼迫院所除誠實通報外,更重要的是要求院所立即依法處理、處置,違反者開罰院所。

「盾」


此非防護病人的盾,而是被動出擊之盾。

1. 醫護人員隨身攜帶錄音裝置,遇到可能有問題的人,對話一律錄音,別擔心犯了罪,錄自己跟別人的對話,且不要隨便散播,不會有事,還可拿出來當證據。

2. 當執行醫療業務時,遇見糾紛及類似事件爭執、爭吵、爭鬧時,錄影音下來,因為院所依照醫療第24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本可採此措施。所以當出現狀況時,院所本就可依此規定,事先授權現場其他醫護人員遇此狀況,依法採來取確保措施,錄影音。只是大多院所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下,都不願也不想做此規定。

3. 對於急診室診間之錄影音雖有爭議,但老鄧認為,由於急診室暴力出現比例最高,公共空間本就可錄影,但診間或急救室,如為考量證據保存及提出,來確保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安全,應可考慮依醫療法第24條3項規定,採必要措施,也就是裝置錄影音設備,來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當然該錄影資料需依照醫療法規保存使用,不可隨便洩漏病人資訊。

4. 司法機關能夠多比照上次拒絕易科罰金案例,讓此類人士之惡行,能得到司法上該有之懲處,相信類似處理方式一多,絕對對嚇阻這些人有相當警告作用。



關懷盾原意是好的,但卻是無奈的,也許大環境將來有機會改善,但卻是難預期的,依法來保護自己,或許是目前能做的,也是最有效的,因為冀望別人改變來保護自己,就像關懷別人卻要拿盾來預防自己被他傷害一樣,好笑。

2016/6/10

昔時橫波目,今作流淚泉—「說出影響力2」輔導員心得文




現在是怎樣的狀況,以前當學員寫心得文就算了,竟然連當輔導員也要跟人拼場寫心得文,ALEX、為民,都是你們,沒事有心得就算了,竟然還po文,這下不拼一下都不行了。

白頭宮男(不是宮刑之男ㄛ,別會錯意)話從頭,當「說出影響力1」結束後,得知有機會可以當下一班的輔導員時,當然卯足全力爭取,終於憲哥被我煩得頭昏腦脹時,不小心也不知為何點了頭,於是開啟了老鄧輔導員之旅。


日色欲盡花含煙,月明如素愁不眠。


越接近6/5的到來,在所輔導的學弟妹身上,感受到一股濃濃的壓力臨身之感,
每個人都卯足了全力在呢喃自語,自語什麼?自語如何突破自己的心,自語如何突破自己的意,自語如何突破自己的情,心要破的是,被禁錮許久未曾解放的心;意要破的是,被僵化許久沒有彈性的意;情要破的是,被冷凍許久未曾融化的情。大家積極準備的不只是故事的演練,而是自己。

趙瑟初停鳳凰柱,蜀琴欲奏鴛鴦絃。


很多人已經許久不曾講故事了,很多人更有許久不曾講自己的故事了,更多人不曾聽別人講故事了,但絕對有更多人沒有聽過別人自己內心的故事了,不論你想不想講、願不願意講聽,6/5絕對是讓自己重新洗牌的一天,因為你會被自己驅使去完成自己難忘的一天活動,因為就算你不擅長講自己的故事,他也會在這七分鐘內,不禁意流轉而出,你會意外、會驚慌,但絕不會失望,因你有重新檢視了自己一次。

此曲有意無人傳,願隨春風寄燕然。


每個人內心的自我,隨著年紀漸增,越來越裝作看不見,也越來被社會壓得越裝作看得見,那是掙扎與模糊,總是找不到交集的那天,6/5也許你又將看見,隨著年紀漸增真正的自我,及被社會壓得所沒看見的自我。


憶君迢迢隔青天,昔時橫波目,今作流淚泉。


時光流轉,回憶總時好像在眼前,但卻又遙遠,每次看見每位上台講故事的人,他們心中總是湧現當年時光流轉的片段,現在再說從前,心中淚流,眼也流淚,而聽著故事的我們,卻是今做橫波目,但卻淚流全,因為都是人生啊。

不信妾腸斷,歸來看取明鏡前。


6/5結束後,看見許多學弟妹的回饋,也許當下沒有悸動的肝腸寸斷,但回過頭後,鏡中的自己,或許自己最懂,因為「說出影響力2」的故事,感動了別人,更憾動了自己,一直被迫武裝的歲月,包括我自己。

醫療「器」材,還是醫療「氣」材






醫療「器」材,還是醫療「氣」材

近日一則有關牙醫師自大陸網站淘寶網大量購買且販售,未經衛福部核准的醫療器材「樹脂加熱器」,經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搜索這兩家診所,並約談醫師兼負責人等3名被告到案,晚間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察官依違反《藥事法》諭令簡男1萬元交保,其餘請回。


這件事在牙醫界引起許多討論,包括情感上、道德上、學理上的聲援,更甚者記者基於無罪推定下,即公佈相關牙醫師全名及影像照片等,是否符合隱私權之保障等方面,老鄧今天不談那些部分,主要來談談「醫療器材」這議題,因為本案最大的關鍵,便是衛福部目前似乎認定「樹脂加熱器」屬醫療器材?因為如果不是,則非屬藥事法範疇,如果真的是,則因該醫師除涉及輸入罪責外,又因涉及販售,此時得需再考量是否以知悉其為醫療器材為,分別可處三年以下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了解到底什麼才是屬醫療器材呢?或許是件重要的事了。


