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為「口腔衛生人員法」立法與否熱烈討論時,老鄧發現有些醫師對於牙助目前的工作適法性到底是如何眾說紛紜?對於醫療行為,到底何者屬牙醫師需親自為之?何者屬醫療輔助行為(大多屬護理人員範疇)?何者屬現有之法令規範下牙助可為之行為?雖然法無明文可依循,老鄧依現有手頭上衛福部之函釋,幫大家整理目前函釋中有提到的相關部分,讓大家在討論時,可以更清楚。
不能稱作助理?
首先先來談醫療法第58條,這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大家都以為這條規定是牙醫不能設置牙科助理的法源,其實有點誤會了,法律沒規定牙科不能設置牙助,只是規定不能有做醫療業務的牙助,也就是說你診所的牙助如果沒有從事醫療業務,她們當然可以叫做牙科助理。
醫療業務
問題來了,到底什麼是醫療法第58條規定的醫療業務呢?根據衛福部函釋所謂「醫療業務」,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相信大家可能看不太懂,老鄧整理如照片
醫療行為
相信大家一定又看不懂了,老鄧在幫大家整理如下,
再來就是來看看函釋中對於牙醫師必須親自執行,護理人員執行、牙助可執行的內容到底為何
(一) 牙醫師須親自執行
1. 診斷、麻醉、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
2. 磨、修假牙,咬模、試模、安裝,假牙填充物修整磨平
a. 牙醫師或鑲牙生
b. 齒模製造技術人員依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在牙醫師或鑲牙師
指示下為之。
3. 套置臨時塑膠模。
a. 牙醫師或鑲牙生
4. 洗牙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洗牙
5. 麻醉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上局部麻醉
6. 裝拆矯正鋼線、連續橡皮筋
7. 照X光。
8. 牙齒冷光之塗抹過氧化氫藥物、照光。
9. 拔牙、蛀牙填補
3. 套置臨時塑膠模。
a. 牙醫師或鑲牙生
4. 洗牙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洗牙
5. 麻醉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上局部麻醉
6. 裝拆矯正鋼線、連續橡皮筋
7. 照X光。
8. 牙齒冷光之塗抹過氧化氫藥物、照光。
9. 拔牙、蛀牙填補
10. 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二) 醫療輔助行為
(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以內,目前依法屬護理人員範疇)
1. 口腔衛生及刷牙方式之護理指導及措施。
2. 治療過程中健康護理評估及相關護理指導
3. 輔助實施放射線檢查
4. 輔助侵入性檢查、治療、處置
5. 輔助手術
6. 在醫師指示下塗麻醉膏
7. 塗抹牙齦保護劑。
8. 慢速機頭(Low speed)之刷毛鑽頭做齒面打光(polishing)處理及牙科助功理經醫師指示將bracket (矯正托架)黏貼於齒面,並綁上或調整橡皮筋之行為,係屬醫療行為(但函釋未特別說明應屬牙醫師親自為之,不知是否代表得由護理人員執行)
(三)牙助可為之行為
1. 助理人員當得協助或為患者更換佩戴之「口內橡皮筋」
2.「固位橡皮筋」則可由牙醫助理人員在牙醫師指導監督下拆除,
3. 拆除牙齒矯正器橡皮筋、清潔牙齒表面殘膠、清除口中菜渣、用氣槍吹乾牙齒周圍及口水。
4.為補膠以防止矯正器之位移或掉落,加強固著矯正器之行為。
5.在牙醫師診療過中幫病人吸口水。
6冷光美白調整光源
希望透過以上的整理能對大家討論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