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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4

「搜查」不是「餿碴」

本件新聞其實是舊聞,案子發生在 94年而國賠裁判發生在97年,離現在已快7年,記者總是偷懶用舊文,不過老鄧今天冷飯新炒,來跟大家談談被搜索及稽查(簡稱搜查),該注意的事項。

ㄧ、行政搜查

(ㄧ)需事先通知
由於醫療法第 26 條,「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並無「制裁證據調查」,也就是無需通知之排除規定,且依醫療法第26條之文義,應認提出報告及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均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

(二) 一律須出示公文及證件
衛生局依醫療法第26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公文)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身份證明)。

(三)不可逾越比例原則
醫療法第26條並未授權稽查員得不顧對象及目的隨機檢查,而行政程序尤重其目的性及比例性,本件葉姓公務員係以檢查病歷是否有醫師簽章之目的前去檢查,抽查數份病歷應認即已可達稽查病歷是否具醫師簽章之目的,自不以進入病歷室為 要,而後因無法進入病歷室,請求員警協助進入病歷室並指定隨機抽查病歷,已經 逾越稽查之目的,且逾越必要之程度。

(四) 院所有配合義務
院所如已接獲有權調查單位之通知,例如國稅局來函表示將派員稽核,院所於該指定人員到來時,依法有提供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等義務。衛生局來函如為依醫療法第26條,通知院所,則院所亦須依法配合。

二、刑事搜索
(一)不需事先通知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並不公開 (也就是被告無法事先知道)。

(二)須有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檢察官需向法官申請搜索票並獲核准後,此時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才可行有令狀搜索。

稅捐稽徵法亦有類似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

(三) 須出示證件
當至醫療機構搜索時,首先,搜索應出示證明身分之文件及所持有之搜索票。

(四) 確認搜索票內容
搜索票,必須記載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及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五) 搜索票,需有法官簽名。

(六) 非檢察官須親自為之。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七) 注意期限
需注意其搜索票之有效期間,過期之搜索票不得執行搜索。

因此只要有人來醫療機構搜索扣押,皆須持搜索票,否則可拒絕之,由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有所謂「同意搜索」,「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當病人會同警方、調查局或其他司法人員前來,若無搜索票或搜索票過期,此時他們不管以任何方法要你同意他可搜索,請記得一律拒絕,否則若日後我們再抗辯其無搜索票所搜索查扣之證物無證據能力時,他們便可以此條來證明他們無令狀搜索之合法性,此時我們可就吃了大悶虧而不自知。

三、民事訴訟之證據保全
有時病人不提刑事訴訟而直接以民事求償,通常於起訴前,便會遞狀要求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無刑事訴訟法搜索或扣押之規定,而是直接稱為證據保全。

例如,當擔心對方之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實務上卻經常以有礙保全証據為由,並不會事先通知,而是法官直接到院所或醫療機構後,表明身份及提出保全證據之裁定書後,方通知當事人到場,以防止醫師有時間偽造或篡改病歷。
四、小結

基本上只要是行政機關僅有抽查權(但依法也須先通知),而無搜索權,因搜索為嚴重侵犯人權之行為,故須持有法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內容與期限須符合),方有權進行搜索或扣押動作。未持有搜索票之檢警要求搜索,除非真的為好市民且不在意自己權利受損,否則請勿同意無搜索票之搜索,以免落入同意搜索而陷自己於危機中。以上內容,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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