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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9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Ⅳ,上班工時篇







應徵牙助時,除了首先被問的,除了前篇之薪水外,另一個重點便是,上班的工作時間為何?上班工時的重要性,影響到上幾天、休哪天、一天上多久、及加班費計算等問題,所以影響深遠,大家得好好注意。


ㄧ、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每週休六及日


雖然自105年起已將勞工雙周八十四小時工時降為單周四十小時,確立全面周休二日法源,且雇主不得因為修正工時而變相減薪。

但請注意,很多院所或前來應徵的牙助,誤解了上述意思,以為所謂週休二日是應跟公務員一樣,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而六、日為應休假日。

真正的解釋應為,如未採四周變形工時制之院所,原則上牙助每週上班最多40小時,也就是說,如果每天上8小時,則一週最多上5天班,因此會有兩天的休假日,但非只能上星期一至五,而六、日一定得放假。


二、工時


院所視其規模及人力數投置量不同,對於勞基法所規定工時中,以下列兩種較適用。

(ㄧ)正常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四週變形工時
為配合院所排班需求、人員調度及加班時數之控制,一般院所除正常工時制外,勞基法還特地準許醫療業採所謂四周變形工時制,採用該制時,有以下幾點需注意。
1. 須經勞資會議通過
也就是說,當牙助前來應徵時,若院所之前勞資會議已有通過該項工時制,則可以直接告知牙助,診所目前工時安排為此,如果覺得接受,再來上班。
但如果院所尚未經勞資會議通過該類工時,則無權要求前來應徵之牙助,須先接受四週工時制,僅能先依正常工時制,日後如果勞資會議決議,此時才可依決議之工時制上班。

2. 變更原則如下
(1)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也就是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十小時
      (如為採正常工時制者,正常工時則為8小時)。

(2)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不得超過二小時(也就是一天最多12小時)。

(3)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不受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限制。

(4)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可於夜間工作
      (也就是可超過夜間10點),但院所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午休時間是否屬工時一部分?

1.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所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之強制規定,其意非指休息時間必定安排在工作時間滿4小時「後」實施,一般係指4.5小時內應有30分鐘的休息即可。

3.依勞動部之函釋指出,勞基法第35條所指「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4.所謂午休用餐時間,其實是勞動法上所稱的“工作日間歇時間”,指的是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勞動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時間,因此午休時間若屬該條之規定,需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便不屬工作時間。

5若非屬該條連續工作四小時後之休息時間(例如診所早午班時段,早上僅上班三小時後休診,或者午晚班時段中間6-7點休診),是否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法律則無明確規定,因此,院所可自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中午休診至下午開診這段時間,計算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只要是在勞工就職時,院所已明確告知後,如勞工仍願意就職,則便代表接受此工作條件,如此院所便無違法之虞,當然為免日後爭議,雙方可考慮簽立書面資料或勞動契約。


三、加班費之計算


1.優先以每日工時總和計算

超過每日分配工時,視為加班時間,例如原本分配上班時數6小時,因故需加班4小時,前兩小時加班費,月薪/240小時x(4/3),請注意非1.33而是4/3(有人真的會計較)。

之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月薪/240小時x (5/3),請注意非1.66而是5/3。

2.四周工時已滿160小時
當原本四周工時已滿160小時,卻突然需要員工再加班一天,
 其加班費計算方式亦為,
⦗前2小時x月薪/240小時x(4/3)⦘+⦗後6小時x月薪/240小時x(5/3)⦘。

3.休息時間(需為就職時已告知牙助,且牙助確定知道)不算工時,也就是當日總工時計算,須扣除,該段休息時間長度。

4.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不可只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勞基法中本就無補休一詞)。

5.院所使牙助有延長工時之情事,不得要求牙助事前一次性同意以「補休」方式辦理。須於每次加班後使牙助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

6.另外不得以超過補休期限,將補休時數歸零。未依限補休,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四、出勤紀錄表


此乃紀錄牙助之排班及總工時是否符合勞基法規範之依據,亦為勞動檢查重點,
 在勞動檢查時,有時會要求院所至少提供半年內之書面資料。

1.保存五年

2.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3.勞動檢查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也就是必須以出勤紀錄表方式提出。

4.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為牙助應徵時,對於工時所該注意事項,
 多遵守一分,被找麻煩機會就少一分。下期待續…..

