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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1

Who is who—看現階段牙科醫療行為與醫療輔助行為








在大家為「口腔衛生人員法」立法與否熱烈討論時,老鄧發現有些醫師對於牙助目前的工作適法性到底是如何眾說紛紜?對於醫療行為,到底何者屬牙醫師需親自為之?何者屬醫療輔助行為(大多屬護理人員範疇)?何者屬現有之法令規範下牙助可為之行為?雖然法無明文可依循,老鄧依現有手頭上衛福部之函釋,幫大家整理目前函釋中有提到的相關部分,讓大家在討論時,可以更清楚。


不能稱作助理?


首先先來談醫療法第58條,這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大家都以為這條規定是牙醫不能設置牙科助理的法源,其實有點誤會了,法律沒規定牙科不能設置牙助,只是規定不能有做醫療業務的牙助,也就是說你診所的牙助如果沒有從事醫療業務,她們當然可以叫做牙科助理。


醫療業務


問題來了,到底什麼是醫療法第58條規定的醫療業務呢?根據衛福部函釋所謂「醫療業務」,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相信大家可能看不太懂,老鄧整理如照片




醫療行為


通常這時大家接著就在想,那什麼又是「醫療行為」,衛福部又出了個落落長的解釋,「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相信大家一定又看不懂了,老鄧在幫大家整理如下,





再來就是來看看函釋中對於牙醫師必須親自執行,護理人員執行、牙助可執行的內容到底為何


(一) 牙醫師須親自執行


1. 診斷、麻醉、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




2. 磨、修假牙,咬模、試模、安裝,假牙填充物修整磨平

     a. 牙醫師或鑲牙生

     b. 齒模製造技術人員依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在牙醫師或鑲牙師
         指示下為之。

3. 套置臨時塑膠模。

     a. 牙醫師或鑲牙生

4. 洗牙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洗牙

5. 麻醉

   a.牙醫師親自為之

   b.鑲牙生在鑲牙過程,若為達鑲牙目的,為牙科病患上局部麻醉

6. 裝拆矯正鋼線、連續橡皮筋

7. 照X光。

8. 牙齒冷光之塗抹過氧化氫藥物、照光。

9. 拔牙、蛀牙填補

10. 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二) 醫療輔助行為

     
(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以內,目前依法屬護理人員範疇)






1. 口腔衛生及刷牙方式之護理指導及措施。

2. 治療過程中健康護理評估及相關護理指導

3. 輔助實施放射線檢查

4. 輔助侵入性檢查、治療、處置

5. 輔助手術

6. 在醫師指示下塗麻醉膏

7. 塗抹牙齦保護劑。

8. 慢速機頭(Low speed)之刷毛鑽頭做齒面打光(polishing)處理及牙科助功理經醫師指示將bracket (矯正托架)黏貼於齒面,並綁上或調整橡皮筋之行為,係屬醫療行為(但函釋未特別說明應屬牙醫師親自為之,不知是否代表得由護理人員執行)



(三)牙助可為之行為


1. 助理人員當得協助或為患者更換佩戴之「口內橡皮筋」

2.「固位橡皮筋」則可由牙醫助理人員在牙醫師指導監督下拆除,

3. 拆除牙齒矯正器橡皮筋、清潔牙齒表面殘膠、清除口中菜渣、用氣槍吹乾牙齒周圍及口水。

4.為補膠以防止矯正器之位移或掉落,加強固著矯正器之行為。

5.在牙醫師診療過中幫病人吸口水。

6冷光美白調整光源


希望透過以上的整理能對大家討論有所助益。


2018/1/11

我有一個夢---牙助是好夥伴,不該離也不該棄






最近「口腔衛生人員法」吵得沸沸揚揚,老鄧之前就表明過立場,對於口衛師立法我個人最在意的部分是現有牙助的生存及工作權,身為一個學法之人(但我不是律師喔),我只想在法律的條件下,如何可以幫牙助爭取最大的利益及空間,在大家探討這法案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爭執點就是,如果不通過這個法,那牙助就無法取得合法地位的工作權,如此對牙醫師是不利,所以必須與口衛師綁在一起。這個理由聽起來的確誘人也合理,但他的前提是,牙助要適法只有透過成為醫事人員一途,在這邏輯下,現階段要立即找出一個好的方式讓牙助合法,還真的好像沒有比硬通過這法更好的方式,因此所有的討論,只要碰到這個點,便很難前進,因為暫時真的找不到更好的方式。





對於牙助的問題,老鄧最近突然有個夢,試著用另外一個方式來思考及解決牙助適法的問題,希望能對目前這個議題的後續處理及解決,提出另一種方向的方法。

ㄧ、牙助非得要是醫事人員嗎?


