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要全套,不是半套,從拔乳牙說起。
今天看見學妹分享「醫界同盟」討論拔乳牙的案子https://www.facebook.com/MedicalCommunityAlliance/?fref=nf&pnref=story,首先非常感謝「醫界同盟」關注牙醫師的案子,亦在此判決中提出非常有建設性的意見,受益良多。老鄧再仔細看完此判決後,亦有些心得與大家再分享。
案例事實
(詳細內容可查詢,司法院網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
95.1.23原告7歲時,因31於舌側長出,故診所拔除71,72,100年時病人已12歲時32仍未長出,期間多次因其他牙齒問題至該診所治療,並詢問醫師為何仍未長出,醫師仍告知不會影響長出,直至100年7月至他家診所檢查才發現,原告左下門牙與乳犬齒間存有一顆齒瘤,且該齒瘤極為明顯,局部X 光片即可看得到,應非短時間內可生成,故建議原告即刻轉診至大醫院。因上述齒瘤存在於牙齦內之位置,阻擋了原告左下顎側門齒和犬齒之生長,故原告於100 年8 月25日住院至臺大醫院,隔天26日在全身麻醉下,進行長達3 個多小時之齒瘤移除、左下側門齒與犬齒露出手術及乳齒拔除手術,後續須為後續矯正器牽引及牙齦移植手術等相關治療。因此求償矯正費用10萬1,098元,及精神慰撫金76萬元,以上計86萬1,098元。
該案,最後刑事部分不起訴,民事一審判醫師勝訴,二審判醫師敗訴需賠7萬元整確定,不得上訴。
老鄧的看法
對於所有有關醫療的法院判決,老鄧稟持的原則是,不評價法官得看法及判決是否正確、合理及合法與否,因為法官最大,講了也改變不了他們,反倒是老鄧習慣從判決中來看看,哪些是法律本就規定的,只是因我們沒注意到,反而徒增他人可追究及找麻煩之空間。以下就是老鄧的看法
(ㄧ)刑事不起訴≠民事不起訴
由於兩種訴訟所在意要件的差異,刑事較嚴格,民事較寬鬆,更因每位法官自主性高,想法不同,做法也不同。因此刑事不起訴,就只是刑事不起訴,不要聯想太多,覺得一定民事也一定就會贏,只要是在法院,絕對這兩字很難用在好的地方。
(二)誰負責舉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案一審判病人(原告)敗訴的原因是,法官要求病人負舉證責任,而二審病人勝訴的原因,便是因法官要求牙醫師負舉證責任,但因牙醫師無法舉證有告知及建議病人轉診,因此牙醫師敗訴。所以訴訟時,運氣很重要,如果本次訴訟,一、二審顛倒。一審要醫師舉證,二審時反而要病人舉證,那麼結果可能就不同。
(三)生雞蛋沒有,放雞屎有
每次醫療訴訟,一定得依賴醫審會或其他鑑定單位的鑑定報告,老鄧一向不同意所謂醫醫相護,但更不同意鑑定單位本位主義,只以自己的理解來作鑑定,忘了這世間還有許多人及診所跟你平常做的及接觸的不同。例如本案,
1. 關心是醫療上法律規定的義務嗎?
