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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6

買優碘,請安心,塗優碘,請放心 ,安心放心過好年










之前一個新聞「,校護連優碘都不能擦?衛福部:學生須自備https://udn.com/news/story/1/2209110,」造成大家一陣驚慌,那買優碘跟塗優碘到底為不違法,為了讓大家安心過好年,就讓老鄧來給個說法。

買優碘


1.是指示用藥


藥品分級和電影分為限制級、輔導級與普遍級很相似,處方藥就如同「限制級」藥品,限由醫師處方監督使用,指示藥為「輔導級」藥品,可以由醫師、藥師或藥劑生來輔導民眾使用,而成藥就是人人都可以購買使用的「普遍級」藥品了。
優碘、生理食鹽水,被歸類為指示用藥,主要是因為這些藥品在臨床治療使用上,副作用輕微且能預期,安全性較無爭議,民眾可經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並自行參酌藥品仿單上之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相關說明使用。

2.可自行購買


因此所謂「指示藥品」,是可以由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不需要經醫師處方,民眾可自行於藥局購買,由藥師來輔導民眾使用。

3只罰賣的人,不罰買的人


指示藥不須醫師處方,但要經過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導下購買,若藥事人員不在場,店員逕自販賣藥品,違反藥師法第24條,可處罰店員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指示用藥,不能隨便賣,但卻可放心買,有人賣你,有事的是他,不是你。


塗優碘


塗優碘會變成一個熱門話題,主要是因為教育部去年再次要求各學校嚴格遵守,沒有醫師處方,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 擦藥換藥,這讓校方和家長都反彈,這張民國101年發的公文,上頭寫著學校護理人員,得依醫師診察個案後的醫囑,執行投藥或換藥,否則恐怕違反醫師法第28條,可罰五年以下徒刑,併科150萬元以下罰款。

校護會擔心害怕,主要便是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也就是所謂的密醫罪而被追究刑責。因此我們就來看看密醫罪到底與塗優碘可能會產生何種關連。


1.密醫罪


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本文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要要塗優碘成立密醫罪有三個要件「未取得」、「擅自」、「醫療業務」。其中不管是校護或是一般民眾塗優碘時,都符合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及擅自這兩個要件(因為校護在學校如果無醫師指示,也是擅自),因此如果第三個也符合,就真的大家都是密醫了。

因此要塗優碘這事是否屬於「醫療業務」就很重要了,
所以一定要來瞭解一下,到底什麼是「醫療業務」? 


2.醫療業務


衛福部有函釋解釋,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如果看不懂,可參考我的圖解,不管是你的主要或附屬業務,也不管你有沒收錢,當你以此為職業,來替不特定人執行醫療行為時,就是從事醫療業務。



醫療業務定義


3.醫療行為


一定有人又會說,那什麼是醫療行為,此時衛福部又來了篇繞口令的解釋函,

「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相信很少有人看得懂,老鄧翻譯給大家看,請參考下列兩圖,以左邊目的所為之右邊行為,便稱為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態樣一



醫療行為態樣二




各看到這邊可否有點感覺,基本上塗優碘這類指示用藥的行為,是屬醫療行為無誤,但這可不代表不管校護或我們一塗就成立密醫罪,因為還有一關便是,雖然是醫療行為,但真的是屬醫療業務嗎?

4.職業


各位還記得醫療業務中最重要的一個要件嗎?「職業」,沒錯,當你是以此醫療行為為職業時,才會符合密醫罪第三個要件。所以一般民眾幫家人塗優碘的行為,雖是醫療行為,但因我們不是以此為職業,所以我們不可能成立密醫罪。但校護卻是因以護理工作為職業,因此當她們未在醫師指示下,擅自執行塗優碘這類醫療輔助行為業務時,便有可能成立密醫罪,所以才會引起校護這麼大反彈。







結論


1. 一般民眾買優碘,沒事。

2. 一般民眾幫他人塗優碘,沒事。

3. 校護買優碘,沒事。

4. 校護擅自塗優碘,依目前函釋結果,就有可能有事,但最後到底會不會有事,就看衛福部及教育部互踢皮球的結果,天佑校護,天佑學生。



最後老鄧祝

                      大家新年快樂,放心買優碘,安心塗優碘。

2017/1/15

不是曇花一現,而是談話一羨---「一談就贏」進階班有感






24,不是pchome24小時,不是24節氣,更不是24孝,而是歷經千山萬水的折磨與辛苦,才上得到「一談就贏」進階一班的24位幸運的同學。那不只是幸運,還是超幸運。幸運的是能從不懂什麼是談判,談判是什麼的思維班,到能拆解談判及被談判拆解,最後將談判融入生活應用,而不是硬用的進階班,有幸上其課,有運聽其說,這不叫幸運,什麼才叫幸運。



