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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休假,不是假休 ; 休息,不是惜休







105年已至尾聲,在一例一休即將實施之際,老鄧針對有些醫師所提出之加班問題再做個小提醒與整理,希望大家能順利轉接。



ㄧ、加班(延長工時)皆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沒有勞資會議通過,可能會被罰至少2萬元的罰鍰。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般是8小時,四周變形工時是10小時,皆不含休息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二、先休息再加班


連需工作4小時至少需有30分鐘休息因此如果需要加班時,需注意此規定,否則也有可能被罰2萬以上。

三、加班費計算


依法規定加班費計算方式,不是以底薪/30天/8小時計算,而是以工資總額(包括全勤獎金、植物家己、伙食津貼等都要計入),而計算基數並非1.33或1.66,而是3/4和5/3。



四、超時加班就算給加班費仍違法。


五、休息日之加班時數須算入總加班時數計算


休息日之加班時數(不足4、8、12小時,皆以4、8、12小時計),仍須算入每月46小時之加班總時數計算。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例2: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8小時。(因為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以12小時計,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8小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六、休息日加班以天計算,一般加班以小時計算


只要勞工休息日那天前來上班,就算七天總工時不到40小時,仍屬休息日加班。

例如,星期一至五每天只工作四小時,星期六休息日要求上班4小時,雖然總工時只有24小時(未超過每七天40小時規定),但因讓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該4小時仍屬休息日之加班,不會因為其總工時未滿40小時,而非屬休息日之加班。

也就是說休息日以天數計算(只要吃到第六天便算),而平常加班才是以小時計算。



七、 例假日與休息日並未規定一定是六、日


勞基法只規定每七天要有一例假日與一休息日,或者四周變形工時,規定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但並未規定例假日一定是星期日,休息日一定是星期六。

八、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九、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函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給予勞工補休。


十、休息日加班費支計算方式,沒有分全職或時薪人員,一律相同。


十一、計時人員時薪比全職人員高


應該很多人有發現,全職員工之時薪比計時員工之時薪少,那是因為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也就是說,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這也是為何計時人員之時薪,比全職人員時薪高的原因。


十二、年度終結,不是年終結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如:A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日),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以上十二點,希望能讓大家新的一年更順利與平安,最後祝大家


                                                              新年快樂




2016/12/27

「礙你在心口難開」,從國考題談起







好久沒寫國考題了,有沒有很懷念,有位在校學弟問了我這題國考題,恰巧是我熟悉及在意的部分,不知大家的答案為何?剛好利用這機會來跟大家交換一下意見,對於醫療糾紛出現時,與病人應對的一些問題。



題目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病人或家屬已經採取法律訴訟時,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醫師必須熟悉病患所有病歷記載以及相關醫療資料

(B)醫師有義務回答病人或家屬甚至是病人律師任何問題

(C)醫師應該聽從醫療糾紛小組成員或是律師的建議

(D)醫師在回答家屬或是病人律師的疑問,必須使用已知的知識以及相關記錄為基礎。



老鄧解答篇


(A)醫師必須熟悉病患

      所有病歷記載以及相關醫療資料


這答案基本上是對的,但最大的問題不是熟不熟悉,而是你記不記得才是關鍵。

如果是當下正在看診的病人,那麼通常問題不大,應該對他的相關資料訊息都還不至於忘記。但如果是好幾個月前,甚至一年以前的病人,那麼問題就來了,「你記得多少」,也許你能說出一大串有關病人的事情及花絮,但我常說一句話,醫師跟病人講的都是故事,上法庭,誰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那麼誰說的故事才是真的,否則都只是故事。

因此不知各位是否嘗試過,把一位病人半年前的病歷拿出來,看著你寫的病歷,然後能從你的文字記載中,讀到這病人的正確資訊,或者是可以保護你的資訊,如果不能,那你的病歷記載或許就該調整,當然最慘的狀況不是讀不到,而是連自己也看不懂自己病歷寫的,此時被告,只好無語問蒼天了。



(B)醫師有義務回答病人或家屬,

     

     甚至是病人律師任何問題


這個答案可以分三部分討論,

1. 回答病人(v)

依照醫療法與醫師法,病人本人本來就有知的權利,醫師或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病人有關病情的相關資訊。

2. 回答家屬(?)

依法病人病情以告知本人為原則,如果要告知家屬,理應病人同意,因為醫師依法不得隨意洩露病人健康資訊,但我國因為國情及民情關係,通常對此類狀況容許度較高,較能接受告知親人或配偶,但請注意,可以接受不代表沒違法,如果醫師沒得病人同意,隨意告知家屬,病人真的追究起來,還是違法,因此還是事先能得病人同意為原則。

3. 告知病人律師(x)

病人律師所需要的資訊,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取得,但從不包括醫師自己向對方律師報告陳述,除非在法庭上,但就算在法庭上,如果是刑事,有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除非這陳述有利於己,如果是民事,雙方講求證據攻防,你要提出的是對己有利的證據,對方所需要的任何資訊,請他們自己依法蒐集取得,回答對方律師任何問題,從不是醫師的義務。



(C)醫師應該聽從醫療糾紛小組成員

      

     或是律師的建議


這答案理論上沒錯,但前提是醫糾小組成員及律師是真的站在你這方處理,而不是替醫院或診所息事寧人,因為依據老鄧之前的調處經驗,醫院或者院所負責醫師所考量的常常與被告醫師有所差異,他們想要的是你賠、你負責,他們少賠、不賠或者少麻煩,因此他們的建議對你個人到底是對你有幫助,還是對他們有幫助,這部分還是必須要注意。



(D)醫師在回答家屬或是病人律師的疑問,

    

     必須使用已知知識以及相關記錄為基礎。


這答案看起來似乎沒有錯的樣子,回答,理論上當然必須據實,但有問題的部分則是在回答的對象。


1. 回答家屬

原則上以回答及回應病人本人為最優先,當然有時病人因醫療造成住院、中風、昏迷不醒等因素,而無法親自提出質疑時,往往都是由家屬出面,此時醫師當然須本於誠實負責精神,告知家屬真實狀況。但卻需注意另一個問題是,有時不只一位家屬或者不只一次的來要求醫師說明,對於回答、談判或者病人要求賠償時,應要求家屬自己舉證其已取得其他第一順位家屬授權,來代表大家談判,否則今天大兒子、明天二女兒、大後天三媳婦,你會疲於奔命,沒完沒了,病人可能還沒怎麼樣你卻會先累死。

2. 回答病人律師疑問

(1) 如果是在法庭上,該講、可講、需講、能講,照法律規定走。

(2) 如果不是在法庭上時,病人派出律師跟你談,如果可以,建議最好你也派出代表人來談(律師或者有經驗的人),不須直接第一線面對他們的律師,以免自己沒有退路或掉入陷阱,而且案子已進訴訟程序,根本沒什麼好談,除非要談和解,此時你更不要也不需自己第一線去面對對方律師,切記切記。


一律錄音


因此本題目,老鄧認為比較適合的答案是(B)。最後有點要再提醒及建議,除了在法庭上或檢調偵訊外,基本上只要因為醫療糾紛需跟對方言語交談,「一律錄音」,請記得一開始出現可能糾紛時,就「一律錄音」、「一律錄音」、「一律錄音」,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你放心,就算你不綠,對方通常一定會錄,不管是電話或現場談判,一律要錄,因為「有錄,不知誰死誰手,沒錄,只能死於其口」。

2016/12/17

吃完米粉湯當早午餐,當然還是要吃午餐啊





話說昨日匆忙吃完早午餐後,真正的午餐也該出來見客了。

原本該爬山的星期四,因為我手的不舉暫停了快一個月,但吃這件事情與舉手無關,山可以慢慢爬,但該吃的還是要吃,於是為了幫12月的壽星慶生(這絕對是吃的好理由),經由朋友介紹這家位在迪化街附近的「相信料理」,這是一家私廚料理,一次只接待一組客人(據說至少要有6-8位以上),老鄧這輩子還沒吃過所謂私廚料理,當然是充滿期待,就讓我們來看看。


從大稻埕停車場出口處,往民樂街一瞧就可看見「迪化風情」的招牌,而這家私廚就隱藏在這店的三樓,沿階梯而上到三樓,映入眼簾是優雅小巧的「相信料理」小logo,換上拖鞋後一開門,看見的是一條長長大桌及專業化的超大廚房,真的是與主廚相偎依的一餐飯啊,李主廚是位長得比我還大隻的好漢,但據說手藝柔情似水,與他外型極端不同(事後證明真的是極端的好,大中有細,粗(框)中有柔,細中伴粗,柔中帶硬),待人到齊後,上菜囉。
迪化風情三樓
今日菜單



私廚香草佛卡夏+玉女蕃茄salsa(莎莎醬)


