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舊聞
這個新聞就在前年底,相信各位還記憶猶新,其原因是許多人向衛生局檢舉,透過fb ,line wechat 等通訊軟體,一直收到醫療機構疲勞轟炸相關廣告資訊,不慎其擾,而向衛生局投訴,因此衛福部做出函釋明確禁止該行為。
該函釋主要內容為
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2671號函及103年11月3日衛部醫字第1031667991號函函釋:
1.邇來,醫療機構運用網路工具刊登醫療廣告,除造成民眾收受未預期醫療廣告之困擾外,亦造成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廣告管理查處之疑慮。
2.按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明定「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本條訂立意旨,除避免醫療機構濫發醫療廣告難以追查外,亦為保護醫療機構遭冒名發送不實資訊,損害醫療機構及民眾權益。
3.依其意旨,該醫療機構除得有主要網址(域)刊登該機構之相關訊息外,不得使用其他網路工具刊登醫療廣告。而「其他網路工具」係泛指各式軟體並藉網際網路得以散發各類訊息予不特定人士之工具諸如Facebook、Twitter、LINE、WeChat、LinkedIn...等。
4.是以,醫療機構運用Line、e-mail、Facebook、Twitter、WeChat、LinkedIn、APP…等網路工具刊登醫療廣告,屬即時通訊軟體之網路傳輸工具,並無網址網域可供查詢。醫療機構刊登網路醫療廣告,當應依循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之管理,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
本函釋除原本注意事項外,另外有幾點需注意
1.衛福部並未限制醫療機構建置臉書或社群網站,惟醫療機構刊登網路資訊,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
2.僅規範醫療但未規範醫師個人。3.所限制為醫療廣告,並非醫療資訊。
當然此函釋引發許多批評與指責,
但是衛福部就是ㄨㄟˋ福部,義正嚴詞,一切依法行政,管你去死。
二、新聞
就在上述舊聞被如火如荼的批評聲浪過後,沒想到,沒想到,衛福部竟在104.11.3
悄悄的修正它原先堅持的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直接將第五條刪除,其理由為,鑒於網路科技日新月異,近年互聯網之興 起,各類新興網路通訊軟體技術突飛猛進,目 前部分通訊軟體(例 如:LINE、微信等)並無 網域名稱、網址可稽; 惟基於網路資訊亦屬現 行普及之資訊傳遞方 式,限制資訊傳遞方式 並不妥適,因此刪除該條 ,
並修正第三條第一項,增加或網路工具五個字,「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也就是說,
原本醫療機構禁止在通訊軟體廣告之規定,
竟然解禁了,
但沒人說,沒人公告,沒人通知,為善僅半百,既然從善如流的配合時代改變,為何不大方公告周知,難道怕人知道?
三、廣告為與不為
但是不管如何,目前依法醫療機構已可在通據軟體上從事醫療廣告,但其廣告內容及方式,仍是需依照醫療法之規定。
(一)醫療廣告
所謂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故醫療機構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是內容有所限制;而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醫療廣告。
(二)可登之廣告
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及診療時間。
5.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另外公告容許內容
1.疾病名稱。
2.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
3.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4.醫療費用
(三)禁止刊登內容及方法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
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例如,
1.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2.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3.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4.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3.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4.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5.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6.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7.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所謂不正當方法,為
1.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各款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2.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3.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4.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5.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等)之宣傳。
6.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7.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8.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9.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例如
如果要參考哪些形容詞可用,亦可參考此連結
「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http://www.fda.gov.tw/upload/133/2013062115394262284.pdf
以上有關醫療廣告內容規範提供大家參考,但老鄧還需提醒另一點,發送廣告需注意個資法問題,最好事先得病人書面同意願意接受相關訊息,因為病歷部分已將其修正為第6條特種個資內,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