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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30

手術同「意」書,不是同「異」書










昨天看到這則新聞http://news.tvbs.com.tw/local/671327,不知病患質疑是真是假,但老鄧總是提醒醫師,沒事別挖洞給自己跳,特別是同意書,老鄧今天再提醒的一次,要認真看喔,亦可參考雖「簽」萬人,「無枉」矣,還是「吾亡」矣 -------牙科的同意書該怎麼簽http://old-teng.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19.html一文。



同意書簽名部分


ㄧ、要簽名

1.醫師端

(1)手術負責醫師、麻醉醫師應於相關同意書上簽名,並記載告知日期及時間。
(2)如果醫師未簽名(但須病人有簽),依行政院衛生署函釋,如其有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之規定, 向病人或其親屬說明並得其同意(當然醫師必須自己得舉證有告知,病歷記載還是最有效的方式),得仍屬合法。

2.病人端

(1)原則應由病人親自簽名(特別是留存醫院方那聯)。
(2) 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

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但親屬或關係人應為成年人。 (3)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也可請其關係人為之,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二、重點要註記

依醫師的經驗,只要認為對於這次接受手術的病人,有特別可能需注意和提醒的地方,請將告知同意書上的重點以螢光筆或其他鮮艷顏色註記,並請病人簽名。

三、更改要簽名,並再得其同意

醫師必須要有基本法律觀念,只要是一式兩份的東西,基本上就是要保證其公平性,單方更改或增補刪減都是無效,如果是手術同意書,隨意單方更改,更會有偽造文書之嫌。不管你事後想到什麼覺得重要,需要增補在同意書上,請你必須手術前連絡病人,一起於彼此手頭上之同意書做相同文字內容之增補及修刪,並且於修正處彼此簽名以茲證明。而且如果條件變動且其內容會影響病人同意手術之決定,理論上仍須再度徵詢病人,依此新內容是否仍願意接受手術。

四、手術同意書保存至少七年

由於手術同意書為廣義病歷一部份,因此依照醫療法,病歷至少要保存七年。因此各位手頭上的手術同意書,也是至少要保存七年。



同意書效力部分


有些醫師一直認為簽同意書沒用,特別是在醫療糾紛或訴訟上,因此一直不很認真執行這部分,但老鄧告訴你,同意書真的有用,但前提是你必須確實履行告知及同意部份後,才會有效。但有哪些效用呢?



ㄧ、有效告知

1. 舉證責任轉換
如果醫師已證明自己之告知及同意為有效及合法,如果病人仍堅持醫師未告知或聽不懂,此時則病人必需舉證自己聽不懂或沒告知。

2. 固有風險,病人承擔
因為同意書之內容已為病人了解及同意,因此只要醫師依照醫療常規執行手術,若發生同意書上已告知之風險,此時便由病人承擔。

3. 非固有風險,由醫師承擔
就算已讓病人有效簽署同意書,但如發生同意書上未記載之風險內容(例如美容手術為治療疾病之手術風險內容要求便有所差異,原則上因美容等手術並非緊急必須,因此其對風險提供之要求最強。),仍需由醫師負責。


二、無效告知

不管固有或非固有,一律由醫師需負責。


同意,不是同中求異


手術同意書雖然不是解決醫療爭議的萬能丹,但不管你同不同意,至少它是降低醫療糾紛不錯的工具,當然前提是你必須讓病人簽立一份有效且合法的手術同意書,也唯有如此它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而不是扯自己後腿,它可是同意,不是同中求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