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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0

分分飄墜的應付






依照勞基法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許多醫師應該會有這種困擾,門診工作結束時間是晚上10點,但有些牙助卻可能是動作較慢或其他原因,經常會延後至超過10點後才能完成規定工作,那麼此時超過的時間,依法應該算加班時間而x1.33,但明明診所已留足夠的工作時間,而且你也一直透過各種方式協助及告誡助理,但仍未見改善,面對如此問題,診所已到底該如何因應及處理方式,比較不會給自己找麻煩呢?以下有四個選項,你會選哪個?

1. 裝死不給加班費

2. 無奈只能依法給加班費

3. 直接fire

4. 以上皆非



選1者




這是直接挖洞給自己跳的最好範例之一,因為直接違法,無任空間轉圜。

另外有些醫師會說,本診所採責任制,因此牙助做完為止,沒有加班問題及困擾,這也是挖洞給自己跳的好範例。請注意,牙科助理的工作,到目前都不是勞基法上責任制的行業別,而且醫療保健服務業將於103年1月1日起全面排除勞基法責任制工時的適用,因此請別自己幫自己立法。

沒給請記得,被員工投訴,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選2者


這是最沒爭議的選項,但卻也是診所最沒管理效果及最花冤枉錢的方式,因此只要你不在意錢,這是個花錢消災的好答案。



選3者


如果嫌診所太閒,這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式,而且你會因為助理的投訴,有以下打發時間的方式,


1. 如果沒給之前的加班費,可能會先被罰2萬元。

2. 直接fire後,員工會向勞工局投訴及申請調解,當然這時勞動局就這部分可能無法直接罰你,但他可以發動勞動檢查,此時希望你診所禁的起檢查,否則檢查不合格的罰鍰可能比資遣費多。

3. 員工可能透過法扶協助來向院所提起訴訟,如此一來診所除面對漫長訴訟程序外,還得至少再加上二個審級律師費,萬一不小心敗訴,除了該給的還是要給外,這段時間薪資更是得補給她,最後法律上她可能仍然還是你合法員工。

4. 助理不告也不投訴,但天天來診所吵,或在網路公布不利診所言論,你或許有許多方式因應,但就是煩不勝煩。



選4者


選這答案有兩種可能,一是不知怎麼辦,二是有更好辦法,老鄧也會選這答案,以下是老鄧的看法及作法。

1. 預先訂定診所工作規則(最好經由勞資會議同意,以昭公信與程序確認),並在助理應徵時,先給她看,願意配合,方錄用之,如有契約,將此工作規則當附件或本文,放入契約中,如無書面契約,則將此規則書面請其簽名,以確認同意知情。

2. 工作規則內容

法規雖未要求30人以下院所需訂定工作規則,但仍強烈建議,應在契約中直接將工作規則寫入或當附件,以免日後因工作規則模糊不清需解僱或懲處時,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再者勞動部對於開除或解僱的觀念,一直稟持應為雇主最後選項,因此希望雇主對於未達雇主條件的員工,應先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於是為達合法解僱員工,免適得其反,事與願違下,對於工作遲延,工作規則可考慮訂定如下,


「本院工作時間,皆經勞資會議通過及同意,絕對足夠員工所需,如員工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並離開院所者,超過時間之加班費,本院仍依法計算給付,但每次延遲除由資深助理個別輔導外,其每次延遲將扣除1/4或1/3每月之工作表現績效獎金(可將薪資計算拆開,另列底薪+績效獎金,其多少及比例,由院所自行調控,但仍屬薪資一部分),扣完為止,如連續兩個月扣完,或累積次數達六次,經溝通輔導後仍未改善而再犯者,表示無法達到本所要求,本院所得依法預告及給於資遣費解雇。」

3.對於因工作遲延需解雇一事,盡量不要以開除(不用預告及給資遣費)來處理,有些院所將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列入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符合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通常這會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容易被判無效而敗訴,預告及資遣費該給就給,不要自找不必要的麻煩。



分分飄墜的應付

其實牙助與牙醫師本是一體,都是為完成對病人的醫療而共同努力,絕大多數牙助也都是戰戰兢兢地在工作崗位上盡心盡力。但現實諸多法令規範,往往對於原本處理起來單純的事情,因為這些不盡符合現實的法規推波助瀾下,複雜化,也去人性化也,徒增許多不必要困擾。

「分分計較」其實不是牙醫師計較的重點,心態才是牙醫師在意的因素,因此對於極少數無法勝任、不能勝任或不願勝任的牙助,如何依法在保障她們權益,且能保護醫師自己不違法及兼顧自己的利益下,找出及做出最理想選擇及應對之法,是當前牙醫師該儘速及努力學習的課題,因此老鄧提出個人看法提供大家參考。


老鄧總希望牙助與牙醫師之間能如潘安邦這首歌般,「這紛紛飄墜的音符,滿握是溫暖滿心是愛」,而不是「這分分飄墜的應付,滿握是冰冷滿心是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