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先需以嚴謹的法律面,來檢視自己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違法、違法之虞還是與違法無關,這就必須有如前述,絕對不能自己檢視或者同溫層檢視,而是需透過法律專業來看待,因為這涉及自己將來是否有民刑事責任,或行政懲處的問題。
2.曉之以理
2.曉之以理
當法的部分檢視完,確認自己責任可能歸屬後,再來才能替自己找出可以對照的道理,違法、違法之虞或者沒違法有的各有各種可能的道理來應對,所以絕不是不管自己在法律前的可能責任可能及多寡,就直接想要以道理說服病人,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跟病人講道理,你有所本,才懂分寸與程度,才不會沒有轉圜餘地。
3動之以情
3動之以情
當法、理都站對它們自己的位置時,可以先備而不用,此時可以先以適當搏感情方式來嘗試解決問題,因為如果可以藉由適當動之以情,而不必說理、論法來解決糾紛時,說不定是達到解決問題更簡單或更理想的結果。
1.動之以情
面對病人,情理法
當檢視對象為病人時,其順序就應該顛倒了,不能以法理情,而是該以情理法來對應,
1.動之以情
面對病人前來爭執,千萬不要第一句話就說,要告就告誰怕誰,或者是你到底講不講道理啊,這樣反而把解決的空間推向死胡同,如果可以訴之以情感面來解決醫療爭議,是最理想狀態及方式,不說理論法,又快又實際。。
2.曉之以理
2.曉之以理
如果搏感情的方式無法解決,還是不要提出要告就來告誰怕誰啊,因為也許你真的不怕告,但你絕對會怕被告過程的麻煩,耗時耗力,所以此時還是該嘗試再考慮以適當道理說服之,當然到底是用你的道理還是他的道理,即是你說服他還是你被他說服,就靠你的本事了。
3論之以法
3論之以法
萬一情理都真的都行不通,這是真的只好考慮依法論法,但只要一論法,就只有進到法院,病人才可能願意相信(因為如果最後是病人敗訴,病人當然還是不會相信),但相信我這真的是最容易兩敗俱傷及雙輸的方式,非不得已還是請仔細斟酌,當然我們還是得讓病人清楚知道,我們是不願戰,但絕非拒戰,更非懼戰。
請記住,兩者千萬不要顛倒,對自己先情、理、法,一定會死的很慘,或者面對病人就先法、理、情,絕對會替自己增加無所謂且沒必要的麻煩及困擾。
請記住,兩者千萬不要顛倒,對自己先情、理、法,一定會死的很慘,或者面對病人就先法、理、情,絕對會替自己增加無所謂且沒必要的麻煩及困擾。
確認自己情報正確性的優點,
1.知道自己真正斤兩
一般醫師總是很少認為自己有錯,所以在面對醫療糾紛時,往往第一念頭就是我沒錯,病人是來找麻煩的,我這麼認真幫他們看,還要被冤枉等自我感覺良好念頭,因此一毛也不想賠,一秒也不想陪他們耗,但最後常常便因為自我認知與法律事實差距太大,反而導致替自己招來更大的糾紛與賠償,所以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的情報正確性。
2.斤兩是給自己用的
當擁有自己越準確的情報時,請記住,這些不是拿來說服病人用的,因為前篇提過,病人不是來要你所言的真相,更不是來聽你講的事實,他們不想聽,也不願聽,更不願接受,因為他是來要誠意的。那為何還要先確認自己的情報呢?因為,當擁有正確的自己情報後,才能讓你自己衡量你是否願意退讓及退讓多少,或者你願意妥協及妥協到何種程度的依據,真的跟拿來說服病人無關。
3.斤兩是用來計算談判模式
醫療糾紛處理有兩種成本考量,一個是時間成本,一個是金錢成本,前者是你願意在這糾紛耗多少時間,後者是你願意花費多少金錢處理這件糾紛,基本上很難兩者都不用,但有很可能兩個都出現,因此你自己的情報,對於違法、違法之虞、沒違法三個可能,連結時間與金錢兩種成本,便會出現至少六種談判條件模式,再加上過程可能的模糊地帶、當下的心境(例如第一次碰上,與常常碰到的處理心境就不會相同)等其他因素,更會替自己產生更多可能的處理態樣,這一切的啟動及依據都必須來自情報的準確及重要性。
釐清目的與情報搜集的流轉性
醫療糾紛談判過程中,常會出現許多不可預知的變數,也許是你沒想到的,也許是病人後來才出現的狀況,更也許是彼此好來好去或壞來壞去後的莫名可能,因此隨時必須回去重新再釐清目的及重置自我情報,這兩者之間的流轉是不得已,但也必須的,因為醫療糾紛必定會與法律責任扯上邊,而這塊卻不是我們能掌控的,所以兩者隨時動量性的流轉絕對我們是必需一直注意的。
待續
#老鄧給個談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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