2016/3/27

說出影響力2,除了說也要演







3/25是驗收「說出影響力」課程的日子,20位同學分享了屬於每個人精彩的故事,有喜、有悲、有樂,也許表達方式不同,也許想要分享的程度不同,但都是每個人的真心話,真心事,一天看到20個人生,怎會不精彩。

聽完故事,感動之後,回頭再來想想說故事這件事,跟說出影響力的關係。
北美原住民有句諺語,

「告訴我事實,我會學習;告訴我真理,我會信;但告訴我故事,他會一輩子留在我心中。」

的確,當想要透過言語告知對方一件事,並且希望他瞭解或接受,最好的方式是將事件透過說故事的模式,來讓對方消化及吸收,

因為所謂說故事,並不是單純要求將事件要當一個故事來說,那僅是「手中有劍,心中無劍」,

而是指透過說故事容易被記住與消化的精神與模式,來讓分享或說明更容易被對方吸收及接受,也就是所謂「手中有劍,心中亦有劍」,

如果可以將每件事情演譯及闡釋,自然而然嵌入至說故事模式,也就是故事即事情,事情既故事,那就真就達到了,「手中無劍,心中也無劍」的境界。

相信這也就是「說出影響力」這堂課,最後驗收要定位在說故事能力的目的。






故事>事實>道理

一件事情,把它當作故事說出,一定比單純事實容易吸引人及被瞭解,
而單純敘述一件事情的事實,也比把它當作道理講給人家聽,來的容易不被抗拒。

1.故事
自身>他人

親身故事的經驗與經歷,說起來一定比說他人的故事,來的深刻與生動,也更容易感動聽眾,因為 由心而出之事+由意而出之情,那是天然及自然,無庸置疑。

2.事實
真實>虛擬

真實的事件其可信度及可確認度,一定比虛擬事實來得高,而且真實故事雖可以改編,但仍是以真實故事為基底,而虛擬故事卻可亂編,也許可以編出超乎想像且精彩的劇情,但連自己都不覺得是真的故事,想要感動人,除非就得真的很會很會演,演到入戲後,故事就是你,你就是故事,但真的難,因為演比說更難。

3.道理

相信>不信

道理要自己都相信的,才會有說服別人也相信的原力,如果道理只是拿來演講用的,想說服別人只有「緣」力,賭賭看誰跟你有緣,才會願意相信你,因為連自己都不相信的道理,是說不進對方心坎裡的。


如何把一個故事說好


演講,演講,講要用演的方式說出來,因為勵志演說家路∙海克勒(Lou Heckler),曾說

「不要重述你的故事,而要重演」

你得邀請觀眾進入故事的情境,他們才能

「聽到你所聽到的,看到你所看到的,感受你所感受到的」,

所以,這裡的演,並不是指你得成為一位專業的演員的演,
而是指要「演由相出,相由心生」的演。





因此老鄧把它分為三種演

ㄧ、演自然


1. 你挑故事

特別是指描述或分享自己親身經歷,此種類型最容易感動人,也往往最催淚,因為此時根本不需特別的演技,只要由心說出,你便是最佳演員,所呈現的便是最真實與最自然的演技,但若講故事有限時間,便需要透過刪除及整理,來替自己呈現所需之畫面。

2.故事挑你

當面對故事由別人指定時,因為不是每個人不管任何題材都有親身經驗,萬一剛好沒此經驗,此時如果僅靠「演自然」,很容易變成「掩」自然,因為自己沒有其他方式或技巧,來彌補因自己生活缺少此類經歷,卻仍需說出這故事的困難。


二、自然演     

   
自然+演
不論故事是親身或他人,透過完整的準備(例如憲哥在第一堂課所教的公式及技巧)故事來呈現時,適當的演出故事所需的感官與感覺,會更容易說動人心,說出影響力。當對於不是自己親身的故事,演更是可發揮輔助效果,另外萬一故事精彩度或感動度之張力不足時,如演得比故事本身精彩,則是可以彌補故事原力之不足。