談判不是「曇花一現」


很多人都以為談判是考驗曇花一現瞬間,自己口才、機智、反應的綜合呈現,因此老是想只要憑自己的本事,而從不想也不需憑事前、中、後的充分準備,但殊不知,「曇花一現」指的是反應時間很短、很少、組織時間很短、很少,思考時間很短很、很少,但從頭至尾就不是事前準備很短、很少。台上一分鐘,台下雖不至10年功,但卻是準備、準備、再準備的累積。從「談判夥伴架模型地圖」到BATNA的內化再應用,不要以為這又是專業術語的炫耀而排斥與拒絕,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思慮如何才夠縝密及行動如何才能有效,這才是重點。






談判能讓人「談話一羨」


談判過程的一字一句,牽動是你之前思考與邏輯縝密度,談判過程的一言一行,呈現的是你之前實況與情況的推演強度,談判中的一顰一笑,演出的是你之前情緒與情境的演藝深度,談判後的回憶回溯,重建的是之前的檢討與改進,如此的用心,才有可能造就「曇花一現」時,讓人「談話一羨」的結果,也才能達到「一談就贏」的境界。



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


從思維班開始接觸到ALEX,踏實、務實、無時的談判心法,到進階班寫實、真實、隨時的談判做法,讓我真實瞭解到談判的真諦,不是談判書中所講比難懂難做的理論,而是把活生生的生活一切,置入自己想要談及爭取的結果,談判是人生,不是斤斤計較,人生是談判,也非你死我活,因為談的是價值不是價格。






不是老調重談


一直希望把談判所學的一切,能應用在自己目前接觸最多的醫療糾紛調解與談判上,因為在醫療方面,雖然醫生是較強勢一方,但一碰到醫糾談判,醫師卻常是較弱勢的一方,希望能藉由這些時間談判的學習,能有機會來幫助許多無辜和無助的醫師,談出他們該贏的結果。

2016/12/30

休假,不是假休 ; 休息,不是惜休







105年已至尾聲,在一例一休即將實施之際,老鄧針對有些醫師所提出之加班問題再做個小提醒與整理,希望大家能順利轉接。



ㄧ、加班(延長工時)皆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沒有勞資會議通過,可能會被罰至少2萬元的罰鍰。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般是8小時,四周變形工時是10小時,皆不含休息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二、先休息再加班


連需工作4小時至少需有30分鐘休息因此如果需要加班時,需注意此規定,否則也有可能被罰2萬以上。

三、加班費計算


依法規定加班費計算方式,不是以底薪/30天/8小時計算,而是以工資總額(包括全勤獎金、植物家己、伙食津貼等都要計入),而計算基數並非1.33或1.66,而是3/4和5/3。



四、超時加班就算給加班費仍違法。


五、休息日之加班時數須算入總加班時數計算


休息日之加班時數(不足4、8、12小時,皆以4、8、12小時計),仍須算入每月46小時之加班總時數計算。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例2: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8小時。(因為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以12小時計,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8小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六、休息日加班以天計算,一般加班以小時計算


只要勞工休息日那天前來上班,就算七天總工時不到40小時,仍屬休息日加班。

例如,星期一至五每天只工作四小時,星期六休息日要求上班4小時,雖然總工時只有24小時(未超過每七天40小時規定),但因讓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該4小時仍屬休息日之加班,不會因為其總工時未滿40小時,而非屬休息日之加班。

也就是說休息日以天數計算(只要吃到第六天便算),而平常加班才是以小時計算。



七、 例假日與休息日並未規定一定是六、日


勞基法只規定每七天要有一例假日與一休息日,或者四周變形工時,規定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但並未規定例假日一定是星期日,休息日一定是星期六。

八、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九、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函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給予勞工補休。