大大四方佛卡夏,鋪滿香草繽紛面,一刀切下似是酥脆,但刀下留痕的卻是軟綿,一口咬下理是應聲而裂,但口中留味卻是交纏不休,玉女蕃茄salsa的加入,更是風過不留痕的融入,彷彿送入口中的是香草蕃茄佛卡夏但卻更軟更迴旋,合體是佛,分開是夏,分合卻不卡的美味,一開始就驚艷,越來越期待。

香草佛卡夏

玉女蕃茄salsa


藜麥酪梨甜豆feta起司沙拉



酒來




這時最佳飲品,當然就是黑貓代理的三哥九分瀨祭,感謝好友幫我搶到兩瓶,今天首開與眾多好友分享一人一小杯,沒辦法人太多,忘了多帶一瓶,今天有喝到算賺到,雖然搞不太懂清酒分類,但直覺就是溫潤順口易飛舞,清香回味甘甜美,呵呵呵,忘了多帶一瓶。





紅蟳西班牙海鮮鍋飯


哇哇哇,這麼一大鍋,這是…….紅蟳西班牙海鮮鍋飯(不是頓飯喔),早上在市場尋覓的肥美紅蟳,將蟹膏已與飯起舞,和跳一首倫巴,加上滿滿鮮蝦、透抽、大扇貝(看起來像),有國標的陣容,卻有disco的隨性,不知不覺令人一起起肖,霎那間,蟹殼、蝦殼、喀蟹、嗑蝦,好不忙碌,最後吃下載海鮮堆中打滾許久的鍋飯,果然鍋飯沒有出淤泥而不染,顆顆飯粒裹上蟹泥,粒粒染上海味,這是海鮮鍋飯。
超澎湃的海鮮鍋飯


法式羔羊排白蘭地奶油sause


因為有朋友不吃牛,因此加點了這道烤羊排,這道羊排的羊騷味真的重極了,但他搔的不是羊肉本身的腥羶味,而是鮮嫩可口軟硬適中的口感騷入我們的心中,老實說,燺的好吃的羊排,這真的排得上,值的一點。
有吃牛的應該也要點來試試



經典烤頂級牛肋眼


噹噹噹,主菜上桌,再哇哇哇一次,第一次用看的就覺得已經吃在嘴中的烤牛肉,「經典烤頂級牛肋眼」,色、香、味俱全,外似焦內像生,外像過內猶不及,這到底幾分熟啊,供大家逞完眼慾後,主廚在大家蠢蠢欲動的舌尖殷殷期盼下,發揮疱丁解牛的功架,兩三下就分得清潔溜溜,上桌囉。乍看外焦內生血滲出,一吃外酥內嫩水(口水),哇剎,不用再加任何調味,經過醃漬兩天的牛肋眼,肉在口中,牛在心中,心在盤空,太好吃了,這絕對是我吃過排前三名的牛肉料理,真的不誇張,一般好的牛肉多是3-5分熟,但因有時有血微微滲出,易有血腥味,造成有許多人不敢吃,這盤牛肉也是有血味滲,但那血汁卻無血味,反而像似傍晚天邊晚霞,為天空多增幾分豔麗與韻味,好吃真的好吃,連放久一點變涼了,還是好吃,厲害厲害。

再看一次

分切後加上烤蔬果




花飛花舞花滿天的無花果蛋糕


在吃完尾聲,上了一大塊撲滿雪花般的無花果蛋糕,哼哼受塊蛋糕嘛,期待不高,分切後與水果一齊上,這這這是什麼啊?怎麼一口接一口,還來不及等我的碧螺春上來,就嗑光了,只好趕快再搶一塊。原來這上面一層雪花是有學問的,以提拉米蘇的做法,但不加可可(因為本人不吃巧克力)用力打成比提拉米蘇還提拉你蘇的綿密口感,它的甜搭配無花果的不甜,他的綿花軟尬上蛋糕的紮實感,平衡、衝突、再平衡,欲罷不能,茶來。
我超愛的蛋糕



總有吃完的時候




大家忙著吃

吃完都說讚

好久、好酒、好菜、好友、好氣氛,這頓飯吃的賓主盡歡,更是吃的驚嘆不已,

好的私廚真是好聚的好地方。

2016/12/13

欲語還休,卻道天涼好個休!談一例一休






欲語還休,卻道天涼好個休!談一例一休



趕在年底前修正了勞基法,老鄧幫大家整理了一下修法內容,提供大家參考,其中主要有主要有實施「一例一休」、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提高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等項目,以下針對106年修法後有關勞工部分,說明如下,


ㄧ、工資


基本工資 時薪133元, 月薪21009元


二、工資清冊


勞工工資清冊,增列需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包括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因為舊法只規定「工資計算項目」而無明細,這部分需注意。

三、放假的問題


(ㄧ)例假及休息日


1.正常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未特定一定是星期六,但一定需以天為單位計算喔)。

2.四周變形工時

(1)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
(2)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也就是透過班表調整,
     不一定休假日一定得與例假在同一週出現。 

(二)休假日


國定假日改為全國統一,即從現行19天刪減7日為12天,和公務員相較多一天勞動節。亦即,明年起將減少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這7天勞工不能再放。

(三)特別休假


1.天數

(1).六個月≤ 工作期間 < 一年 3日。(新增)

(2). 一年 ≤ 工作期間 < 二年 7日。(新增)

(3). 二年 ≤ 工作期間 < 三年 10日 (舊法7日)

(4). 三年 ≤ 工作期間 < 五年 14日/年(舊法10日)

(5). 五年 ≤ 工作期間 < 十年 15日/年(舊法14日)

(6). 十年 ≤ 工作期間 15日/年,+1/年,最多30日/年

2.計算方式

(1) 106.01.01起,僱主就須依新法給假,例如,前年到職的勞工,
     目前年資滿兩年,原享7天特休假,新法增為10天,
      因此106年元旦起,勞工就可多請這3天。

(2)依法特休假的「年資」就是以勞工到職日做為計算基準。
     若有勞工於今年6月28日到職,則明年元旦起因年資已超過半年加上新法生效,
     元旦當天他就應享有3天特休假。

3.未休完特休,不能遞延,需發給工資

原本《勞基法》母法中並未規定特休假未休完的處理方式,但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發布解釋函,如因勞工個人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也就是俗稱的「特休假歸零」。

但新法強制規定,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的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原來的日薪+加發1天的日薪=原來日薪的2倍),而在新舊過渡期,會有部分勞工因來不及休畢多出天數,僱主須直接加發工資。

4.安排方式

原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協商調整 。



三、加班費


1.休假日、例假、特別休假,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未變

2.休息日加班(需算入每月加班最多46小時內)

(1)經勞資會議,勞工同意。

(2) 工時計算

0 < 工時 ≤ 4hrs          4hrsr計算

4hrs < 工時 ≤ 8hrs     8hrsr計算

8hrs < 工時 ≤ 12hrs   12hrsr計算


(3)休息日加班費

a. 0 < 工時 ≤ 2hrs ,        時薪x 4/3 x 2hrs

b. 2hrs < 工時 ≤4hrs ,    時薪x 5/3 x 2hrs

c. 4hrs < 工時 ≤ 8hrs ,    時薪x 5/3 x 6 hrs

d. 8hrs < 工時 ≤ 12hrs ,  時薪x 5/3 x 10hrs



ex. 休息日上班時數

時數          加班費

2-4hr          a+b

5-8hr          a+c

9-12hr         a+d



假設有勞工月薪3萬6千元,每小時工資額150元。若在休息日加班8小時,除當天原有薪資1200元外,加班費規定為 150×4/3×2+150×5/3×6=1900元,休息日上班一天便可領1200+1900=3100元。

(4)可否以補休方式抵休假日

官方說法如下,修法雖將休息日加班費提高,但未規定休息日加班費折成補休是否仍應依比率換算。勞動部官員說,政府立場是僱主未經勞工同意就換成補休就是違法,只要勞工拒絕,僱主就沒有談的空間,一律要發給加班費。新法也規定,僱主發放薪水時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四、罰則


106年起從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增加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一例一休因應之道


(ㄧ)週休二日

一週乾脆只挑五天營業(不一定只能
休六、日),如此都沒問題,但請注意,休假日只要有上班,就算只上一分鐘,都算侵犯休假日需休假之規定,而不是得上滿八小時才算侵犯勞工休假權。

(二)照舊不變

只要你願意付休息日八小時,共1+1/8 x 4/3 x 2+1/8 x 5/3 x6共的薪資,那也可以。

(三)增加兼任或計時人員

可考慮增加工讀生或計時人員來分散工時,降低正職人員休息日加班費支出。

一例一休的確增加院所營運成本,但不管如何修法,總希望能顧及勞資雙方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我相信真的很難,但每項政策實施若未考量真正社會存在問題及因素,所能解決的問題必定不是最大化,不管怎麼休,最好欲語還休,能道天涼好個秋。