三、然自演





當自我準備不充足,或甚至無準備時,透過擅演的強項,有時可能讓觀眾感受到一個你完全不熟的但精彩故事,可是萬一自己並不擅演,卻要強演一個準備不足的故事,則變容易造成反效果,因為觀眾不僅會失去接受故事的熱情,更會失去對你的信任。

因此演之於講,有如一體兩面的東西,而非動如參與商,

有講無演易單調,有演無講亦失真,有講有演是王道。


以上為老鄧第二堂「說出影響力」後之心得,
對於此課程,真的只能說,不來上會後會悔一輩子,但上了會一輩子後悔,因為應該再更早點來上,含金量高到如此的課,只要你想說話,想說好話,想把話說好,來吧,你絕不會後悔。





2016/3/21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Ⅲ,薪事誰人知






應徵牙助時,薪資多寡經常是應徵者非常在意的一件事,
因此有關薪資,在法律上有哪些該注意的事呢?

ㄧ、何謂工資


(ㄧ)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給付牙助之金錢, 無論名目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牙助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即應認係「工資」,而納入計算平均工資(與資遣費及退休金有關),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生產獎金」等等,往往院所之所以巧立給付名目,其目的多是為降低勞、健保跟勞退提撥的金額。

但院所應注意,如被檢舉屬實,則可能按其勞保短報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若勞工因此所受損失,院所還必需負責賠償,千萬不可不慎。

(二)以下原則不屬工資,實際仍須以法院就個案事實認定
1. 紅利。
2.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 職業災害補償費。
8.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9.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10.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二、保障薪資14個月≠保障14個月

(一)保障「年薪」14個月, 
如果診所口頭或契約載明,約定「保障薪資」每年14個月薪水,便是指14個月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兩個月薪資不論是在年底或農曆年前發放,這樣的「年終」才發的獎金,還是屬勞基法中的「工資」,而不是一般認為的年終獎金喔。

(二)保障年薪超過12個月的部分如何發放?

重點不在於超過部分是否為年終獎金,而在於勞雇雙方是否有就該部分發放方式作約定。

1. 倘若雙方事先針對在職未滿一年是否依比例發放以及發放時是否必須在職已有約定,則可依約定發放以避免爭議。其約定方式,舉例來說,

「保障年薪十四個月」:

(1)定義:保障年薪14個月,亦即除了每月之月薪之外,尚可領到兩個
                 月保障年薪之差額。
(2)發放時間:除每月薪資外,年薪14個月之差額於翌年農曆春節前兩週
                        發放。
(3)發放對象:(1)到職滿三個月且通過考核之正式員工。(2)發放時必須仍
                             在職。

2.反之若事先未約定,該保障年薪會被認定全部屬於工資,在職未滿一年應依比例發放,發放時也無須在職。

3.既然是保障年薪,縱使雇主虧損也必須發放,發放方式的修改也必須經員工同意。至於保障年薪是否全部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雙方約定。

(二)如果明定保障14個月為「12個月月薪加上2個月年終獎金」,且薪資明細也註明此2個月為年終獎金,則此獎金是一定要發,但年終獎金並非屬於工資性質,僅為雇主恩惠性之給與,發放金額則以原先約定(例如底薪)或一般社會通念方式(雇主自行決定)處理之,且該2個月不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三)所以沒事不要寫成,保障「年薪」14個月,有沒這兩字可差很多。

(四)如果雙方協定清楚,盡量以書面記載清楚,日後方可避免不要之爭議。

三、最低工資


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15元調整為120元。

院所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院所名稱、負責醫師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短付之工資,雇主仍應補足。

很多醫師在應徵時並未注意此部分,特別是將薪資拆成許多項目時,竟忘了有最低薪資的基本要求。

四、薪資發放方式


ㄧ)原則
            院所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二)例外
           如院所選擇一次且特定日期發放,
            則需與牙助先有特別約定(書面尤佳)。