不知何時開始,牙醫師對病人的法律義務,竟包括關心。例如其中一份鑑定報告指出,「被告應可關心原告左下側門齒未長出之情形。若有發現側門齒遲未長出,應會先拍攝一張根尖X 光或環口X 光(Panoramic film)檢查。基本上,若檢查結果之X光片影像清楚者,應可發現齒瘤之存在。」,是怎樣,這種報告,是神的報告嗎。病人之前來拔牙,後需接著來治療其他牙齒,但牙醫師應關心之前的處理,並應拍攝xray 檢查?否則就是有違常規嗎?鑑定報告最怕這種個人神格化的報告,完全跳脫一般實務及程序。還好一審法官明察秋毫,不贊同該份鑑定報告,法官指出「是要醫生然本院審酌原告在被告之病歷記錄,原告多次就診之原因,如前述兩造所不爭執事項(五)內容所示,均為一般兒童未注意口腔清潔所致之疾病,是否能據此提高被告應負擔原告左下側門齒未長出之注意義務,不無疑問。」
2.最好是每間診所都有pano
也許目前植牙是顯學,許多診所連CT都有了,但畢竟apical對於基層院所而言,仍是最主流的配備,如果專科醫師僅憑自己的周遭裝備與設施,或者以專科醫師角度來呈現一份鑑定報告,往往會容易導致法院誤會或誤解,這是一家診所產生的醫療訴訟,鑑定者應以一般院所及一般醫師所能做的義務及處置來做鑑定,而不是以專科醫師的角度及周遭設備來做出結論,因為或許你沒錯,但不代表跟你不同的就是不好或不該。舉例來說,「若兒童於換牙時期恆齒未按時間萌出,醫師應該進行X光檢查,建議使用環口全景攝影(panoramic)方式檢查。如果未進行X光檢查,則有違醫療常規。」,一般診所看小朋友與專科醫師看小朋友,在注意程度上會有差別,只要依法行醫,沒人是絕對對或錯,你該告知法官的不是你會怎麼做,或者是你該怎麼做,而是怎麼做或不做才是錯,要不然,醫師還沒被病人煩死,就先被鑑定醫師害死。
(ㄧ)乳牙拔除後,是否有需告知裝空間維持器的義務?
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有告知的義務,包括「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如果醫師沒告知,至少行政罰會被罰兩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因此舉根管完後病人為例,他之後要不要做假牙是他的權利,但告知他要做要不然可能會咬裂掉是你的義務,只要病歷有記載你有建議過(老鄧習慣只要根管完後之病人,一律告知並簡單病歷記載),那以後就沒你的事。空間維持器亦然,對於一個太早拔除的乳牙,有可能導致日後恆牙空間不足,依照法律,便是該告知病人可能預後狀況及該處置事項,病人想不想願不願意,都沒你的是,有講有記載,最重要。
(二)對於如果病人一直關心恆牙未萌出的問題,牙醫師法律上該為何義務?
病人對於一直未萌發之恆牙表示關心,如果院所無法拍攝理想之x光片,或者無法確定原因,通常老鄧會建議院所,除非你真的有把握可以處置日後各種狀況,否則千萬不要回答沒問題,或再看看,因為法律上我們還有一項義務,就是轉診義務。對於你無法處理或無法確定的病人,你應該建議他轉診去做進一步檢查或處置,一樣老話,他去不去、要不要,不關你的事,建議是你的義務,決定是他的權利,只要你有寫有講。
由以上二可知,依照醫療及醫師法規定,醫師或院所除了事中處置病人的病情外,所多人都忘了,法律上還規定醫師有事前告知義務,及事後轉診義務,三者合起來是全套醫師在處置病人時該做的事,但因為大家以往都習慣只做中間半套,卻忘了還有前後半套亦是依法須為的義務,如果不想自己被找麻煩,沒事不要省半套,也不要問為什麼我們得做這麼多事情,沒為什麼?因為醫療法及醫師法規定,所以只要你當醫師一天,這就是你的緊箍咒,不遵守,只看法官及病人決定要不要唸,而不是我們來決定。請記得,作戲要作足全本,看病要做全套。
ㄧ、改變不了的事實,只能搏杯
在法院訴訟上,有些事情不是你我能決定,而是得憑自己運氣,
(ㄧ)刑事不起訴≠民事不起訴
由於兩種訴訟所在意要件的差異,刑事較嚴格,民事較寬鬆,更因每位法官自主性高,想法不同,做法也不同。因此刑事不起訴,就只是刑事不起訴,不要聯想太多,覺得一定民事也一定就會贏,只要是在法院,絕對這兩字很難用在好的地方。
(二)誰負責舉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案一審判病人(原告)敗訴的原因是,法官要求病人負舉證責任,而二審病人勝訴的原因,便是因法官要求牙醫師負舉證責任,但因牙醫師無法舉證有告知及建議病人轉診,因此牙醫師敗訴。所以訴訟時,運氣很重要,如果本次訴訟,一、二審顛倒。一審要醫師舉證,二審時反而要病人舉證,那麼結果可能就不同。
(三)生雞蛋沒有,放雞屎有
每次醫療訴訟,一定得依賴醫審會或其他鑑定單位的鑑定報告,老鄧一向不同意所謂醫醫相護,但更不同意鑑定單位本位主義,只以自己的理解來作鑑定,忘了這世間還有許多人及診所跟你平常做的及接觸的不同。例如本案,
1. 關心是醫療上法律規定的義務嗎?