2016/11/18

「好聚好散」還是「聚散兩依依」




當院所受僱醫師離職時,院所常面臨後續接手的問題,包括費用、治療或者病人意願等,特別是自費項目,例如植牙、牙周手術或者矯正等,因此對於院所、受僱醫師及病人間三角關係,到底該如何處理安排才會是適法、合理、依情的結局,否則當三方未適切釐清關係或者未妥善處理下,便可能將原本可以好聚好散的三方關係,卻演變成聚散兩依依,藕斷絲連、尾大不掉的窘境。

今天以矯正為例,談談當院所受雇矯正醫師要離職時,院所(負責醫師)、受僱醫師、及病人三方,可以考慮的處理安排方式,以下就讓老鄧來給個說法,請大家聽聽老鄧怎麼說。



醫療契約存在院所與病人間


不管病人是否一開始便指名要該受僱醫師看診或治療,因為院所是僱用人,而受僱醫師是受僱人,因此對於病人而言,在法律上其醫療契約是建立在與僱用人,也就是院所之間,而非與受僱醫師之間。基本上醫療契約所代表的是將來如有民事糾紛,其訴訟關係是存在院所與病人間,但刑事糾紛仍只存在受僱醫師與病人間。


所以面對受僱醫師離職,院所、受僱醫師及病人三方關係如下,


院所(負責醫師)


1. 因為契約關係是存在院所與病人間,因此就算受僱醫師離職,院所依法仍有最大的責任與義務,為該病人後續的治療做最妥善的安排。

2. 第一時間告知病人,原治療醫師因個人生涯規劃需離職,院所會協助其後續處置做最妥善安排,請其不用擔心。

3. 一般院所通常不會主動提及,病人可以選擇要留下繼續治療計畫,還是要跟受僱醫師至其他院所繼續治療,因為這涉及許多法律、費用、責任等,更牽涉到院所不願病人流失的問題。但是如果可以,以長遠及負責的角度來看,主動提出這個選項,對院所其實是正面的,院所實在應該慎重考慮看看。如果院所真的願意提出此方案,有以下問題需注意。


契約方面


(1) 如果病人願意繼續留在原院所,那麼醫療契約照舊沒問題,由原院所負最後及所有責任。

(2) 如果病人經院所提示或主動表示想由原受僱醫師繼續治療,則此時院所必須告知病人,當做此決定且確認後,院所會跟病人簽立一份終止契約書,其中會載明,日後病人口腔與此矯正療程有關的問題,一概與本院所無關。


費用方面


這是個最棘手的問題,或許可以考慮以下方式

(1) 治療費用依照原契約,但由受僱醫師直接幫病人付清尾款,結清與院所金錢關係(此時最好有簽立收據為憑,其終止契約當然也須同時載明),日後病人後續治療及付費方式照舊,但卻是付給受僱醫師。

(2) 依終止契約所載,病人繳付治療費用(其費用計算方式由院所提出,病人答應,否則終止契約無法成立,這或許是最大癥結所在)至終止日,而後續至受僱醫師處之費用,則由病人與受僱醫師協商。

(3) 院所與受僱醫師對於已繳付拆帳問題,應該雙方誠意及明確解決,畢竟彼此有緣互為工作夥伴(當然不知是善緣還是孽緣啦),否則金錢的問題會是院所與受僱醫師間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受僱醫師


1. 如有離職打算,基於職場倫理,為免導致院所誤解要搶其病人,第一時間告知應由院所主動為之,盡量避免由受僱醫師搶先告知(除非院所授權受僱醫師告知)。

2. 如果病人因某些因素需要或者就是有想要繼續由受僱醫師治療的意願,可在尚未告知病人自己可能離職之前,委婉向院所先提出,並請院所考慮讓自己有繼續為病人治療的機會。因為醫療契約畢竟存在院所與病人間,今天如果院所不願終止原契約,或者病人搞不清狀況,直接跟院所說我以後不再來治療,因為我要跟受僱醫師一起離開,不是說不可以,但如此一來,日後萬一出現醫療爭議,三方都會被搞得難以收拾,徒增彼此困擾。

3. 萬一病人矯正完後,後續需要其他自費治療,可向原院所表示,會盡量建議病人可以考慮原院所後續處理(當然前提是老闆願意好聚好散),以將強老闆願意放人的動力。

4. 強烈建議,為了自己好、病人好、院所好、以後好,絕對不要事先跟病人先套好招,用霸王硬上弓的姿態逼院所接受,這樣通常一定會化簡為繁,或者化繁為更繁。


病人


1. 當然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醫療選擇,只是每樣選擇可能涉及的結果及後果不同,自己應該透過詢問院所瞭解及思考清楚,不要不明究理一時衝動或僅靠院所或醫師單方面說明,便匆匆做出了決定,萬一最後結果與自己想的不同,往往可能事倍功半,徒增彼此麻煩。

2. 當病人與院所所達成後續的任何協議(當然如果是選擇由原院所繼續處理,那就不需),應該白紙黑自寫下,以保障自己權利。


「好聚好散」勝過「聚散兩依依」


現在職場倫理或許少了許多互信與互敬,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更非誰是誰非的認定,但為了減少彼此不必要了爭議與爭執,適法、合理、依情的做法,應該會是對自己最好的選擇,不要為了一時、一些、一段的衝動,造成原本可以好聚好所的結果,變成聚散兩依依、藕斷絲連、尾大不掉,徒增人生困擾的下場。

請記得人生除了金錢成本外,還有時間成本,有時要為了佔一些金錢成本便宜,卻損失了更多時間成本,畢竟時間是無價的。

2016/11/2

補你千遍不厭倦嗎?



牙科臨床上常見病人蛀牙填補後,填補物因不明原因脫落或咬裂而回頭向牙醫希望重補,有時在溝通上出現問題時,甚而要求一定要重補好、不能掉,甚至破口大罵技術爛,如果牙醫師表示不願、無法、不能再補時,更是可能沒醫德、要向健保局投訴等都脫口而出了。

補蛀牙對於牙醫師而言是件每天都會做的小事,但卻往往因為健保的因素,把這件事複雜化了,對於填補蛀牙的程序,到底該如何會比較好,或者要如何表示會比較有機會降低爭議呢?聽聽老鄧的看法。



因蛀牙填補物脫落,病人前來要求重補,可以區分為自家診所填補,及他家院所填補兩種可能,但不管哪種原因,面對一開始蛀牙狀況評估、說法及之後作法,都是牙醫師該注意的。



自家填補


通常自家填補的蛀牙,如果脫落,大多數牙醫師還是會協助處理完成,並竟是自己補的,但就算是自家的狀況,面對病人的蛀牙狀況,老鄧還是有以下狀況要提醒,

ㄧ、可以補,也願補


對於牙醫師而言,補牙是基本技能,因此依照牙醫師的臨床經驗,認定這顆蛀牙是你可以為病人解決的,那麼把它補好、弄好,便是牙醫師的責任,只要是一般的使用狀態下(不包括咬裂),能用、不會掉的要求應不為過,所以如果是這類牙齒填補後脫落,幫病人再重新填補,本就是牙醫師該負的責任。但我補完後通常會跟病人補上這句話,「補牙是幫你修復破壞掉的部分,而不是補完讓你咬不會壞或者補完不會再壞」,還是須小心使用。


二、勉強可補,不願補


此時的蛀牙情況,依醫師經驗認為無法透過填補方式來回復該牙之功能,也就是說這是顆蛀牙對於填補而言,最多僅有恢復美觀功能,但無使用功能,因為一用或不小心碰到可能就會崩壞、破裂和掉落,填補毫無臨床實益,因此便明白無法以填補方式幫你處理這顆牙。如果你堅持要以填補方式處理,那就只請你到其他院所詢問了。

三、勉強可補,願意補


同上狀況,但有時在病人要求下,佛心來著還是願意幫他填補,卻依你有無告知病人有不同,

1. 有告知

填補之前,據實說明病人此牙之狀況,且告知病人此牙就算補也是勉強補,僅能提供美觀或緊急用途(有時門牙斷裂,為方便並人當天或隔天社交用途),真的又掉了,那就表示填補方式無法處理該牙之問題,本院無法再重複填補,如要再處理便只能考慮其它方式,當然這些病歷一定要記載,如果能讓病人簽名更好。

2. 未告知

牙醫師願意補勉強可補的牙,有時是佛心來著,拗不過病人拜託要求,或者是不賺白不賺,先補了再說,但不管哪一種,如果在填補之前未告知病人三、1.之狀況,那麼對於病人而言,他的認知並會以一、的狀況來思考,爭議最多的也就在此,他認為這本來就是可以補的牙,所以你才願意幫他補,之後有問題,當然是你沒補好,這時會是最大的悶虧所在,只是誰叫你不先說清楚,挖洞給自己跳,怨誰。

四、無法補,不願補


當面對一顆完全無法填補的牙齒,沒有佛心,也沒有佛地魔,就直接明白告訴病人,本院無法處理。


他家填補


基本上當發現病人要求來填補的牙齒,是在他家一年半內已補過的牙齒,許多牙醫都會有遲疑,因為大多會認為健保會核刪不會給付,其實這不是健保給付問題,而是健保審查的問題,再說一遍,不是健保給付(它還是得給付你喔),是健保審查,很多牙醫師都會誤解。

其實健保支付標準表僅規定,每顆牙自家一年半內不得重複申報 ,但並沒規定他家填補過後一年半內不得再申報,這也健保局常跟民眾講的,他們沒有規定他家填補過,到別家不得再填補的道理。那為何許多院所都不願處理他家填補過的蛀牙呢?