五、離職依法便需結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所以當牙助離職那日時,院所依法契約終止當日,便需結清並給付薪資,否則會被申訴。


以上為應徵牙助時,對於薪資院所應該注意的一些需注意事項,其他應徵應注意事項,下期待續。



2016/3/16

說出影響力-----真的被憲哥說出影響自己的原力







終於報到憲哥的課了,這是第一次上憲哥的課及聽憲哥現場演講,跟今天許多大神比起來,我這個超級老新生,實在如劉姥姥進大觀園,一路震撼到底。






有畫面、有共鳴、有觀點,成就一場好的演講,而風格則墊高了好演講的高度,沒自己風格的好演講,有如沒靈魂的美女,雖美但不耐看,而僅有靈魂的演講,耐看卻沒人願意看。好演講要練,好風格要習,練是要練技術,因為此時手中有劍,心中無劍,而習是要習想法,此時手中無劍,心中有劍,當「練」跟「習」兩者合併,就是手中無劍,心中也無劍的自我風格了。








說不「通」等於沒說

專業的影響力建立在「通俗」的溝通,沒錯,可以將複雜的事,用簡單的話,說給別人懂,才是真正的專業,也就是說,能將你的專業說給完全沒有背景的人聽,而他可以聽得懂且願意聽,那才較真懂,否則只是光秀自己專業術語的演講罷了。

出場即「定場」

掌聲結束後,出場既是短暫的沈默(1-2秒),然後眼神掃描四方,因為那是最好的開場,此時低頭做別的事的人會心虛,因為突然沒聲音,此時抬頭發呆的人會回神,因為突然安靜,就在此時,聚焦程式正式啟動。





轉換聽眾當時心情的點,就是「哏」

爆點、記憶點、笑點,為的就是提升觀眾的在注意力,因此為了跟演說內容之頻率有所區別,前後記得各留一秒鐘空白,因為暫停也是種聲音,就因此時無聲勝有聲,所以比不間斷連續,更能引人注意。


慢慢軟

結尾速度要慢,聲音要軟,就像聽歌般,曲終時,歌詞先結束,音樂才慢慢結束,就是為了能曲終人不散。因此論述最後一句「金句」後,要停頓一秒(留白之美),眼神掃瞄四周,再從容謝謝大家,才會如同好歌曲尾般,餘音嬝繞,曲終人不散。

論述

為了論述一件事,特別是臨時別人丟給你的題目,可以以我對這件事情有以下的看法來啟動,分為首先、其次、最後,三個順序論述,而有所本的數據才是說服最好的方法之一,說服人的方法許多種,但如果能提供強而有力的數據,絕對是震撼對方心中防線最好的利器之一,因為無所反駁,亦無所造假,只有啞口無言。

說個好故事

定格住你的精彩故事,讓聽眾想像的畫面在他們腦中發酵,比過多的形容詞更能調出濃稠聽眾的心境。而善用比喻、舉例則能引發圖像思考,才能生動好記。

而當能別人的故事把自己設計進去變成配角時,此時這個故事便與你從新發生鍵結,變成你的故事,而這便是自己能隨說很多好故事的來源。最後記得,戲帶三分生,想講的不要完全講出來,讓聽眾自動連想出來,才是好戲。





好戲連台,不覺落幕

一天的課程真的感覺超快告一段落,但快的心中沒空想其他,充實的心中無處放念頭,一場震撼又滿點的好課程,吃飽撐著卻還想再吃,因為都太好吃,雖然還是得意猶未盡的暫時停止,但心中的收穫卻是永不停止,因為自己知道,今天上完後,這些原力都將屬於自己,只要你願意,期待下次的個人肉搏戰。



2016/3/14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Ⅱ,應徵牙助前該知道的事





院所因牙助人力不足或流動率高,因此造成需要應徵牙助,但從一動念想應徵牙助,一直到確定錄取,其中有哪些問題需注意呢?且聽老鄧一一道來,首先先來談談應徵前該注意事項,


