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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2

病歷十誡之Ⅷ 勿讓電腦替你下診斷


        健保自民國83年開辦以來,對於健保給付設定了許多規範,例如拔牙麻醉注射不論浸潤或阻斷麻醉一律需記載為阻斷麻醉,或者是全口牙結石清除診斷代碼需記載為牙周病(523.5),否則健保將不予給付,這些規定行之有年,雖然目前已無這些規定,但卻也使得許多牙醫師記載病歷時,便習慣以電腦設定之診斷代碼代替自己下診斷。如此雖然方便牙醫師申報費用,但在醫療糾紛高升的時代,卻也可能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ㄧ 、老鄧看的法
針對因電腦下診斷而產生的案例,可分為以下三種狀況、:

(ㄧ)沒牙周病寫牙周病
          就如上所言,許多前來洗牙或植牙前洗牙的病人,雖申報91004c外,但其實際牙周狀況可能為急性牙周炎(523.3)、急性齒齦炎(523.0)、慢性齒齦炎(523.1)等,但為申報健保,電腦軟體公司大多直接設定洗牙之診斷為牙周病(523.5)。結果、結果就是,
     「···告訴人(病人)於植牙前2 天即 96年11月5日至被告(牙醫師)診所就診,被告僅為告訴人照全口X光認為可以植牙,竟於97年11月7日診斷出告訴人患有牙周病後,未再為告訴人評估風險及身體狀況,當天即貿然為告訴人進行植牙手術,顯與醫療常規有違。告訴人於96年11月7日至「OO牙醫診所」就診時,被告於告訴人之病歷上明確記載:「牙周病」,此有告訴人前揭診所病歷記錄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身為專業牙醫師,應注意告訴人蔡xx患有牙周病不宜進行植牙手術,仍未告知風險即貿然為告訴人植牙,植牙後復未注意告訴人發生感染應予治療或轉診,導致受有告訴人蜂窩性組織炎之傷害,最終不得不移除植體,身心備受折磨,被告之過失程度非輕···。」。 
        當為申報健保,電腦軟體公司大多直接設定洗牙之診斷為牙周病(523.5)。此時如果發生醫療訴訟,問題就來了。法官看到的是病歷上的牙周病,而不是醫師心中的診斷(也許是牙周病,更也許只是慢性牙周炎),法官只會問說,為何不需先治療牙周病?此時牙醫師卻只能吃悶虧,因為病人根本沒牙周病怎麼治療,而且此時更千萬不要在法庭上主張,以那是電腦設定或不寫牙周病健保會不給付等理由,因為法官不儘可能不會接受與相信,更可能造成法官更不利己之心證,得不償失。
            有些醫師為隱匿或偽造病情,病歷診斷之記載常將是”有”此疾病,故意寫”沒有”,但真的很少是”沒有”卻寫成”有”,故此案法官實百思莫解,病歷診斷明明寫有牙周病,但醫師在其洋洋灑灑萬言陳報狀中,一直強調病人並無牙周病,更認為病人牙周並不嚴重而不需進一步治療,自己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更無過失,但白紙黑字的診斷「牙周病」,卻是無法自圓其說,不符邏輯的抗辯,不僅不能為自己脫罪,更加強法官認為牙醫師有過失之心證。
          其實如果是手寫病歷,也許牙醫師診斷不一定會記載為牙周病(當然也有醫師永遠都只有那101種診斷---牙周病),而是登載急性牙齦炎或慢性牙齦炎等,果真如此的話,爭議或許還不會那麼多,反而是電腦列印或是電子病歷,由於一般電腦公司所設定洗牙之診斷常固定為牙周病(除非醫師每次都會視病人真正牙周狀況修正),否則上述判決之狀況必會有機會出現在你我周遭。
        因此真的請各位醫師自己下診斷,不要再讓電腦害自己了,否則會如本案般,因懶得小心注意代碼,最後除為自己換來刑事部分被判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肆月,易科罰金為120000元外,民事部分更被判賠償296611元,而後還得面臨衛生機關之行政懲處,相信他自己也始料未及,如果診斷代碼不是牙周病,局面應該會大不同。。