不知何時開始,牙醫師對病人的法律義務,竟包括關心。例如其中一份鑑定報告指出,「被告應可關心原告左下側門齒未長出之情形。若有發現側門齒遲未長出,應會先拍攝一張根尖X 光或環口X 光(Panoramic film)檢查。基本上,若檢查結果之X光片影像清楚者,應可發現齒瘤之存在。」,是怎樣,這種報告,是神的報告嗎。病人之前來拔牙,後需接著來治療其他牙齒,但牙醫師應關心之前的處理,並應拍攝xray 檢查?否則就是有違常規嗎?鑑定報告最怕這種個人神格化的報告,完全跳脫一般實務及程序。還好一審法官明察秋毫,不贊同該份鑑定報告,法官指出「是要醫生然本院審酌原告在被告之病歷記錄,原告多次就診之原因,如前述兩造所不爭執事項(五)內容所示,均為一般兒童未注意口腔清潔所致之疾病,是否能據此提高被告應負擔原告左下側門齒未長出之注意義務,不無疑問。」
2.最好是每間診所都有pano
也許目前植牙是顯學,許多診所連CT都有了,但畢竟apical對於基層院所而言,仍是最主流的配備,如果專科醫師僅憑自己的周遭裝備與設施,或者以專科醫師角度來呈現一份鑑定報告,往往會容易導致法院誤會或誤解,這是一家診所產生的醫療訴訟,鑑定者應以一般院所及一般醫師所能做的義務及處置來做鑑定,而不是以專科醫師的角度及周遭設備來做出結論,因為或許你沒錯,但不代表跟你不同的就是不好或不該。舉例來說,「若兒童於換牙時期恆齒未按時間萌出,醫師應該進行X光檢查,建議使用環口全景攝影(panoramic)方式檢查。如果未進行X光檢查,則有違醫療常規。」,一般診所看小朋友與專科醫師看小朋友,在注意程度上會有差別,只要依法行醫,沒人是絕對對或錯,你該告知法官的不是你會怎麼做,或者是你該怎麼做,而是怎麼做或不做才是錯,要不然,醫師還沒被病人煩死,就先被鑑定醫師害死。
二、對於本案有兩個爭執點,
(ㄧ)乳牙拔除後,是否有需告知裝空間維持器的義務?
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有告知的義務,包括「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如果醫師沒告知,至少行政罰會被罰兩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因此舉根管完後病人為例,他之後要不要做假牙是他的權利,但告知他要做要不然可能會咬裂掉是你的義務,只要病歷有記載你有建議過(老鄧習慣只要根管完後之病人,一律告知並簡單病歷記載),那以後就沒你的事。空間維持器亦然,對於一個太早拔除的乳牙,有可能導致日後恆牙空間不足,依照法律,便是該告知病人可能預後狀況及該處置事項,病人想不想願不願意,都沒你的是,有講有記載,最重要。
(二)對於如果病人一直關心恆牙未萌出的問題,牙醫師法律上該為何義務?
病人對於一直未萌發之恆牙表示關心,如果院所無法拍攝理想之x光片,或者無法確定原因,通常老鄧會建議院所,除非你真的有把握可以處置日後各種狀況,否則千萬不要回答沒問題,或再看看,因為法律上我們還有一項義務,就是轉診義務。對於你無法處理或無法確定的病人,你應該建議他轉診去做進一步檢查或處置,一樣老話,他去不去、要不要,不關你的事,建議是你的義務,決定是他的權利,只要你有寫有講。
三、全套,不是半套
由以上二可知,依照醫療及醫師法規定,醫師或院所除了事中處置病人的病情外,所多人都忘了,法律上還規定醫師有事前告知義務,及事後轉診義務,三者合起來是全套醫師在處置病人時該做的事,但因為大家以往都習慣只做中間半套,卻忘了還有前後半套亦是依法須為的義務,如果不想自己被找麻煩,沒事不要省半套,也不要問為什麼我們得做這麼多事情,沒為什麼?因為醫療法及醫師法規定,所以只要你當醫師一天,這就是你的緊箍咒,不遵守,只看法官及病人決定要不要唸,而不是我們來決定。請記得,作戲要作足全本,看病要做全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