刊登廣告知多少

院所有許多管道可以應徵牙助,但在刊登廣告時,有些小事得注意,否則很容易就變成中事(被罰錢),加上現在網路發達,說不定就會因此而上新聞而變成大事。

由於法律規定,希望雇主都能以求職者的工作能力來考量是否錄用,不可以從其他與欲從事的工作無關的特質,拒絕僱用。因此所謂「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一)原則


法律規定,不得以下16種理由,剝奪應徵者之就業權,包括,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其中比較容易犯的為,

1. 性別


這是排行榜第一名,兩性平等是很敏感的問題,雖然一般牙助以女性居多,但千萬不要應徵廣告上規定「限女性」、「徵洗碗阿姨」「女性優先適用」、「徵女作業員」、「徵男服務員」,或者「懷孕之女性不予聘用」等,這些都涉及性別歧視,沒人規定洗碗一定要阿姨,助理一定非女性不可,或者懷孕女性便無就業權等,因此應徵廣告在用詞遣句上,真的要特別注意。

2. 年齡


最近報紙登載幾件有關雇主因不熟悉「就業服務法」規定,在刊登或張貼徵才廣告時,限定涉及年齡歧視如「限35歲以下」、「限役畢」等才可來應徵工作的事情,請注意因這樣限定徵才的條件,恐涉及就業歧視所以能免則免。

3.容貌、五官


例如常見,「身高限165公分以上」、「五官端正」等,皆易涉及就業歧視。


4.其它


例如,不可以限制不會台語者不僱用,或者要求一定未婚或一定已婚,宗教性信仰亦是敏感部分,沒事別找自己麻煩,例如限基督徒、或佛教徒。

(二)例外


有兩種情形,可例外限制應徵條件,

1.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年齡需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

2.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但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份工作只有你所設定條件的人才能勝任,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如未能舉證或舉證不足,以證明該項工作性質與上開條件有實質關聯,既屬違法

(三)罰則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院所如果在應徵牙助時,一開始就沒注意,人還沒請到,應徵規定違法,被拍照檢舉,有可能至少30萬就飛了,千萬小心。


(四)小結


相信看了上文後,很多診所應該會說,可是我就希望想應徵女性牙助,或者是我就是希望未婚條件者,更甚者,我就是不想請年紀太大的,難道不行嗎?當然可以,沒人說不行,但請搞清楚一件事,法律是規定你在應徵時所設定條件,不能剝奪每個人就業的權力,拒絕其應徵,但沒說你一定得要通知他面試,或者錄用他。這些你想在心中的預設條件,有些話只能做不能說,特別是公開說。







2016/3/10

「超級創新力」課後心得,如何創新自己



「超級創新力」這門課,想當然耳,大家上過之後可能應用的範圍不外是生意、生產、生活,老鄧今天卻想來談談如何把這門課應用在「生命」,是的,如何來將自己的生命做個「超級創新力」。

「弱者靠別人反省,強者要自己反省」,有位老師這麼點醒過我,因為每每只要在對事情、對人做檢討時,通常都是指出誰、誰、誰不好,或者是哪件事誰沒考慮周全等,相信很少人第一句話會是「檢討自己」,真的,那真的是件難事。

創新=創意+可行性
人想改變自己,可以天馬行空想出好幾百個理由,但是又有多少是自己做得到呢?想得出,做不到、不做到、到了卻不做那你的想都只能叫創意,而不是創新。或者你會說,那麼我找點容易做到的創意來做,是不是可以就叫做創新,老鄧說,當然可以。因為你的創新有你的道理,只是那這種創新對你到底有沒有意義罷了。道理人人會說,就像創意,但是意義人人不同,有真正的意義才是創新人生的目的。

超級創新力:IDEA流程

Insight(洞察) - 自己需要什麼?自己問自己,自己觀察自己

Define(定義) - 自己可以做什麼?聚焦自己需求

Evaluate(創造)-自己如何做?找出解決之道

Action(體現) -自己滿意嗎?體驗自己改變後的故事



這次來談談(ㄧ)及(三)



