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談根管斷針責任釐清,最後一哩路
之前幾篇文章討論有關斷針的發生與後續,但有些牙醫師似乎有點誤解,以為簽了同意書,當不幸發生斷針的事實,與牙醫師都無關,其實它有一個大前提,就是你必須依照醫療常規來處置,根管治療有其基本sop,但對於器械方面,當發生斷針時,不管是一般人或者檢察官、法官應該都產生的第一個疑問,是不是器械老化、鈍化、變形,你卻沒有換的問題,甚至檢察官或者法官會詢問你,如何證明自己的器械有換或者沒問題,老鄧分兩類來說明,
旋轉根管器械
因此使用這類器械時,一定得照原廠使用說明及規範來操作,該丟就丟,能使用幾次就用幾次,並做下記錄,別落人口實,留下把柄,按原廠說明來使用,並且能舉證,你就能保護自己。
手動根管器械
新鴛鴦蝴蝶夢
因此,對於想要斷開器械這個因素糾結,以上方式是我的建議。老鄧說過,從器械使用的自我證明,到根管治療所需的sop,進而到同意書的簽具,這些動作從不是做了以後,保證病人不會提告或百分百就能理性討論,而是當有了這些,面對需要提出證據來保護自己時,你有,明確有,真的有,這是我的希望。並且真心希望,這問題不要再是阻斷牙醫師願意替病人留牙齒的信念,當信念不敵現實,倒霉的最終是病人。
看似個鴛鴦蝴蝶 不應該的年代,可是誰又能擺脫人世間的悲哀
最後,也許有人會說,幫病人根管治療竟然這麼麻煩,的確,老鄧也覺得不過治療一顆牙,竟然需幫自己圍事到這種程度,但請記住,老鄧所提醒的是法律上的可能及應對,而不是情感上的自我安慰及呻吟,因為哪解決不了法律上的困境,我總希望,願意幫病人留牙而治療根管,不該是「抽刀斷水水更流,舉杯澆愁愁更愁」的無奈,而該是「明朝散髮弄扁舟」的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