十、休息日加班費支計算方式,沒有分全職或時薪人員,一律相同。


十一、計時人員時薪比全職人員高


應該很多人有發現,全職員工之時薪比計時員工之時薪少,那是因為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也就是說,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這也是為何計時人員之時薪,比全職人員時薪高的原因。


十二、年度終結,不是年終結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如:A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日),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以上十二點,希望能讓大家新的一年更順利與平安,最後祝大家


                                                              新年快樂




2016/12/27

「礙你在心口難開」,從國考題談起







好久沒寫國考題了,有沒有很懷念,有位在校學弟問了我這題國考題,恰巧是我熟悉及在意的部分,不知大家的答案為何?剛好利用這機會來跟大家交換一下意見,對於醫療糾紛出現時,與病人應對的一些問題。



題目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病人或家屬已經採取法律訴訟時,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醫師必須熟悉病患所有病歷記載以及相關醫療資料

(B)醫師有義務回答病人或家屬甚至是病人律師任何問題

(C)醫師應該聽從醫療糾紛小組成員或是律師的建議

(D)醫師在回答家屬或是病人律師的疑問,必須使用已知的知識以及相關記錄為基礎。



老鄧解答篇


(A)醫師必須熟悉病患

      所有病歷記載以及相關醫療資料


這答案基本上是對的,但最大的問題不是熟不熟悉,而是你記不記得才是關鍵。

如果是當下正在看診的病人,那麼通常問題不大,應該對他的相關資料訊息都還不至於忘記。但如果是好幾個月前,甚至一年以前的病人,那麼問題就來了,「你記得多少」,也許你能說出一大串有關病人的事情及花絮,但我常說一句話,醫師跟病人講的都是故事,上法庭,誰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那麼誰說的故事才是真的,否則都只是故事。

因此不知各位是否嘗試過,把一位病人半年前的病歷拿出來,看著你寫的病歷,然後能從你的文字記載中,讀到這病人的正確資訊,或者是可以保護你的資訊,如果不能,那你的病歷記載或許就該調整,當然最慘的狀況不是讀不到,而是連自己也看不懂自己病歷寫的,此時被告,只好無語問蒼天了。



(B)醫師有義務回答病人或家屬,

     

     甚至是病人律師任何問題


這個答案可以分三部分討論,

1. 回答病人(v)

依照醫療法與醫師法,病人本人本來就有知的權利,醫師或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病人有關病情的相關資訊。

2. 回答家屬(?)

依法病人病情以告知本人為原則,如果要告知家屬,理應病人同意,因為醫師依法不得隨意洩露病人健康資訊,但我國因為國情及民情關係,通常對此類狀況容許度較高,較能接受告知親人或配偶,但請注意,可以接受不代表沒違法,如果醫師沒得病人同意,隨意告知家屬,病人真的追究起來,還是違法,因此還是事先能得病人同意為原則。

3. 告知病人律師(x)

病人律師所需要的資訊,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取得,但從不包括醫師自己向對方律師報告陳述,除非在法庭上,但就算在法庭上,如果是刑事,有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除非這陳述有利於己,如果是民事,雙方講求證據攻防,你要提出的是對己有利的證據,對方所需要的任何資訊,請他們自己依法蒐集取得,回答對方律師任何問題,從不是醫師的義務。



(C)醫師應該聽從醫療糾紛小組成員

      

     或是律師的建議


這答案理論上沒錯,但前提是醫糾小組成員及律師是真的站在你這方處理,而不是替醫院或診所息事寧人,因為依據老鄧之前的調處經驗,醫院或者院所負責醫師所考量的常常與被告醫師有所差異,他們想要的是你賠、你負責,他們少賠、不賠或者少麻煩,因此他們的建議對你個人到底是對你有幫助,還是對他們有幫助,這部分還是必須要注意。



(D)醫師在回答家屬或是病人律師的疑問,

    

     必須使用已知知識以及相關記錄為基礎。


這答案看起來似乎沒有錯的樣子,回答,理論上當然必須據實,但有問題的部分則是在回答的對象。


1. 回答家屬

原則上以回答及回應病人本人為最優先,當然有時病人因醫療造成住院、中風、昏迷不醒等因素,而無法親自提出質疑時,往往都是由家屬出面,此時醫師當然須本於誠實負責精神,告知家屬真實狀況。但卻需注意另一個問題是,有時不只一位家屬或者不只一次的來要求醫師說明,對於回答、談判或者病人要求賠償時,應要求家屬自己舉證其已取得其他第一順位家屬授權,來代表大家談判,否則今天大兒子、明天二女兒、大後天三媳婦,你會疲於奔命,沒完沒了,病人可能還沒怎麼樣你卻會先累死。