(二)、同一病人兩家診斷代碼不同。

 1. 是真不同,還是電腦選的不同
         有時病人因治療結果不滿意,而至另一家諮詢或尋求治療,當兩家診所所下之診斷不同時,便可能造成前家診所之困擾,不同的原因當然有可能是病人至後家診所時,牙周狀況已產生變化,但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兩家或者其中一家是由電腦下診斷,那麼問題也就可能會出現。
         例如,「又依上訴人(病人)於被上訴人(牙醫師)診所之病歷資料記載,上訴人於93年11月29日初次至被上訴人診所就診時,被上訴人即診斷上訴人之口腔內有chronic periodontosis(國際疾病碼:523.4)。嗣後,上訴人於96年6月5日至被上訴人診所就診時,亦診斷上訴人口腔有chronic periodontosis(國際疾病碼:523.4)。再上訴人於96年11月20日前往xx牙醫診所就診時,亦診斷出係牙周病(國際疾病碼:523.5)。即被上訴人於96年6月25日為上訴人裝置系爭牙套時,上訴人口腔內之牙周病是否已治癒,若上訴人裝置上顎前排5顆牙齒之牙周病尚未治癒,又何能裝置牙套,被上訴人復未就其牙周病已治癒等情舉證證明之,是本件被上訴人裝置牙套之行為應有疏失,足堪認定。」。
       也許是後家錯,也許是前家錯,更也許是兩家都錯,因為都是由電腦所下之診斷,但不管如何,對於病人前牙假牙完成後,使用經過兩年發現竟出現搖動、斷裂,對於法官而言,他只覺得前家是診斷慢性牙周炎,病人至後家經診斷後發現變的更嚴重,竟變成牙周病,那麼前家診所如果主張自己在幫病人做假牙時,牙周狀況既然已診斷為慢性牙周炎,那麼法官便會認為病人必須是已「治癒」,才能做假牙,因此前家牙醫師必需自己舉證,他已幫病人治癒牙周問題,如果無法舉證,法官便可能會認定前家之牙醫師在做假牙前未改善及治癒病人牙周病,故被判有疏失。
       因此如果本案前家之診斷,病人真正狀況,不是為慢性牙周炎,而是牙齦炎,且牙醫師對於健保處置之診斷代碼亦為慢性齒齦炎(523.1)而非慢性牙周炎(523.4),那麼對於原做假牙之牙醫師,便少掉了證明自己有無治癒牙周病的難題,本案結果或許便會不同。

2.槓上開花案外案,不要只幫病人做前牙
         臨床上常見病人上顎全口缺牙,卻因為美觀或者經費問題,只要求牙醫師為其完成前牙假牙贗復,或者原本答應要一起做,結果前牙完成後,便反悔後牙不做了。身為牙醫師本該知道,沒有後牙的前牙假牙其使用壽命及問題,往往是一大堆又一大堆,病人常在完成後很短時間便會來找牙醫師的麻煩,不是假牙斷裂、破裂、搖動、不穩一堆抱怨,此時牙醫師可能會跟他說,不是早就跟你說後牙也要做嗎?不做當然會這樣。問題來了,證據呢?如果之前你沒有將已告知病人事項、病人原本同意事項及病人後悔沒做之事項記載在病歷上,現在死無對證,對牙醫師一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對於這種條件的病人,要嘛都不做,要嘛一定要求病人前後都要做,如果真的只幫病人做前牙,除事前告知病人可能後果外,病歷一定要註記,註記已告知病人只做前牙之癒後可能問題,但病人仍堅持只願做前牙,以保護自己。否則本案剛好便是一例。
      「查上訴人(病人)於96年6月25日門診後,被上訴人(牙醫師)隨即為裝置系爭牙套手術,迄於98年11月因牙套部分牙齦腫脹,且牙套脫落,至xx牙醫診所治療,本院依前揭中山醫院函覆之鑑定資料,及xx牙醫診所之病歷資料判斷,本件上訴人既患有牙周病之病情,較適當治療之方式為上顎牙套製作後,上、下顎應製作活動義齒,才能確保口腔中殘留牙齒的壽命,而上訴人牙套歪斜、鬆動、牙套部位牙齦腫脹,係因上訴人只用前牙來咀嚼造成過度受力所致,而被上訴人於手術前未善盡醫療法第63條第1項告知義務,已如前述,上開法律規定應認係保護他人之法律,被上訴人違反上開規定,且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自得認定其具有過失,而被上訴人既無法舉證排除上訴人所受傷害與被上訴人未善盡說明義務間之因果關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被上訴人自無從以因果關係之理由而免責。」。
       有沒看到,病人一定說你沒說,法官便一定要你證明自己有說,病歷沒寫,絕對死路一條,再加上前家診所又幫病人下診斷為慢性牙周炎,無法證明牙周已治好,再加上無法證明已告訴病人得做後牙即不做之後果,要贏真的難,果然最後被判賠30萬元(植牙20萬元+慰撫金10萬元),你看看,你看看,千萬記得不要有機會讓病人將責任全推給你,也就是別挖洞給自己跳。

