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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6

隔科如隔山,別科的診斷證明書你該開嗎?





Q. 病人在某醫院因為看了很多科, 希望請一位醫師開一張綜合所有科別疾病的診斷證明書, 因此某內科的資深行政人員告知該看診醫師說,照"慣例"就是由最後一個看的醫師開這張綜合診斷書 ,該醫師百般疑惑,難道病人之前看的外科、婦產科、牙科的部分都得由他開立嗎?最好是他有這麼萬能,科科懂、科科通,因此他心中不禁起了巨大的疑惑,此「慣例」依法有據嗎?我可否拒絕此「慣例」嗎?



老鄧看的法


首先,針對這「診斷證明書」問題,老鄧就依照法令及函釋,說明如下,


ㄧ、醫院、診所依法必須開


依照醫療法第76條第一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且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二、誰可開立


(一)診察當時,由診察醫師開立
依醫師法第11絛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交付診斷書。故醫師交付診斷書,應經診察後,按病人病情現況,據實填載。


(二)非診察當時

1.原則

依法仍由原診察醫師開立,
醫師係依病歷紀錄及相關證明書,就病人以往就診結果交付診斷證明書,
應於診斷證明書醫囑欄內載明,「其當時之就診日期」。

2.例外

(1)原醫師離職

可由其他醫師,依據病人病歷記載開給診斷書。

(2)原醫師仍在職

原則上為求慎重,還是請病人至原診治醫師之門診開立診斷書

(3)為便民原則

依衛福部函釋,基於便民原則,病患向醫療院所申請診斷書時,原診治醫師若因輪班、差假或由該院其他醫師依病患之病歷資料,依原病歷記載代填開具診斷書,並於醫師姓名欄備註原診治醫師及發證醫師姓名,應符合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立法精神。







老鄧的說法


依法診斷證明書本來就該由原診察醫師開立,除非醫師離職,但就算醫師離職,需由其他醫師代開,原則上依照法令精神「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照理說仍應由同科別醫師協助開立,方符合醫療法條中「力求慎重」之精神,畢竟目前分科越來越細緻,如果由非本科醫師開立證明,萬一日後產生糾紛或爭議,對開立之醫師及民眾的權益都是不公平的,當然上述(3)便民原則,理論上也應比照此原則適用。


因此,老鄧認為該院之慣例,似乎不符醫療法規及函釋之精神,甚至還有可能損害病人之權益。當然該醫師如果願意開立,似乎並不違反法令,但如果依照法條精神及函釋拒絕,卻也非無理,並竟這是個療糾紛高張的時代,任何小地方的疏失,都有可能造成醫師及醫院更多的困擾,「慣例」之習慣,實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