2. 回答病人律師疑問

(1) 如果是在法庭上,該講、可講、需講、能講,照法律規定走。

(2) 如果不是在法庭上時,病人派出律師跟你談,如果可以,建議最好你也派出代表人來談(律師或者有經驗的人),不須直接第一線面對他們的律師,以免自己沒有退路或掉入陷阱,而且案子已進訴訟程序,根本沒什麼好談,除非要談和解,此時你更不要也不需自己第一線去面對對方律師,切記切記。


一律錄音


因此本題目,老鄧認為比較適合的答案是(B)。最後有點要再提醒及建議,除了在法庭上或檢調偵訊外,基本上只要因為醫療糾紛需跟對方言語交談,「一律錄音」,請記得一開始出現可能糾紛時,就「一律錄音」、「一律錄音」、「一律錄音」,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你放心,就算你不綠,對方通常一定會錄,不管是電話或現場談判,一律要錄,因為「有錄,不知誰死誰手,沒錄,只能死於其口」。

2016/12/17

吃完米粉湯當早午餐,當然還是要吃午餐啊





話說昨日匆忙吃完早午餐後,真正的午餐也該出來見客了。

原本該爬山的星期四,因為我手的不舉暫停了快一個月,但吃這件事情與舉手無關,山可以慢慢爬,但該吃的還是要吃,於是為了幫12月的壽星慶生(這絕對是吃的好理由),經由朋友介紹這家位在迪化街附近的「相信料理」,這是一家私廚料理,一次只接待一組客人(據說至少要有6-8位以上),老鄧這輩子還沒吃過所謂私廚料理,當然是充滿期待,就讓我們來看看。


從大稻埕停車場出口處,往民樂街一瞧就可看見「迪化風情」的招牌,而這家私廚就隱藏在這店的三樓,沿階梯而上到三樓,映入眼簾是優雅小巧的「相信料理」小logo,換上拖鞋後一開門,看見的是一條長長大桌及專業化的超大廚房,真的是與主廚相偎依的一餐飯啊,李主廚是位長得比我還大隻的好漢,但據說手藝柔情似水,與他外型極端不同(事後證明真的是極端的好,大中有細,粗(框)中有柔,細中伴粗,柔中帶硬),待人到齊後,上菜囉。
迪化風情三樓
今日菜單



私廚香草佛卡夏+玉女蕃茄salsa(莎莎醬)


大大四方佛卡夏,鋪滿香草繽紛面,一刀切下似是酥脆,但刀下留痕的卻是軟綿,一口咬下理是應聲而裂,但口中留味卻是交纏不休,玉女蕃茄salsa的加入,更是風過不留痕的融入,彷彿送入口中的是香草蕃茄佛卡夏但卻更軟更迴旋,合體是佛,分開是夏,分合卻不卡的美味,一開始就驚艷,越來越期待。

香草佛卡夏

玉女蕃茄salsa


藜麥酪梨甜豆feta起司沙拉



酒來




這時最佳飲品,當然就是黑貓代理的三哥九分瀨祭,感謝好友幫我搶到兩瓶,今天首開與眾多好友分享一人一小杯,沒辦法人太多,忘了多帶一瓶,今天有喝到算賺到,雖然搞不太懂清酒分類,但直覺就是溫潤順口易飛舞,清香回味甘甜美,呵呵呵,忘了多帶一瓶。





紅蟳西班牙海鮮鍋飯


哇哇哇,這麼一大鍋,這是…….紅蟳西班牙海鮮鍋飯(不是頓飯喔),早上在市場尋覓的肥美紅蟳,將蟹膏已與飯起舞,和跳一首倫巴,加上滿滿鮮蝦、透抽、大扇貝(看起來像),有國標的陣容,卻有disco的隨性,不知不覺令人一起起肖,霎那間,蟹殼、蝦殼、喀蟹、嗑蝦,好不忙碌,最後吃下載海鮮堆中打滾許久的鍋飯,果然鍋飯沒有出淤泥而不染,顆顆飯粒裹上蟹泥,粒粒染上海味,這是海鮮鍋飯。
超澎湃的海鮮鍋飯