以台北分區為例,有關他家填補的相關規定出現在,「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加強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辦法」中,其中有些指標有包含他家重補顆數,因此讓許多牙醫師怕掉入指標而面臨追蹤輔導,因此對於他家的重補戒慎恐懼,事實上萬一真的因他家填補顆數過多面臨追蹤輔導,只要可以提出證明,例如x光片、照片等(也就是說,只要你補到此類牙,一定要記得要存證),只要真的有做,的確是可以排除的(當然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況下,能免則免,幹嘛自找行政上麻煩)。也就是說他家一年半內已填補過的牙齒破裂或掉落,如果病人要求你再補或重補,你也真的照實補了,健保署真的沒有規定補了不給費用喔,但有可能因為重過多遭到追蹤輔導,但那是全聯會各分區自行擬定的同儕管理的規範(狗咬狗,以夷制夷的策略),理論上真的與健保署局無關。


保固


講到一年半,很多醫師或病人都把它解讀為保固期,其實嚴格說起來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如果是保固可分為無條件保固,則代表病人一年半內隨便用我們都得幫他修補好,或是有條件保固,則是除了人為故意咬壞外,我們還是得幫他重補(雖然可以收掛號費及取卡號申報92001),但事實真是如此解讀嗎?


當然不是,一年半不得再申報真正的意思,應該是指蛀牙在可以填補及院所願意填補條件下,病人的填補物因為可能是不小心用牙線挑掉、沒補好、或者真的不小心咬崩掉而脫落,此時院所幫病人在可以再重補情況下重補,只是不得再申報填補費用,因此如果是之前能補(一之狀況),但因咬裂後無法再以填補方式回復,或者如三、1.的狀況,已事先告知勉強幫他補上,如再脫落,便無法再協助其復原,此兩類情況,皆與所謂保固無關,否則牙醫師不就為了一時好心,得無條件幫病人這顆牙至少負一年半的無限責任,萬一真的如此,最後倒霉的應該是病人,因為會沒牙醫師願意再幫病人解決及處理這方面的問提了。


補你


有時牙醫師在面對補牙時的無奈,真的非不為也,實不能也,加上有時好心真的常被雷親,獻上這首「補你」或許能稍微舒壓一下當面對這種狀況下,牙醫師的無奈。



補你千遍也會厭倦 補你的感覺像潸越

爛漫的季節 罪人的私砭 唔.......

補你一遍也就厭倦 補你的感覺像冬天

屣越的經典 美麗的懼點 唔.......

我的眉目之間鎖著你的愛唸

你的唇齒之間留著我的試驗

你的一切移動左右我的視線

你是我的私砭

補你一遍也就厭倦

補你一遍真的厭倦

噗你





2016/10/30

分分飄墜的應付






依照勞基法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許多醫師應該會有這種困擾,門診工作結束時間是晚上10點,但有些牙助卻可能是動作較慢或其他原因,經常會延後至超過10點後才能完成規定工作,那麼此時超過的時間,依法應該算加班時間而x1.33,但明明診所已留足夠的工作時間,而且你也一直透過各種方式協助及告誡助理,但仍未見改善,面對如此問題,診所已到底該如何因應及處理方式,比較不會給自己找麻煩呢?以下有四個選項,你會選哪個?

1. 裝死不給加班費

2. 無奈只能依法給加班費

3. 直接fire

4. 以上皆非



選1者




這是直接挖洞給自己跳的最好範例之一,因為直接違法,無任空間轉圜。

另外有些醫師會說,本診所採責任制,因此牙助做完為止,沒有加班問題及困擾,這也是挖洞給自己跳的好範例。請注意,牙科助理的工作,到目前都不是勞基法上責任制的行業別,而且醫療保健服務業將於103年1月1日起全面排除勞基法責任制工時的適用,因此請別自己幫自己立法。

沒給請記得,被員工投訴,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選2者


這是最沒爭議的選項,但卻也是診所最沒管理效果及最花冤枉錢的方式,因此只要你不在意錢,這是個花錢消災的好答案。



選3者


如果嫌診所太閒,這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式,而且你會因為助理的投訴,有以下打發時間的方式,


1. 如果沒給之前的加班費,可能會先被罰2萬元。

2. 直接fire後,員工會向勞工局投訴及申請調解,當然這時勞動局就這部分可能無法直接罰你,但他可以發動勞動檢查,此時希望你診所禁的起檢查,否則檢查不合格的罰鍰可能比資遣費多。

3. 員工可能透過法扶協助來向院所提起訴訟,如此一來診所除面對漫長訴訟程序外,還得至少再加上二個審級律師費,萬一不小心敗訴,除了該給的還是要給外,這段時間薪資更是得補給她,最後法律上她可能仍然還是你合法員工。

4. 助理不告也不投訴,但天天來診所吵,或在網路公布不利診所言論,你或許有許多方式因應,但就是煩不勝煩。



選4者


選這答案有兩種可能,一是不知怎麼辦,二是有更好辦法,老鄧也會選這答案,以下是老鄧的看法及作法。

1. 預先訂定診所工作規則(最好經由勞資會議同意,以昭公信與程序確認),並在助理應徵時,先給她看,願意配合,方錄用之,如有契約,將此工作規則當附件或本文,放入契約中,如無書面契約,則將此規則書面請其簽名,以確認同意知情。

2. 工作規則內容

法規雖未要求30人以下院所需訂定工作規則,但仍強烈建議,應在契約中直接將工作規則寫入或當附件,以免日後因工作規則模糊不清需解僱或懲處時,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再者勞動部對於開除或解僱的觀念,一直稟持應為雇主最後選項,因此希望雇主對於未達雇主條件的員工,應先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於是為達合法解僱員工,免適得其反,事與願違下,對於工作遲延,工作規則可考慮訂定如下,


「本院工作時間,皆經勞資會議通過及同意,絕對足夠員工所需,如員工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並離開院所者,超過時間之加班費,本院仍依法計算給付,但每次延遲除由資深助理個別輔導外,其每次延遲將扣除1/4或1/3每月之工作表現績效獎金(可將薪資計算拆開,另列底薪+績效獎金,其多少及比例,由院所自行調控,但仍屬薪資一部分),扣完為止,如連續兩個月扣完,或累積次數達六次,經溝通輔導後仍未改善而再犯者,表示無法達到本所要求,本院所得依法預告及給於資遣費解雇。」

3.對於因工作遲延需解雇一事,盡量不要以開除(不用預告及給資遣費)來處理,有些院所將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列入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符合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通常這會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容易被判無效而敗訴,預告及資遣費該給就給,不要自找不必要的麻煩。



分分飄墜的應付

其實牙助與牙醫師本是一體,都是為完成對病人的醫療而共同努力,絕大多數牙助也都是戰戰兢兢地在工作崗位上盡心盡力。但現實諸多法令規範,往往對於原本處理起來單純的事情,因為這些不盡符合現實的法規推波助瀾下,複雜化,也去人性化也,徒增許多不必要困擾。

「分分計較」其實不是牙醫師計較的重點,心態才是牙醫師在意的因素,因此對於極少數無法勝任、不能勝任或不願勝任的牙助,如何依法在保障她們權益,且能保護醫師自己不違法及兼顧自己的利益下,找出及做出最理想選擇及應對之法,是當前牙醫師該儘速及努力學習的課題,因此老鄧提出個人看法提供大家參考。


老鄧總希望牙助與牙醫師之間能如潘安邦這首歌般,「這紛紛飄墜的音符,滿握是溫暖滿心是愛」,而不是「這分分飄墜的應付,滿握是冰冷滿心是礙」。





2016/10/24

「有簽有保佑,沒簽有代誌」, 臨床上x光片使用之我見






臨床上有許多利用病人之x光片的機會,例如院內案例報告、院外案例分享或者教學需求等。有時雖未依法使用,不見得立即會有什麼爭議,但有些規範畢竟依法是很明確的存在,就跟著老鄧來一起看看對於x光片利用,到底有哪些應注意,哪些需以法為之,甚至乾脆是否在填寫病歷時,考慮一律讓病人簽署相關同意書,以絕後患。



X光片屬於病歷一部分


醫療法第67條則指出,「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 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其中檢查造影片,例如X光、超音波等,依衛福部函釋屬病歷一部分。