ㄧ、洞察的技術 insight skill

(ㄧ)問自己

找出自己問題後的問題(QBQ),到底自己需要創新什麼?更利用連問自己五次為什麼,找到問提真正核心?例如,1為什麼要創新自己?因為自己需要的是如何當解決問題時,先不要批評別人,而可以先檢討自己。2.為什麼?因為如果看不到自己的問題,便會有機會一直遇到同樣的問題。3.為什麼?因為遇到的人、事、物,每次都可能不同,其組合千千萬萬種,唯一最有可能相同,且可控制的因子便是自己。4.為什麼?因為自己這個應變數,可以變成常數,那麼任何問題便可更單純化一點。5.為什麼?單純化自己最大的好處是,可明瞭自己的基點及能力範圍在哪裡,不容易被外在環境影響自己的判斷,更可打破被自己假象模糊而無法認清事情真相的優點。

(二)打破框框

有機會盡量讓自己體驗多樣化生活,並藉由勇於質疑現狀 來跳脫自己原有框架及思維。

(三)觀察

不同角度,看到不同,以同理心來觀察別人,亦從別人角度來看自己,會有機會看到不一樣自己。

(四)兒童

嘗試發現到底什麼事物可以讓自己快樂甚至驚奇,這樣可以不同角度產生不一樣的互動。

二、創造的技術(Evaluate Skill)

(ㄧ)組合(+)

增加新元素,合併、取代、附加、連結、跨界整合

用在創意自己方面,則是為自己添加個新元素,來讓自己與過往自己有所不同,且能讓自己增加新動力。以自己為例,來上創意課,創意跟牙科,特別是中年牙醫師,好像不太有關係,但就是因為沒關係,才給自己學習新動能及體驗。

(二)消除(一)

專注做一件事,化繁為簡、省略、減法哲學

雖然最近自己報了許多課程,但萬流歸宗,每次上課,自己心中一直都在認真努力想,怎麼跟新的自己連結。

(三)改變(x)

改成另一種方法,參與體驗,創造感動樂趣。

透過每次上課,跟許多異業高手的交手與交流,去攝氏自己個性的底線或另一面,特別是自己容易拒絕自己去換個想法的底線。

(四)反向(÷)

刻意相反,逆向思考,反轉顛倒挑戰常規。

上課坐第一排,督促自己盡量第一位到,解放自己的習慣拘謹,在團隊中盡量告訴自己看每個人好的一面,不要再先入為主。,

(五)借用(=)

萃取好案例的元素,不要侷限,多元運用,異業為師。

每次活動中,皆有一些異業高手,學習去看每位的優點,並耐心傾聽對方的敘述,告訴自己,每個行業的高手,必有過人及值得學習之處,從其行業特性,轉變為自己扭轉觀念的養分。

透過其中一部分課程的演練,創新自己真的不容易,而一天的課程很快結束,創意是個看似不難,卻是需要花心思與動腦筋的行動,心思人人會花,腦筋人人會動,就看誰動的創意能創新,就像創新自己一樣,最後的可行性才是最後一哩路,想了一堆沒法動、不能動、不想動的點子,自己永遠只會在自己小圈圈中創意,希望自己的創新能早日實行且真正可行,記得一句話「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或許是給今日最好的註解。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 首部曲 牙助到底可以做什麼?


牙助真的是好幫手



牙科助理除了是牙醫師臨床好幫手,更是診所不可或缺的一子,但因現今法律規範下,對於牙助一直無法給予實質及合法之空間,造成牙助之行為常動輒折咎被投訴及認定違法,氣人的是,數十年來主管機關也一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裝死不解決,但是診所如果少了牙助,幾乎百分之九十九的院所無法運作,因此就算有違法之虞,迫於現實需求,院所還是得雇用牙助來協助院所業務,但在法律未修正之前,惡法依法,院所在雇用牙助之前,還是應該知道到底目前法規範下,哪些行為,依法牙助不得為之或不該為之? 





誰該做什麼?什麼該能做?