法式羔羊排白蘭地奶油sause


因為有朋友不吃牛,因此加點了這道烤羊排,這道羊排的羊騷味真的重極了,但他搔的不是羊肉本身的腥羶味,而是鮮嫩可口軟硬適中的口感騷入我們的心中,老實說,燺的好吃的羊排,這真的排得上,值的一點。
有吃牛的應該也要點來試試



經典烤頂級牛肋眼


噹噹噹,主菜上桌,再哇哇哇一次,第一次用看的就覺得已經吃在嘴中的烤牛肉,「經典烤頂級牛肋眼」,色、香、味俱全,外似焦內像生,外像過內猶不及,這到底幾分熟啊,供大家逞完眼慾後,主廚在大家蠢蠢欲動的舌尖殷殷期盼下,發揮疱丁解牛的功架,兩三下就分得清潔溜溜,上桌囉。乍看外焦內生血滲出,一吃外酥內嫩水(口水),哇剎,不用再加任何調味,經過醃漬兩天的牛肋眼,肉在口中,牛在心中,心在盤空,太好吃了,這絕對是我吃過排前三名的牛肉料理,真的不誇張,一般好的牛肉多是3-5分熟,但因有時有血微微滲出,易有血腥味,造成有許多人不敢吃,這盤牛肉也是有血味滲,但那血汁卻無血味,反而像似傍晚天邊晚霞,為天空多增幾分豔麗與韻味,好吃真的好吃,連放久一點變涼了,還是好吃,厲害厲害。

再看一次

分切後加上烤蔬果




花飛花舞花滿天的無花果蛋糕


在吃完尾聲,上了一大塊撲滿雪花般的無花果蛋糕,哼哼受塊蛋糕嘛,期待不高,分切後與水果一齊上,這這這是什麼啊?怎麼一口接一口,還來不及等我的碧螺春上來,就嗑光了,只好趕快再搶一塊。原來這上面一層雪花是有學問的,以提拉米蘇的做法,但不加可可(因為本人不吃巧克力)用力打成比提拉米蘇還提拉你蘇的綿密口感,它的甜搭配無花果的不甜,他的綿花軟尬上蛋糕的紮實感,平衡、衝突、再平衡,欲罷不能,茶來。
我超愛的蛋糕



總有吃完的時候




大家忙著吃

吃完都說讚

好久、好酒、好菜、好友、好氣氛,這頓飯吃的賓主盡歡,更是吃的驚嘆不已,

好的私廚真是好聚的好地方。

2016/12/13

欲語還休,卻道天涼好個休!談一例一休






欲語還休,卻道天涼好個休!談一例一休



趕在年底前修正了勞基法,老鄧幫大家整理了一下修法內容,提供大家參考,其中主要有主要有實施「一例一休」、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提高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等項目,以下針對106年修法後有關勞工部分,說明如下,


ㄧ、工資


基本工資 時薪133元, 月薪21009元


二、工資清冊


勞工工資清冊,增列需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包括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因為舊法只規定「工資計算項目」而無明細,這部分需注意。

三、放假的問題


(ㄧ)例假及休息日


1.正常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未特定一定是星期六,但一定需以天為單位計算喔)。

2.四周變形工時

(1)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
(2)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也就是透過班表調整,
     不一定休假日一定得與例假在同一週出現。 

(二)休假日


國定假日改為全國統一,即從現行19天刪減7日為12天,和公務員相較多一天勞動節。亦即,明年起將減少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這7天勞工不能再放。

(三)特別休假


1.天數

(1).六個月≤ 工作期間 < 一年 3日。(新增)

(2). 一年 ≤ 工作期間 < 二年 7日。(新增)

(3). 二年 ≤ 工作期間 < 三年 10日 (舊法7日)

(4). 三年 ≤ 工作期間 < 五年 14日/年(舊法10日)

(5). 五年 ≤ 工作期間 < 十年 15日/年(舊法14日)

(6). 十年 ≤ 工作期間 15日/年,+1/年,最多30日/年

2.計算方式

(1) 106.01.01起,僱主就須依新法給假,例如,前年到職的勞工,
     目前年資滿兩年,原享7天特休假,新法增為10天,
      因此106年元旦起,勞工就可多請這3天。