病歷如何合法利用


原則


1.不得洩漏

依照醫療法第72條及醫師法第23條,醫療機構、醫師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醫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緩。

請注意,這兩條規定並無需依是否能辨識病人身份為要件喔,也就是說就算你利用的x光片就算無法辨識病人身份,依法而言,還是違反此兩條。



2. 不得為目的外利用

這是目前新修訂個資法所禁止的,也就是說以往有些院所將病歷個資當作宣傳該院所之管道,在舊法時期可以個資法第20條七款但書來操作,但現在已禁止,除非當初在蒐集時直接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禁止將病歷資料做目的外利用。


例外


104年底個資法修訂已將病歷歸屬特種資料後,病歷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對於病歷利用而言,除非,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X光片臨床上利用方式



1.科內或院內案例討論

原則上此部分優先適用屬醫療法及醫師法所規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為醫師執行業務所需之合理範圍,因此病歷資料使用上雖未規定須去識別(去識別乃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但除非必要,還是以去識別化為優先考量方式,惟仍須遵守醫療法規定之保密義務。


2 發表於期刊、paper、或其他醫學刊物上

(1) 病人書面同意

這是最理想方式,甚至可在同意書上請人勾選願意揭露之程度,例如影像完全去識別化、部分去識別化或全都露,病歷個人資訊匿名或全去識別化等,如此便可將病歷資訊使用適法化。

但須注意當使用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皆為無效同意。


(2)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

若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則法令同意其使用。

a.公務機關

基本上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故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個資法之公務機關,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或公立醫院亦屬之。

b.學術研究機構

個資法中並未定義學術研究機構,但教育部有「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或許可參考。

至於一般學會或社團法人等牙醫師之組織,目前似乎並不符合該定義,日後或許透過案例或函釋解釋,方能更明確區別適用與否。


(3) 私人醫療院所

目前法令並未授權私人院所或個人得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使用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病歷資料。

因此對於私人院所或個人而言,最保險的方式還是取得病人書面同意後,才將該病歷資訊以其同意揭露之方式,投稿或發表於期刊或論文中,以免有違法之虞。



有簽有保佑,沒簽有代誌


臨床上之x光片使用或許無法辨識是何人,而且就算違反個資法,只要「非意圖營利」,便不會遭受刑法追究,原則僅以民事損害賠償主。

但不要忘記醫療法與醫師法之規定,卻未以能否辨識為要件,因此只要相關單位追究(通常是有人檢舉啦),便有遭罰鍰之可能,因此還是以取得病人書面同意為最根本,方是良策,以絕後患,因為有簽有保佑,沒簽可能有代誌。

「有簽有保佑,沒簽有代誌」, 臨床上x光片使用之我見






臨床上有許多利用病人之x光片的機會,例如院內案例報告、院外案例分享或者教學需求等。有時雖未依法使用,不見得立即會有什麼爭議,但有些規範畢竟依法是很明確的存在,就跟著老鄧來一起看看對於x光片利用,到底有哪些應注意,哪些需以法為之,甚至乾脆是否在填寫病歷時,考慮一律讓病人簽署相關同意書,以絕後患。



X光片屬於病歷一部分


醫療法第67條則指出,「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 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其中檢查造影片,例如X光、超音波等,依衛福部函釋屬病歷一部分。



病歷如何合法利用


原則


1.不得洩漏

依照醫療法第72條及醫師法第23條,醫療機構、醫師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醫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緩。

請注意,這兩條規定並無需依是否能辨識病人身份為要件喔,也就是說就算你利用的x光片就算無法辨識病人身份,依法而言,還是違反此兩條。



2. 不得為目的外利用

這是目前新修訂個資法所禁止的,也就是說以往有些院所將病歷個資當作宣傳該院所之管道,在舊法時期可以個資法第20條七款但書來操作,但現在已禁止,除非當初在蒐集時直接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禁止將病歷資料做目的外利用。


例外


104年底個資法修訂已將病歷歸屬特種資料後,病歷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對於病歷利用而言,除非,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X光片臨床上利用方式



1.科內或院內案例討論

原則上此部分優先適用屬醫療法及醫師法所規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為醫師執行業務所需之合理範圍,因此病歷資料使用上雖未規定須去識別(去識別乃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但除非必要,還是以去識別化為優先考量方式,惟仍須遵守醫療法規定之保密義務。


2 發表於期刊、paper、或其他醫學刊物上

(1) 病人書面同意

這是最理想方式,甚至可在同意書上請人勾選願意揭露之程度,例如影像完全去識別化、部分去識別化或全都露,病歷個人資訊匿名或全去識別化等,如此便可將病歷資訊使用適法化。

但須注意當使用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皆為無效同意。


(2)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

若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則法令同意其使用。

a.公務機關

基本上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故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個資法之公務機關,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或公立醫院亦屬之。

b.學術研究機構

個資法中並未定義學術研究機構,但教育部有「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或許可參考。

至於一般學會或社團法人等牙醫師之組織,目前似乎並不符合該定義,日後或許透過案例或函釋解釋,方能更明確區別適用與否。


(3) 私人醫療院所

目前法令並未授權私人院所或個人得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使用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病歷資料。

因此對於私人院所或個人而言,最保險的方式還是取得病人書面同意後,才將該病歷資訊以其同意揭露之方式,投稿或發表於期刊或論文中,以免有違法之虞。



有簽有保佑,沒簽有代誌


臨床上之x光片使用或許無法辨識是何人,而且就算違反個資法,只要「非意圖營利」,便不會遭受刑法追究,原則僅以民事損害賠償主。

但不要忘記醫療法與醫師法之規定,卻未以能否辨識為要件,因此只要相關單位追究(通常是有人檢舉啦),便有遭罰鍰之可能,因此還是以取得病人書面同意為最根本,方是良策,以絕後患,因為有簽有保佑,沒簽可能有代誌。

2016/10/5

告知前中後,麻煩手中握






告知或告知同意,相信是大家非常耳熟能詳的事情,而且也知道照理說要先告知或者需得病人同意才能開始醫療行為,但真正臨床上面對醫療行為時,卻往往就不是這麼一回事,有時沒告知、有時事後告知、或者有時事中才告知,告知時點的差異,對於告知效果與該負責任輕重,也許差之毫釐,但往往卻失之不只千里了,老鄧就用以下的例子來說明。


病人因牙齒過度咬合、夜間嚴重磨牙,故造成牙齒嚴重磨損而飽受牙齒敏感之苦,因此前來診所求診,經醫師診斷後,建議病人做牙套(先不論這種建議是否適當)來改善敏感問題,此時身為牙醫師的你,對於以下三種告知時間點及內容,你會選擇哪一個?



告知在治療前


先告知病人可以處理的選項及其優缺點,然後讓病人自己選擇,如果病人最後選擇做牙套,除了在病歷記載和假牙同意書簽名外,最好必須再度提醒病人,可能會有以下兩種狀況

1. 因為牙齒原本已嚴重磨耗,因此在磨牙的過程,可能因為齒量所剩太少,造成牙髓暴露(神經跑出來)時,便可能需要先經根管治療(抽神經)後,再完成牙套製作。

2. 如果未影響神經,但如果牙齒量不足夠牙套修型厚度,也許在裝戴牙套時,為避免假牙厚度太薄造成強度不足,或許得修磨一下對咬的自然牙,來獲得假牙足夠厚度及適當的咬合位置,此時有的病人對咬牙會有短暫敏感現象出現,但通常經過一些時間會恢復。



告知在治療中


因為事前僅告知病人做假牙這選項外,其他也就沒多說,病人當然也沒多問,結果當在裝置假牙時,這才發現假牙再修下去可能會破洞,於是當下告訴病人此情形,並且告知他為達到假牙可裝置之結果,需要調整對咬自然牙來獲得足夠空間裝牙,否則假牙太薄會破掉,病人當下或許有些疑慮,此是牙醫師通常會被出一套經典台詞,這是醫療常規,而且教科書上也是都這樣寫的,這種處置方式是合法合理的處理模式,此時病人能說什麼?不嗎?還是默默的同意,因為頭都洗下去了,於是在真牙、假牙彼此爭空間中,假牙終於完成黏著上去。


治療後仍未告知


從一開始做假牙,試假牙、修對咬,裝上假牙完成黏上後,通通沒告知病人這回事,事後連再補告知的想法,更是連一絲絲的念頭也沒飄進腦中,覺得作假牙本來就是這樣啊,做了不夠空間,當然磨對咬,要不然勒?就算事後有問題,也是正常啊,本來做假牙就有可能會這樣,那是病人的問題,我又沒錯。


如果給大家選,我想大多醫師都會正義凜然的選治療前就應告知這個選項,但實務及臨床上看到最多的卻是治療中才告知或甚及治療後還不告知的狀況,特別是治療中。不管在調解或處理醫療糾紛時,對於這類狀況,因調對咬牙事後造成病人對咬牙敏感,甚至敏感到無法使用,或者病人質疑,為何要修真牙相關問題時,最常聽到醫師義正詞嚴,神情肅穆的解釋說,為避免假牙破裂,即獲得足夠空間裝假牙,當然只好調對咬牙,書上或老師都是這麼教的,我是照規定處理的,當然沒有錯,但真的沒有嗎?