在討論牙助依法能做什麼時,其實應該先來看看,對於一般牙醫院所,哪些業務依法是該誰才能做。



1.醫師須親自為之

診斷、手術、處方、病歷、麻醉等五項醫療行為,僅醫師可操作執行,違反者,不管是醫師教唆牙助做,或者牙助擅自做,皆會被以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護理人員方得為之

醫療輔助行為,乃指除前1.醫師須親自為之外之醫療行為屬之,包括輔助手術、口腔衛教及侵入性檢查、治療、處置等醫療行為,違反者將會被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本人(牙助)及其雇主(醫師),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醫事放射師及醫師方可為之

操作x光機,也就是幫病人拍攝x光片,依法僅能由醫事放射師或醫師執行,不管助理或護士皆不得幫病人拍攝x光片,違反者,依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牙助依法到底能做什麼?

由於醫療法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因此依法只要是與醫療業務有關之醫療行為,不管直接或輔助,依法牙助皆不可為之,再加上看了前面三點,你會發現牙助在依法現實面,好像只能做掛號、清潔器械、打掃等工作,但各位有沒發現好像、好像,平常我們去看牙時,大多診所的牙助,似乎或多或少都有做到一些些不太能做的事,但這就是現實面,相信絕大多數牙醫診所願意依法行事,只要主管機關有心好好正視及處理,但在這些小小心願還沒被實現之前,老鄧特地在首部曲直接說明牙助之可為或不可為,其用意是要院所知道,既已知道何者適法,何者不適法,你如要還助理去做那些不該做的業務(例如洗牙、照x光),萬一哪一天哪一位助理離職,彼此無法好聚好散,而去投訴診所叫助理做違法的事時,就不要怪牙助,因為是你違法在先。



所以既然知道牙助該做什麼,可做什麼後,那麼院所就可以開始準備應徵牙助的前置作業了,下期待續。

2016/3/7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 -前傳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

前傳




昔是今非


早期醫療院所一向以為所聘用之牙科助理(以下簡稱牙助),與勞基法、勞工保險等無關,導致長期漠視牙科助理應屬勞工之法律事實,進而造成牙助之勞工權益長期無形受損,當然院所對於牙助之聘用、解僱、勞健保、勞動時數、休假等問題,也就大多未依法處置與處理。

以往牙助之勞工意識不強,院所更為強勢之一方,許多爭議往往院所說了算,加上牙助因常常求助無門,故造就了院所更漠視及更強勢主導這一切的心態,但近年來隨著勞工權益意識高漲,網路資訊流通發達,勞基法每週40工時等新制實施,再加上最近勞動部之積極進行「勞動檢查」,已經將這傾斜的天平,越來越快速平衡,甚至已開始倒向牙助之一方,特別是對於長期未依法行政的院所。

但是院所似乎尚未警覺此變化,反而有時喜歡以「不乖的牙助」,來掩蓋或掩飾這逐漸質變的事實,不願正視與面對它,想當然耳,便造成了近年來院所與牙助之勞資爭議大量出現,包括不當解雇、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等,甚而院所更須面對牙助透過法扶所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勞資爭議將為主流

老鄧曾大膽預估,院所再不好好依法行事,不久的將來,院所與牙助間的勞資糾紛,一定會不少於目前的醫療糾紛,已經被醫療糾紛搞得疲於奔命的院所,實不知還有多少餘力可以再開闢另一條與牙助間的戰線。

醫療爭議所涉及之事實與法律見解往往需透過醫療鑑定而比較難有迅速解決之道,但勞資爭議卻是在許多已存在且易確定的事實下,容易於短時間被判定及裁處。因此現今院所除了原本需充實與精進的醫療技術外,其實應該需更進一步理解及了解勞基法等相關法規,方能正面與正視院所與牙助間之勞資關係,進而在面對或處理勞資爭議時可以立於至少不違法之地,因為有時常常院所是有理的,但因處理不適法或違法,結果反而讓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


牙助應是助力,不是阻力

所以老鄧決定以「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為主軸,來探討牙助、院所、勞基法三方的法律及實務關係,希望不要讓原本是院所不可或缺好助手的牙助,卻因為彼此對法令的不熟或誤解,變成請神容易送神難的結果。因為牙助本應「助」你千遍也不厭倦,而不是變成「毒」你的感覺像春天,勞資爭議的結果,最後往往都是兩敗俱傷收場,何必呢?

敬請期待,「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首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