(2)依法特休假的「年資」就是以勞工到職日做為計算基準。
     若有勞工於今年6月28日到職,則明年元旦起因年資已超過半年加上新法生效,
     元旦當天他就應享有3天特休假。

3.未休完特休,不能遞延,需發給工資

原本《勞基法》母法中並未規定特休假未休完的處理方式,但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發布解釋函,如因勞工個人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也就是俗稱的「特休假歸零」。

但新法強制規定,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的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原來的日薪+加發1天的日薪=原來日薪的2倍),而在新舊過渡期,會有部分勞工因來不及休畢多出天數,僱主須直接加發工資。

4.安排方式

原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協商調整 。



三、加班費


1.休假日、例假、特別休假,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未變

2.休息日加班(需算入每月加班最多46小時內)

(1)經勞資會議,勞工同意。

(2) 工時計算

0 < 工時 ≤ 4hrs          4hrsr計算

4hrs < 工時 ≤ 8hrs     8hrsr計算

8hrs < 工時 ≤ 12hrs   12hrsr計算


(3)休息日加班費

a. 0 < 工時 ≤ 2hrs ,        時薪x 4/3 x 2hrs

b. 2hrs < 工時 ≤4hrs ,    時薪x 5/3 x 2hrs

c. 4hrs < 工時 ≤ 8hrs ,    時薪x 5/3 x 6 hrs

d. 8hrs < 工時 ≤ 12hrs ,  時薪x 5/3 x 10hrs



ex. 休息日上班時數

時數          加班費

2-4hr          a+b

5-8hr          a+c

9-12hr         a+d



假設有勞工月薪3萬6千元,每小時工資額150元。若在休息日加班8小時,除當天原有薪資1200元外,加班費規定為 150×4/3×2+150×5/3×6=1900元,休息日上班一天便可領1200+1900=3100元。

(4)可否以補休方式抵休假日

官方說法如下,修法雖將休息日加班費提高,但未規定休息日加班費折成補休是否仍應依比率換算。勞動部官員說,政府立場是僱主未經勞工同意就換成補休就是違法,只要勞工拒絕,僱主就沒有談的空間,一律要發給加班費。新法也規定,僱主發放薪水時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四、罰則


106年起從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增加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一例一休因應之道


(ㄧ)週休二日

一週乾脆只挑五天營業(不一定只能
休六、日),如此都沒問題,但請注意,休假日只要有上班,就算只上一分鐘,都算侵犯休假日需休假之規定,而不是得上滿八小時才算侵犯勞工休假權。

(二)照舊不變

只要你願意付休息日八小時,共1+1/8 x 4/3 x 2+1/8 x 5/3 x6共的薪資,那也可以。

(三)增加兼任或計時人員

可考慮增加工讀生或計時人員來分散工時,降低正職人員休息日加班費支出。

一例一休的確增加院所營運成本,但不管如何修法,總希望能顧及勞資雙方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我相信真的很難,但每項政策實施若未考量真正社會存在問題及因素,所能解決的問題必定不是最大化,不管怎麼休,最好欲語還休,能道天涼好個秋。

2016/11/18

「好聚好散」還是「聚散兩依依」




當院所受僱醫師離職時,院所常面臨後續接手的問題,包括費用、治療或者病人意願等,特別是自費項目,例如植牙、牙周手術或者矯正等,因此對於院所、受僱醫師及病人間三角關係,到底該如何處理安排才會是適法、合理、依情的結局,否則當三方未適切釐清關係或者未妥善處理下,便可能將原本可以好聚好散的三方關係,卻演變成聚散兩依依,藕斷絲連、尾大不掉的窘境。

今天以矯正為例,談談當院所受雇矯正醫師要離職時,院所(負責醫師)、受僱醫師、及病人三方,可以考慮的處理安排方式,以下就讓老鄧來給個說法,請大家聽聽老鄧怎麼說。



醫療契約存在院所與病人間


不管病人是否一開始便指名要該受僱醫師看診或治療,因為院所是僱用人,而受僱醫師是受僱人,因此對於病人而言,在法律上其醫療契約是建立在與僱用人,也就是院所之間,而非與受僱醫師之間。基本上醫療契約所代表的是將來如有民事糾紛,其訴訟關係是存在院所與病人間,但刑事糾紛仍只存在受僱醫師與病人間。


所以面對受僱醫師離職,院所、受僱醫師及病人三方關係如下,


院所(負責醫師)