其實面對這類問題時,醫師只說對了一半,對於空間真的不足,而得修型對咬牙的狀況,雖然教科書或許有提到,但這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你在擬定治療計畫時已可以預見且知道,在作假牙時這空間有可能會有一些不足,而有機會得需要調整對咬牙,並且你也告知病人其他治療計畫優缺點,病人最後自願選擇了這項治療模式,並在病歷或假牙同意書上簽名,確認了解可能會有此情況下,你才有資格及條件,因空間不足調對咬自然牙,因為你充分告知及說明,並得病人事先同意。


也許又有醫師說,可是我在裝假牙時要調之前有先告知且獲得他同意啊,請注意,這種告知及同意是有瑕疵的,1.病人當下沒有足夠時間決定與理解目前真正狀況2.你此時告訴病人,這種調整方式是合乎書上寫的或老師教的,但你沒告訴病人,這是你造成的,因為本來這種類型嚴重磨牙的病人,就是因為珐瑯植被磨耗太多才敏感,你如果又建議她做牙套,一磨下去,本來空間就會有不足的可能,但這一切原先是可避免的,除非病人一開始瞭解其可能後果並堅持要做假牙。3.有多少病人當下能夠不同意嗎?


勿導因為果


請記得,許多醫師在抗辯自己的醫療行為合乎一般醫療準則或常規時,常常倒因為果,就像此例,如果你只看結果,而且把它當原因,自己當然覺得在這狀況下,只有調對咬才能解決,怎麼會有錯,但醫師有沒想到一件事,此事一開始你就疏忽忘了提醒病人或自己注意,當選擇做假牙時可能的問題,因為病人如果事先知道可能要調對咬自然牙、調完後會有可能會敏感或咬起來有機會造成更酸,他便有可能會拒絕你的建議處置方式,這才是真正的因,許多醫師真的都漏了注意這段,而一直只討論果,倒因為果,當然常常鬼打牆。


做假牙時的告知前、中、後,不同的選擇,極有機會讓自己本來可能完美的療程,蒙上一層超不確定且危險的陰影,適當的選擇你該做的,你才能掌握會造成麻煩的可能,而不是可能被麻煩掌握。



2016/10/1

受僱醫師系列(ㄧ)資料篇 我做的病人並不就等於病人的一切就是我的,從受僱醫師談起






近來常有醫師詢問有關診所受僱醫師要離職時,會發現不管明拿或暗取病人的病歷、x光片、照片、齒模或其他相關個資等問題,對於明拿者,受僱醫師認為病人是他做的,所有資料他當然有權處理及使用,而對於暗取者,雖不是明拿,但實際上還是取得病人相關就醫資訊,進而造成診所許多困擾。



今天先針對受僱醫師(先不談合夥醫師)、病人及院所間,就看診資料歸屬的問題與處理,來說說老鄧的看法。

醫療契約成立於診所與病人間,非受僱醫師與病人。



當病人C前來甲診所就醫,雖然由受雇醫師B為其看診,但其醫療契約並非存在病人C與受雇醫師B之間,而是存在甲診所與病人C之間,也就是當面對病人對受雇醫師B提出民事訴訟時,法院通常是會要診所也就是負責醫師A(僱用人)必須先為這契約之相關民事問題或賠償負責,而非受雇醫師B。那B醫師不用負責嗎?因為B醫師在法律上屬受僱人,當A依法賠償完病人C後,可就所賠償之金額如何分擔再與B協商(除非當初受僱時有先講好賠償比例),若協商失敗,則只好依訴訟方式再解決,但A不能以B應負全部責任為由而拒絕賠償C,或只願意賠償多少比例。

就診資料原則歸屬診所


受僱醫師在診所所看的病人,其所有就診紀錄資料、x光片、照片、模型等皆因醫療契約存屬診所與病人間,且是院所依法取得,因此這些就診資料所有權應屬診所所有,並非病人是你看的,這些資料就是屬於你擁有且可自由處分、處理及利用。


就診資料外洩,診所可能責任



1. 醫療法規定,院所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否則會被罰,5萬起跳,最高罰至25萬元整。請注意違反這條除了罰院所外,誰洩漏的也會被罰一樣金額。

2. 個資法有規定,院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違反者,院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院所負責醫師,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老鄧的看法


1. 院所如欲使用病人個資(例如照片、x光片、照片模型等),一定要事先徵得病人同意及簽署同意書。

2. 如果受僱醫師個人欲使用病人個資,除非當初1.之同意書內容已包括提供受僱醫師使用知用途與方式,否則應請受僱醫師與病人再簽署一份包含使用用途及目的之同意書,當然理論上因相關個資所有權屬於診所,同時應經診所同意。

3. 院所請就病歷等個資防範部分訂定適當安全措施的計畫,例如病歷存取權限,x光和照片之存放及取用等,萬一診所個資被牙助和雇用醫師明拿或暗取,而遭病人檢舉時,至少要有書面計畫可提供相關單位稽核及說明。

4. 院所為免受僱醫師日後有類似行為,且為證明負責醫師已盡防止義務,應在雇用時書面約定告知,有關院所病人個資、病例、臨床資料,未得院所同意前,禁止擅自攜出、下載、引用,違者依法究辦並負責賠償損失。

5. 對於病歷、x光片及檢查相關紀錄等,因本就屬廣義病歷一部份,其所有權當然屬院所,並不會屬於受僱醫師外,但對於臨床照片則會因處理模式不同,其所有權歸屬會有不同。針對臨床上所拍攝病人照片,衛福部有函釋說明,除非拍攝之前已告知病人此照片為做教學或研究使用,並得其書面同意,則此時照片便不屬病歷一部份,便可屬醫師個人所有(但使用須符合用途及規範),要是沒有上述程序,此照片便屬病歷一部份,則所有權便屬診所。






現在社會關係或許已不像以往單純善良,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及困擾,在僱用醫師之初把醜話先說在前頭,也許感覺起來好像傷感情、不信任,但事歸事、人歸人,人事不先分清楚,最後一定會變成是人的問題。

我做的病人並不就等於病人的一切就是我的,從受僱醫師談起






近來常有醫師詢問有關診所受僱醫師要離職時,會發現不管明拿或暗取病人的病歷、x光片、照片、齒模或其他相關個資等問題,對於明拿者,受僱醫師認為病人是他做的,所有資料他當然有權處理及使用,而對於暗取者,雖不是明拿,但實際上還是取得病人相關就醫資訊,進而造成診所許多困擾。



今天先針對受僱醫師(先不談合夥醫師)、病人及院所間,就看診資料歸屬的問題與處理,來說說老鄧的看法。

醫療契約成立於診所與病人間,非受僱醫師與病人。



當病人C前來甲診所就醫,雖然由受雇醫師B為其看診,但其醫療契約並非存在病人C與受雇醫師B之間,而是存在甲診所與病人C之間,也就是當面對病人對受雇醫師B提出民事訴訟時,法院通常是會要診所也就是負責醫師A(僱用人)必須先為這契約之相關民事問題或賠償負責,而非受雇醫師B。那B醫師不用負責嗎?因為B醫師在法律上屬受僱人,當A依法賠償完病人C後,可就所賠償之金額如何分擔再與B協商(除非當初受僱時有先講好賠償比例),若協商失敗,則只好依訴訟方式再解決,但A不能以B應負全部責任為由而拒絕賠償C,或只願意賠償多少比例。

就診資料原則歸屬診所


受僱醫師在診所所看的病人,其所有就診紀錄資料、x光片、照片、模型等皆因醫療契約存屬診所與病人間,且是院所依法取得,因此這些就診資料所有權應屬診所所有,並非病人是你看的,這些資料就是屬於你擁有且可自由處分、處理及利用。


就診資料外洩,診所可能責任



1. 醫療法規定,院所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否則會被罰,5萬起跳,最高罰至25萬元整。請注意違反這條除了罰院所外,誰洩漏的也會被罰一樣金額。

2. 個資法有規定,院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違反者,院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院所負責醫師,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老鄧的看法


1. 院所如欲使用病人個資(例如照片、x光片、照片模型等),一定要事先徵得病人同意及簽署同意書。

2. 如果受僱醫師個人欲使用病人個資,除非當初1.之同意書內容已包括提供受僱醫師使用知用途與方式,否則應請受僱醫師與病人再簽署一份包含使用用途及目的之同意書,當然理論上因相關個資所有權屬於診所,同時應經診所同意。