老鄧看的法


ㄧ、何謂「醫療器材」


依照藥事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此條在102年曾經修正過,舊條文為「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由於「其附件、配件、零件」這內容,當初X光片顯影液產品便是因此被認定為,供醫療用X光片成為可供診斷用之附屬產品者,而被列屬醫療器材管理。


二、分類


如果屬於醫療器材,則其分類便依藥事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所以衛福部訂定了「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將醫療器材依風險分為第一等級:低風險性。第二等級:中風險性。第三等級:高風險性等三級。又再依據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分17類,其中牙科學在第6類,第17類為其他醫療器材,若不屬前面16類,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在其所公告分類分級品項中,牙科裝置屬第 F大項,如某品項未再分類中找到該品項,則屬F9999(其他),其風險程度分類則由衛福部認定。


三、罰則


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3.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老鄧的看法


ㄧ、「器」材還是「氣」材


在尚未被認定是否為醫療器材前,如果牙醫師想輸入(攜入或進口)某類工具,要如何先自我檢視以避免可能觸法呢?


1.首先可先以其定義檢驗,若此用具是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便都有可能為醫療器材。
例如「樹脂加熱器」便可能屬於治療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所以是有屬醫療器材的可能性。

2.依照衛福部函釋,辨別產品是否屬醫療器材,應視該產品原廠產品說明書中之相關資料予以認定,也就是說藉由原廠產品說明書中,所指其使用方法、功能、工作原理、成分含量等相關資料,來判定產品屬性。

例如本案之「樹脂加熱器」,透過淘寶網查詢可知,其製造者乃因國外同商品太貴,於是自行研發後,大幅降低成本並且功能不輸國外原廠,也就是說國外已有使用此類產品之依據可供查詢(有醫師提出南加大已使用多年),便可參考到底其生產目的是否存在為被判定醫療器材之可能,於是在想要使用及輸入這些國內尚未引進使用之產品時,便是否須有一些法意識,考慮是否可能有觸法之虞。

也因為原廠說明書是重要判斷依據,這也相當說明了有醫師提到的疑問,那我用溫奶器、酒精燈或鋼碗裝水來軟化樹脂,那麼這些器具是否也須衛福部許可字號的問題?因為這些產品當初之使用許可說明書,原始目的並非為軟化樹脂而用,因此便無需要醫療器材許可證明問題,也就無存在是否為醫療器材的問題。但如果「樹脂加熱器」其使用說明書或國外原廠使用說明書,有可能提到專為此目的,則此時使用者違法風險便會存在。


再舉另一例而言,相信大家常會去國外參加研討會,有時會在會場廠商處購買一些牙材或器械,相信許多人不知,這便有可能觸法,不要說有些一看就知攜入會違法之牙材或儀器,甚至連牙科手用器械,例如器械包括復形磨光器(operative burnisher)、復形汞合金輸送器(operative amalgam carrier)、汞合金彫刻器(amalgam carver)、牙周探針、根管髓腔擴齒鑽(endodontic pulp canal reamer)、牙冠拆除器(crown remover)、洗牙機頭、以及修復或印模劑之注射器(restorative or impression material syringe)等,都屬第一類風險之醫療器材,只要一帶入,便可能因為無國內醫療器材許可證而有違法的問題。

3.有牙醫師提到在「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表」並未找到該品項適用項目,是否就非為醫療器材。這部分老鄧做個說明,此項目表使用之邏輯順序為,該器材必須先被衛福部認定為醫療器材後,才有此分項表之適用,因為此分項表僅供分類風險程度之用,而非認定是否為醫療器材之用。

二、不知者仍有罪



1.擅自輸入

只要所輸入為醫療器材,依法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今天未得許可自行輸入醫療器材(不管你知不知情)違反者會被依處藥事法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販售
雖然未輸入,但如果明知為醫療器材仍販賣或仲介買賣(牙保),仍會依1.之罰則處分。但如果你真的不知所販賣者為醫療器材,仍會被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不外人情


每次遇見法律事件時,許多人會利用其原始動機、目的、利益,來說明此事情,但老鄧常提醒大家,面對法律爭議時,首先必須先釐清的是,是否有違法的可能,及法律上可能攻防的方法,至於訴諸道德、情感、感情、動機、目的等方式,如果未違法,講沒講差不多,但如果真的違反,講這些對法官、檢察官量刑或緩起訴可能有幫助,但絕非可以透過這些來決定違法與否。法律不外人情,是指當被追究法律責任時,法官站在法律思考點上,透過你本身行外為之外的動機、目的等等因素,來考量你的刑責程度而已,絕非透過這些來決定自己違法與否。

四、小結


針對本案,身為牙醫師一份子,老鄧絕對贊成牙醫師應該爭取自己本身該有之權益,及申張自己該有之權利,但老鄧亦希望透過此次案例提醒大家,有些時候真的違法而可能不自知,那是因為我們很少注意這些地方,而非法找你麻煩,就算你不同意、滿意,但法是活生生存在那裡,當你踩到它時,不管故意或過失,不管你如何想、如何不滿,還是得正視它、面對它,畢竟這是唯一解決之道,否則好心的器材真的會變成「氣」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