1. 因為契約關係是存在院所與病人間,因此就算受僱醫師離職,院所依法仍有最大的責任與義務,為該病人後續的治療做最妥善的安排。

2. 第一時間告知病人,原治療醫師因個人生涯規劃需離職,院所會協助其後續處置做最妥善安排,請其不用擔心。

3. 一般院所通常不會主動提及,病人可以選擇要留下繼續治療計畫,還是要跟受僱醫師至其他院所繼續治療,因為這涉及許多法律、費用、責任等,更牽涉到院所不願病人流失的問題。但是如果可以,以長遠及負責的角度來看,主動提出這個選項,對院所其實是正面的,院所實在應該慎重考慮看看。如果院所真的願意提出此方案,有以下問題需注意。


契約方面


(1) 如果病人願意繼續留在原院所,那麼醫療契約照舊沒問題,由原院所負最後及所有責任。

(2) 如果病人經院所提示或主動表示想由原受僱醫師繼續治療,則此時院所必須告知病人,當做此決定且確認後,院所會跟病人簽立一份終止契約書,其中會載明,日後病人口腔與此矯正療程有關的問題,一概與本院所無關。


費用方面


這是個最棘手的問題,或許可以考慮以下方式

(1) 治療費用依照原契約,但由受僱醫師直接幫病人付清尾款,結清與院所金錢關係(此時最好有簽立收據為憑,其終止契約當然也須同時載明),日後病人後續治療及付費方式照舊,但卻是付給受僱醫師。

(2) 依終止契約所載,病人繳付治療費用(其費用計算方式由院所提出,病人答應,否則終止契約無法成立,這或許是最大癥結所在)至終止日,而後續至受僱醫師處之費用,則由病人與受僱醫師協商。

(3) 院所與受僱醫師對於已繳付拆帳問題,應該雙方誠意及明確解決,畢竟彼此有緣互為工作夥伴(當然不知是善緣還是孽緣啦),否則金錢的問題會是院所與受僱醫師間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受僱醫師


1. 如有離職打算,基於職場倫理,為免導致院所誤解要搶其病人,第一時間告知應由院所主動為之,盡量避免由受僱醫師搶先告知(除非院所授權受僱醫師告知)。

2. 如果病人因某些因素需要或者就是有想要繼續由受僱醫師治療的意願,可在尚未告知病人自己可能離職之前,委婉向院所先提出,並請院所考慮讓自己有繼續為病人治療的機會。因為醫療契約畢竟存在院所與病人間,今天如果院所不願終止原契約,或者病人搞不清狀況,直接跟院所說我以後不再來治療,因為我要跟受僱醫師一起離開,不是說不可以,但如此一來,日後萬一出現醫療爭議,三方都會被搞得難以收拾,徒增彼此困擾。

3. 萬一病人矯正完後,後續需要其他自費治療,可向原院所表示,會盡量建議病人可以考慮原院所後續處理(當然前提是老闆願意好聚好散),以將強老闆願意放人的動力。

4. 強烈建議,為了自己好、病人好、院所好、以後好,絕對不要事先跟病人先套好招,用霸王硬上弓的姿態逼院所接受,這樣通常一定會化簡為繁,或者化繁為更繁。


病人


1. 當然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醫療選擇,只是每樣選擇可能涉及的結果及後果不同,自己應該透過詢問院所瞭解及思考清楚,不要不明究理一時衝動或僅靠院所或醫師單方面說明,便匆匆做出了決定,萬一最後結果與自己想的不同,往往可能事倍功半,徒增彼此麻煩。

2. 當病人與院所所達成後續的任何協議(當然如果是選擇由原院所繼續處理,那就不需),應該白紙黑自寫下,以保障自己權利。


「好聚好散」勝過「聚散兩依依」


現在職場倫理或許少了許多互信與互敬,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更非誰是誰非的認定,但為了減少彼此不必要了爭議與爭執,適法、合理、依情的做法,應該會是對自己最好的選擇,不要為了一時、一些、一段的衝動,造成原本可以好聚好所的結果,變成聚散兩依依、藕斷絲連、尾大不掉,徒增人生困擾的下場。

請記得人生除了金錢成本外,還有時間成本,有時要為了佔一些金錢成本便宜,卻損失了更多時間成本,畢竟時間是無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