3. 院所請就病歷等個資防範部分訂定適當安全措施的計畫,例如病歷存取權限,x光和照片之存放及取用等,萬一診所個資被牙助和雇用醫師明拿或暗取,而遭病人檢舉時,至少要有書面計畫可提供相關單位稽核及說明。

4. 院所為免受僱醫師日後有類似行為,且為證明負責醫師已盡防止義務,應在雇用時書面約定告知,有關院所病人個資、病例、臨床資料,未得院所同意前,禁止擅自攜出、下載、引用,違者依法究辦並負責賠償損失。

5. 對於病歷、x光片及檢查相關紀錄等,因本就屬廣義病歷一部份,其所有權當然屬院所,並不會屬於受僱醫師外,但對於臨床照片則會因處理模式不同,其所有權歸屬會有不同。針對臨床上所拍攝病人照片,衛福部有函釋說明,除非拍攝之前已告知病人此照片為做教學或研究使用,並得其書面同意,則此時照片便部署病歷一部份,便可屬醫師個人所有(但使用須符合用途及規範),要是沒有上述程序,此照片便屬病歷一部份,則所有權便屬診所。






現在社會關係或許已不像以往單純善良,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及困擾,在僱用醫師之初把醜話先說在前頭,也許感覺起來好像傷感情、不信任,但事歸事、人歸人,人事不先分清楚,最後一定會變成是人的問題。

2016/9/28

「跨界不跨業,轉型不轉行」-----老鄧的學習之路






 老鄧9/24回母系與在校學弟妹分享自己非牙科部分的學習之路,今天把分享內容以當所沒有的文字稿呈現,希望能提供給大家另一種參考。


許多人會跨界學習,是因為想多跨一種行業,或者學習後能轉型而直接轉行,但對於大多數牙醫師而言,牙醫畢竟是自己最熟悉且穩定的領域,很少會有人想跨業或轉行,但是難道這樣就可以給自己停止學習的藉口嗎?老鄧會說,當然不,跨界可以不用跨業,轉型也可以不轉行,況且學習本就不需任何藉口。






別只有專業,做個有觀點的通才吧


先說結論,安娜溫圖Anna Wintour在美國版《Vogue》雜誌做了將近30年的總編輯,以她為原型的電影《穿著Prada的惡魔》票房大賣,更讓她成為全球名人,從此被冠上「時尚女魔頭」封號

2015年3月,應邀來到牛津大學,給予這些即將畢業的學子們建議(有關這演講影片可參考https://youtu.be/WxlrjalADs8


其中很重要的兩項觀點便是,

一、不要變得過度專業(over-specialized)

二、讓自己成為大膽無畏、有熱情、有創意、吃苦耐勞的通才(polymath)



四十而不惑



老鄧82年自陽明畢業後,汲汲營營於執業之路,一路走來除了工作還是工作,除了想賺錢還是想賺錢,轉眼間14年過去了,工作是真的做了不少,每天從早上9點到晚上10點,從星期一至星期六,但錢卻沒賺多少,有天突然看到書櫃上的論語,隨手一翻竟是為政篇,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從心所欲不越矩。」,心中ㄧ震,我剛好屆至不惑之年,捫心自問,我對自己真的不惑了嗎?人生至此已幾近一半,除了牙醫專業,我的人生還剩什麼?該去做點自己真的想做的事了吧,此時腦中浮現「法律」兩字。是的,法律一直是我的最愛,當初高中因為被期待念自然組,所以被迫放棄自己最有興趣的選擇,也許真的是時候了。於是報考了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白天班,非在職專班),很幸運也考上了,從此開啟半工半讀的三年歲月,這三年中寫的國字比前30年還多,這三年中白的頭髮比前30年還多,這三年中掉的頭髮也比前30年還多,但這三年卻是我人生念書最快樂、最自動、最享受的歲月,並且發現原來當唸的是自己喜歡且想念的時候,念書竟是件如此美妙的事,也許身體真的很累,但心裡的滿足實不可言喻,好棒的三年。







98年東吳畢業後,利用所學的專業參與了公會及全聯會許多醫療調解、倫理等相關事務,同時也擔任衛生局調解委員,但當五年過去了,發現好像又少了些什麼。此時想想自己學了法律,到底對牙醫界有何幫助或者如何更大的幫助,往法律方向走,走不過專攻法律的人,往牙科方向走,走不贏一堆已學有專精的牙醫師,此時想到憲哥常提到的一句話,「人多的地方不要去」,腦中靈光一現,想起科學界有科普,醫療法律為何不能有其法普,醫生念法律的不少,但專門討論牙醫醫療法律卻很少,於是104年3月「老鄧給個說法」粉絲團就在這個觀念下誕生了。

但不寫還好,一寫才發現要寫專業又通俗易懂的文章很難,要把難懂且都是一堆文字的法律要講給不懂得人懂更難,於是決定開始到外面上課,學習非牙醫以外的知識及技能,從新思惟開始,接著演說、簡報、談判、拍出影響力等一堆課程,就此開啟了另一段50人生的學霸學習之旅。



新通才=專才+通才

有人會說,我們是牙醫師,已是專業人士,哪還需要跨界學習。或許我們對於專業部分並不匱乏,但未來社會的演變,一來難保自己不會被其它可能取代(例如機器人),二來就算不會被取代,能夠擁有另一份才能,也許能讓自己的專業更專,競爭力才會更強而難被取代。

這期商周提到,未來世界的專家,除非你是狹領域、超專家,否則跟你一樣的專家一堆時,你的競爭力就流失,除非你可以當所謂的T型人才,也就是專才+通才,那麼你就比別人更多一份領先與優勢。


通才來自跨界學習,跨界學習有三個好處,跳離、跳脫、跳轉, 



跳離


當跨界學習時,第一件會發生的事便是你必須跳離舒適圈,因為不再是你熟悉的專業領域,你就得從新調整心態,因為沒人鳥你是牙醫,一堆人比你還優秀,你更不得不重新面對自己。並且更會因為你的跳離,而有機會認識許多不同領域的優秀人才,他們能幫你拓展你的視野,他們能刺激你,讓你不再以窩在舒適圈為滿足,你的人生將不會只有牙醫。



跳脫


跨界學習更可以使自己跳脫原有思考邏輯,當接觸新知識、新領域時,就得被迫用上新思考邏輯才能學習該項領域,當腦袋瓜一轉,跳脫固有思考慣性時,人生許多問題,便會有不同思考與結論。



跳轉


當自己跨界學習後,除了可以將跨界內容內化為自己所學和所需外,更可以藉由吸收轉化來提升自己舊有知識及技能,讓自己在專業上更上一層樓,因為這只會你有,別人不會也無法有。



學上癮,過癮學



學習是條不歸路,因此對於學習而言,退步並不會向前,學而後知不足,不足後才會更想學,所以當學習上癮成為興趣,過癮學習便是自己的義務了,學上癮,過癮學。



Anna Wintour所指的「別只有專業,做個有觀點的通才」,其實並不是要否定專才,而是希望當你有專才時,不要封閉自己學習的心靈,做個新通才(polymath),因為當擁有專才+通才,你的人生會有機會更不同,不論是你及你的專業。好學不倦,學而不厭,沒有年齡限制,只有自我設限,當快50的我都行,更年輕的你們絕對也行。




2016/9/26

「攻」欲善其事,必先利其「氣」 一談就贏的五氣。







首先對於這堂課的隆重登場及課後感想是,

    千呼喚萬始出來,
    千辛萬苦報到名,
    千方百計學談判,
    千言萬語訴不盡,
    千千萬萬來談贏。



等待是值得的,一天的談判饗宴,帶給我們期待之中,意料之外的豐富收穫,沒有學院派的教學,只有實務再實務的傳遞,原來談判是一種態度與堅持,那是對保護自己所愛的人、事、物的態度,更是對完成某種程度期待事務的堅持。

「攻擊是最好的防守武器」,但不動也是攻擊的一種,因此以靜制動是種攻擊,但「攻」欲善其事,必先利其「氣」,倒底哪種五氣,才算是武器呢?