(三)、有牙周病沒寫
           第一個案例是因病人沒有牙周病,但寫有而有罪及需賠償,但反過來可以嗎?也就是說病人”有”牙周病,卻故意病歷不記載或不告知,藉以逃避責任,這、這、這,當然更不可以,說不定還罪上加罪。
        舉例而言,「···惟查原告否認被告曾於進行矯正治療前告知其患有牙周病,且本院將被告診所之病歷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依病歷記載可知,並未提到牙周病的問題及治療,只提到牙結石而已。···其牙周病狀況是須進一步作探針檢驗始能確定病情。顯見被告未於開始矯正治療前為原告作探針檢驗,根本無法確定原告牙周病之病情,並非如被告所抗辯原告開始矯正治療前牙周病情程度輕微。···核被告未於實施矯正治療前為確實詳盡之檢查(如作探針檢驗),亦未為相應之必要處理(如先治療牙周病),自屬未盡從事治療者應盡之注意義務,應認為有過失··。··又被告經原告告知牙根吸收與牙周病狀況嚴重後,非但不思後續之醫療補救措施(例如:儘速為被告作探針檢驗以明瞭牙周病情,檢視原告之全口X光片查明牙根吸收情形,或將原告轉診至適當之專科醫師處接受治療),反憑藉未提及牙周病治療之病歷向原告不實告知牙齒矯正及牙周病情均仍在被告掌控中,並任意指摘原告對被告並不信任,自行中斷治療,如同逛醫院般云云,顯係為隱匿其醫療疏失,而不惜讓原告延誤就醫,···。」。
        法官除認為病人本有牙周病,但醫師不僅不積極治療及改善,反而欺騙病人,掩飾真相,甚而倒數落病人不是,想當然耳,醫師下場一定悽慘,難逃法網。
       另在本案中法官提及對於牙周病診查方式,亦可提供醫師參考,那就是對於牙周病之診治,一是需以probe(相信很多診所可能都未準備這隻器械吧)探測牙周囊袋深度,以明瞭及診斷是否有牙周病,二是如果診斷有牙周病且無法處置時,應依法轉診至適當專科醫師處接受治療,否則便對病人之病情有延誤過失之虞。

二、老鄧的看法
為避免非戰之罪,莫名之冤,老鄧的建議如下

(ㄧ)據實診斷
        請依照病人實際牙齒狀況自己下診斷,以洗牙為例,有關牙周狀況之診斷有523.0 急性齒齦炎 、523.1 慢性齒齦炎 、523.2 齒齦萎縮、 523.3 急性牙周炎 、523.4 慢性牙周炎 、523.5 牙周病,及523.6牙齒增積物等,這些診斷臨床實際之差別應該由牙周病專家來說明,會最準確與詳細,但老鄧要說的是如果是法律上病人被牙醫師診斷該部分牙齒與牙周病有關的話,是需要被積極改善或「治癒」後才能後進行後續療程的。因此如果病人實際只是單純齒齦炎,就請下523.0或523.1,甚至如果只是Accretions on teeth,就請下523.6,真的別替自己找麻煩,讓電腦或自己隨便下診斷,有可能會讓你賺的前後續都得吐出來。
(二)還是病歷
      當真的診斷與牙周病有關時,為了證明自己真的有評估、改善或治癒病人牙周條件,此時病歷該記載的內容有,
1. 有拍x光
2. 有量牙周囊袋深度
3. 有做適當牙周處置
4. 重複1.2 證明自己有改善病人牙周狀況
5. 真的無法處置有建議將原告轉診至適當之專科醫師處接受治療
6. 因已完成前面1-5程序及評估,所以才開始建議與製作假牙。

三、小結
 
  成也電腦、敗也電腦,電腦可以幫助我們很多事、省下很多事、方便很多事,但也可能替自己找來麻煩事,下診斷便是一例。因此在各位醫師善用先進工具或儀器時,
     
                 請記住,工具是拿來用的,不是被工具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