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說服法官有機會聽的進去,就必須依法論法,老鄧嘗試透過說明根管及斷針的發生過程,及法律對於過失的推論為何不應適用在斷針這結果的論理,希望能讓在座法官理解斷針這回事到底為何?
斷針不等於過失
ㄧ、因果關係打破
法律上「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
斷針因為斷的原因可能包括牙根過度狹窄或彎曲,或者器械的某一部分出現了金屬疲勞,又或者操作者施力過大,例如,當你進行根管治療時,操作時力氣或許大了一些些,但如果根管不彎曲或者器械不疲勞,則不一定會發生斷針,也就是說,因為以上三種狀況都有可能造成斷針,但力氣無法即時量化,器械疲勞無法確實量化及得知、根管彎曲無法透過x光片確實查覺,所以很難明確釐清是哪個原因可能造成斷針,進而無法達到有此行為既生此損害的相當因果關係推論,也因此無法推論根管治療時,斷針與操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注意義務為違反
因此由一及二得知,斷針不該等於過失。
斷針應屬於風險
斷針不要再斷了真相
希望這次難得機會能與那麼多法官的意見交流,如果能讓法官對斷針這事本質能有另一層面理解,日後再碰到這類案件能做更合法合情合理之考量,也算是自己對牙科一點小小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