氣勢


並非只能是強勢主導,也可以是造勢而起,更可以是順勢而為,就是不要勢不兩立,除非你原本對於談判結果就是可有可無。

氣度


你想讓的程度,你能讓的程度,你不想讓的程度,你不能讓的程度,這些都在事先沙盤推演之中,度量之內,情理之外。

氣壓


你可以利用讓對方等候來造成壓力而誘他失控,你可以利用你的情緒來給對方壓力而使他失序,你可透過拒絕進造成對方壓力而令他失衡

氣質


透過了解自己的個性風格,來營造自己的談判風格,你可以在合作、競爭、迴避、遷就及妥協五種特質中,了解自己的最佳談判風格及方式,因為沒有先有自知之明,哪能再知對方。例如我合作是8,競爭是8,迴避是7,透過A大師解盤後,才更確定自己原來真的是這麼一回事。

氣場


你可以讓自己的實力發功,而讓對方感受到你的強大氣場而未戰先卻,你更可以讓自己呈現超乎原有實力的氣場,讓對方以為那是你的真正實力,實有時實之,或者實而虛之,虛而有時實之,虛實之間,存乎己心,疑乎他心。






五氣可以成為 「攻」欲善其事,便先利其「氣」之五氣,也許你說還是沒看懂,那是一定的啊,A大師數十年的功力,讓我這樣三言兩語就寫完、寫懂,那就不叫A大師了,想懂你自己來上,只不過很難報,有夠難報,或許猶抱橘子半遮面,可能容易些。(有關橘子的一切,等你上完課就知道,那是A大師的最愛)



2016/9/12

「專」而不「鑽」,談專業如何表達







大家都知道,老鄧除了是為牙醫師外,更因為在東吳唸了三年法律研究所,所以常在「老鄧給個說法」發表一些有關醫療法律的文章,之前剛好有機會蒙憲哥的邀請,到「寫出影響力」三班分享自己對於法律專業文章要如何寫,才能夠寫的讓大家願意看,能夠懂的心得,因為迴響還不錯,也承蒙一些朋友的鼓勵下,老鄧特地將之整理,希望能跟更多朋友分享,及接受指教。

「用對方的邏輯 寫自己的觀點」


先說結論,「用對方的邏輯 寫自己的觀點」
好的專業文章就是要用對方的邏輯 來寫自己的觀點,而不是用自己的邏輯,來陳述對方的觀點。因為對於自己的專業,幾乎至少已接觸了大學四年,而多則從事該專業數十年,因此這些邏輯根本已成為自己生活上的一部份,從不會覺得哪裡不順,哪裡不通,哪裡不懂。因此依照自己的邏輯所提出對方想瞭解或接受的觀點,常容易導致對方霧裡看花,隔靴搔癢之感,更容易因為對方在自己口水亂噴辛苦的解說下,卻仍無法理解,也便常導致自己的不耐煩及暴怒。所以只有依對方的邏輯下,來敘述自己的觀點,對方才容易接收進去腦中,例如對方腦中能吸收的模式如果是圓柱形,但你的邏輯卻是長方形,那麼硬塞的結果,不是塞不進去,要不就支離破碎。但如果你可以將自己觀點,是先調整為對方能吸收的圓柱形,那麼對方才有吸收的可能及理解。

這裡所指對方的邏輯,不侷限僅只是指對方腦中思考的邏輯,還甚至包括生活上、情感上、認知上、及情緒上等等的邏輯。因而這個方法用在每個專業領域轉譯的過程都可適用,例如醫療上的告知同意,醫師如果只以自己的醫學邏輯,來解釋病情便希望病人能理解及同意,往往不僅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可能還可能一事無成。但是如果以對方的知識、認知及思考上的邏輯來說明,反而可能病人才應該更容易理解醫師在說什麼,因為病人希望的是

聽懂你的觀點,而不是聽你的觀點。


至於如何可以寫出給想懂得人懂的好的專業文呢?以下是老鄧的看法。


ㄧ、專業是基本


專業文最基本的需求是你一定要有專業,但這裡的專業並非單單只指學歷和學位上的專業,也包括自修與自習上的專業,例如你對三鐵有興趣,也參加了一段時間的活動,雖然不是體育專業出身,但因沈浸及鑽研該領一段時間而有心得,你便是在三鐵上專業某種程度上的專家,只是現在網路世界資訊和的發達,如果你不是真的懂或真的有點本事,是很容易被打臉及留名千史的,這點可千萬要注意。



二、好的題目跟好的照片


好的題目很重要,除非你真的很有名,寫的東西隨便寫都有人看,否則一個能吸睛或者吸引你的讀者群驚鴻一撇的好題目是很重要且有幫助的,例如,「錄死誰手,醫病之間,誰可錄誰」這個標題,絕對比用「錄音在法律上到底適法性及罪責為何?」來的讓你的讀者群想看。

而現在網路世代,一張符合你及切合題目的好照片,絕對會為你自己的文章內容大大加分,並因好的照片視覺刺激下,增加讀者更願意進去該文閱讀的意願,但請注意照片版權問題。



三、深入淺出


深入是以你真正擁有專業為基礎,否則連淺入可能都有問題,無法深入,出來的便只有可能粗淺及出淺。
淺出不是出淺,也就是說淺出是將經自己深入了解後的專業,經過轉譯的方式,淺淺逐漸逐層娓娓道出,絕不是為了淺出而出淺,變得只是刻意堆砌一堆未經吸收消化且粗淺沒有意義的白話文字。

淺出另一個重點便是依據你的觀眾或聽眾是誰,來決定淺出的程度,例如你的對象是比你資深且專業的人士,那麼此時的淺出,便是經你消化吸收後的專業內容及用語,如果是一般不具專業的民眾,那麼此時的淺出,除了是經你消化吸收的內容外,更是需要透過轉譯的過程,例如譬喻、舉例等方式,來讓他們可以理解與瞭解。

舉例來說,大家做假牙時都會有個疑問,到底做了假牙後,裡面的還會不會再蛀牙,應該會有許多的牙醫師,以許多的專業術語與數字來告訴你一定會再蛀牙,但大多人應該還是不容易理解。其實這個題目本身就是個錯誤的題目,因為假牙本身真的一輩子都不會蛀牙,有機會蛀牙的是假牙裡面的真牙,因此老鄧一開始都會告訴病人,真正準確的問法應該是假牙裡面的真牙,到底會不會再蛀牙,而老鄧便以安全帽來比喻,假牙就像你騎車戴的安全帽,而真牙就是你的頭部,在相當程度的撞擊下,安全帽可以提供頭部保護,但不代表戴了安全帽的頭是怎麼撞都不會壞的,而戴了安全帽就算沒撞擊,更也不保證你頭一輩子不會有問題,如此病人應該比較容易理解假牙的使用上的限制。



老鄧認為當具備了以上三點後,才比較有能力來用對方的邏輯來寫(說)自己的觀點,也才能夠有能力詮釋一篇「專」而不「鑽」的專業文,否則除了因為一直在用自己的邏輯講對方的觀點造成對方有聽沒有懂外,更容易到頭來只會發現自己的專業文,只剩讚嘆,而不是讚歎。



*

2016/9/10

下雨天,抬槓天(四)--病人可以要求刪除病歷嗎?




老鄧:妳好,今天牙齒有什麼問題嗎?

憂女:ㄣ ……..今天我想要洗牙。

老鄧:沒問題。

……………..

老鄧:洗好了,妳的牙周狀況有點牙齦炎的情況,應該平常刷牙會容易出血,另外牙縫可能需要用牙線或牙線棒清除,其他還好。

憂女:醫師我有個問題。

老鄧:請說。

憂女:我可以要我上次拍的x光片嗎?

老鄧:沒問題,索取病歷複製本或其他x光片資料是你們病人的權利,一張x 光片費用是兩百元,妳上次左上後牙及右上後牙各一張,總共是400原,但需3-7工作天。

憂女:ㄣ ……..,我想我說得再清楚一點,我想要回我的x光片。

老鄧:這部分很抱歉,x光片是屬於診所依醫療法需保存的資料,只能提供複製本給病人。

憂女:那我要求診所刪除我的所有就醫資料,因為我不會再來你的診所看牙,我有上網查過,依照個資法,我有權要求診所刪除我的個資,如果你不刪除,我要告你。

老鄧:告我,哇哇哇,這是我最怕聽到的事,每次一聽到都熱血沸騰。但我想有兩點要告訴妳,,聽清楚喔不是告妳,是告訴你。
一、依照個資法,你的確有這權利,但很抱歉,診所依照醫療法,至少也得有保存病歷七年以上的義務。 
二、個資法在法律位階上是屬普通法(一般人都適用),但醫療法在法律位階上是屬特別法(特殊身份適用,例如醫師),而其位階特別法高於普通法,因此你無權要求診所刪除依法得保存之個資。

憂女:自從上次來就診,照完x光片,被你發現我兩側臉頰因車禍後整形,所以有打鋼釘,我就一直憂鬱到今天,因為我不想被我論及婚嫁的男友發現這秘密,我本來到任何醫療院所看病都很小心,不要男友陪我去,就是怕他發現,上次因為想說只是看牙,所以讓他陪我來,但我不知道他有沒聽到x光片上有鋼釘這段話,我緊張到現在,我不想讓他知道這秘密。

老鄧:我想這點至少在我診所你可以放心,你的就診資料,除了你本人外,不管是你爸爸媽媽,你老公、男朋友等,我們依法都不會提供,就算他們有持你簽署的同意書,我們都會盡可能跟你本人確認過,才會提供。我想保守病人就醫資訊及資料,是醫師的義務。

憂女:真的沒辦法銷毀。

老鄧:很抱歉。

憂女: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老鄧:外面下大雨,裡面下小雨,還下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