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醒時分,「5年vs10年」,別做夢,不能做的還是不能做
當大家都在熱烈討論「口腔衛生人員法」特考年限5年、10年,或者時依照目前的條文內容,一定資格下的牙助,五年內有考但沒通過,則放寬到十年內「不罰」,許多牙醫師看到這一條,都覺得至少暫時鬆了一口氣,以為診所的牙助可以照之前的運作模式不會被罰,而且診所的牙助最多還可有十年的工作機會。但老鄧覺得大家可能誤會了那條規定的真意,有點想太多及高興得太早了,因為所謂「不罰」,只是指不依「口腔衛生人員法」處罰,而不是指現在的牙助,可以繼續做不合法的工作10年,因為牙科部長在答詢時已講得非常清楚,「牙助在法律是上沒有明確地位的人,只是幫助的人,我們不會禁止人家幫助,但醫療輔助行為及醫療行為,牙助都不能做。」(質詢影片在此),也就是說,不管是5年或10年,你以為的牙助工作範圍,跟部長講的不一樣嗎?讓我們來看看牙科部長所講的法律上牙助不能做的,到底是指什麼?你就會知道,很多人是空歡喜一場。
牙助會違法不能做的事(想知更詳細內容還可,參考這裡,還有這裡)
ㄧ、違反醫師法
診斷、手術、處方、病歷、麻醉等五項醫療行為,僅醫師可操作執行,違反者,不管是醫師教唆牙助做,或者牙助擅自做,皆會被以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就是牙科部長講的,牙助不能從事醫療行為的部分,例如洗牙等。
二、違反護理人員法
除醫師須親自為之五項行為,診斷、手術、處方、病歷、麻醉,其餘之外之醫療行為,可在醫師指示下施作,但目前僅可由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在醫師指示下施作,而這類醫療行為,便稱做「醫療輔助行為」,包括哪些呢?,(1)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2)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3)輔助各項手術(4)輔助分娩(5)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6)輔助施行化學治療(7)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8)輔助藥物之投與(9)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10)病人生命徵象之測量與評估(11)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12)針灸療法之取針與灸法、耳穴埋豆法、中藥超聲霧吸入法、中藥保留灌腸、坐藥法等行為之輔助施行。違反者將會被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本人(牙助)及其雇主(醫師),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沒發現,基本上平常牙助跟刀、跟診、衛教、跟手術、輔助照x光,一般大家所習慣的牙助工作內容,幾乎都是屬於在護理人員的「醫療輔助行為」規範中,這也是牙科部長講的牙助不能從事醫療輔助行為的意思。
三、違反醫事放射師法
操作x光機,也就是幫病人拍攝x光片,依法僅能由醫事放射師或醫師執行,不管助理或護士皆不得幫病人拍攝x光片,但護理人員可以輔助拍攝,違反者,依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夢醒時分
由以上你應該有發現,雖然5-10年內「不罰」,真的只是不依「口腔衛生人員法」處罰3-15萬元,但部長沒跟你說,這段時間牙助的工作可以違反其他法令不罰,因為他有說過醫療與醫療輔助行為牙助還是都不能做,所以密醫罪、護理人員法、醫事放射師法幾乎每天都跟在妾身未明的牙助及牙醫師旁,因此請大家不要誤解法令的意思, 真的以為這段時間牙助工作內容可以照舊而不罰,真的只是不依「口腔衛生師法」處罰而已,夢總該需有醒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