1.如果答案是,
那麼牙助因為目前沒有相關科系,所以無法達到考選部堅持的教考訓用原則,因此除了目前的草案,似乎別無他途。

2.如果有可能不是,
既然口衛師是為了配合世界先進國家分工的潮流,環顧世界各國,一來幾乎很少有把牙科助理資格只定位在國家考試的專業醫事人員,二來也多會將牙助分成多種功能屬性,每種可從事的範圍不同,因此如果照現有「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牙助將會只有掛號接電話之最基層及取得國考資格之口衛師及口衛士,但根據目前的資料看來,未來可能可以洗牙之口衛師似乎並不是很有意願以牙助為第一志願,口衛士或許可能想做牙助這塊,但現有5、6萬牙助雖有開放特考給她們,但多少人願意去考、最後多少人考的上,都是未定之天,因此如果可以找到一個合理解釋,讓有心於牙助工作的牙助,不必一定要經過國考就可以合法從事目前大多數牙助原本的工作,那就再理想不過了。

想要能夠達成這目標,那麼最重要的便是想辦法能解釋,此類工作內容不屬於護理人員法函釋上所謂的醫療輔助行為,那麼牙助才能不需具備醫事人員資格(目前是指護理人員),也就是可以不需透過國考或特考,就能從事一般牙助的工作。


二、醫療輔助行為


目前法令除醫師須親自為之五項行為,診斷、手術、處方、病歷、麻醉,其餘之外之醫療行為,可在醫師指示下施作,但目前依法僅可由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在醫師指示下施作,而這類醫療行為,便稱做「醫療輔助行為」,包括哪些呢?衛福部透過函釋解釋包括,(1)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2)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3)輔助各項手術(4)輔助分娩(5)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6)輔助施行化學治療(7)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8)輔助藥物之投與(9)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10)病人生命徵象之測量與評估(11)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12)針灸療法之取針與灸法、耳穴埋豆法、中藥超聲霧吸入法、中藥保留灌腸、坐藥法等行為之輔助施行。違反者將會被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本人(牙助)及其雇主(醫師),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與牙助平常最常可能產生關聯的便是前面(1),(2),(3),也因為這函釋的關係,造成牙助從事輔助牙醫師工作時,便可能觸犯護理人員法之規定,可是所有法條及函釋幾乎都是以醫科的角度來解釋,但實務上,牙科許多助理的工作,其所需醫學專業強度似乎不需要那麼強,這也是為什麼國外許多牙科助理認證,並不以必需是專門醫事人員為唯一標準,也就是牙助到底是否一定只能要透過國考來取的資格,才可從事這些強度並不強的工作,

(ㄧ) (3)輔助各項手術。


首先先來看有關輔助手術部分,牙科門診手術被公告有植牙、92105、92016三項,因此對應這函釋,剛好落在(3)的範圍,對於92015、92016及植牙手術的跟刀,基於手術風險及專業,照規定必須由專門醫事人員來協助(目前符合資格者僅為護理人員,至於以後如果有口衛師(士)立法,應該也是適用對象),老鄧認為既然這三類已被公告為手術,不管是以專業角度或社會大眾期待,由專門醫事人員輔佐,合情合理及合法,也就是牙助未取得相關醫事人員資格者,不應從事此類醫療輔助工作。


(二)(1)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2)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再來談到這兩類皆本上都與「侵入性」有關,以往被解讀為牙助依法也不能做的原因,多是以大多數牙科處置都是侵入性處置為出發點考量,因此被規範成適用此函釋前兩點,必須由護理人員輔佐牙醫師從事侵入性處置,否則容易因違反規定被檢舉。也就是說當面臨一般性拔牙、牙周侵入性處置,甚至根管治療、填補蛀牙、洗牙等牙科處置,都會因與侵入性相關聯而導致牙助不適法。

問題來了,上述這類的輔助行為幾乎佔了牙科平常工作的8.9成,如此被解讀的結果,便造成現今牙助工作幾乎不適法的大宗,也就是今天如果想要解套這類處置輔助行為不違法,最重要的便是能夠依法將牙醫師此類工作解釋成非屬法規上的侵入性處置,因非屬侵入性處置,所以牙助就算輔助牙醫師,也就不算是醫療輔助侵入性行為,如此也便不須去透過考試取得資格才能從事這類。



我的夢


那有沒機會及可能呢?以下是我的看法,希望能有機會實現,

1. 牙科處置不屬於「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想要合法,當然是要透過法來解釋,醫療法第64條規定從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必須填具同意書,各位有無發現,牙科門診處置,除了門診手術那三項規定必須強制填麻醉同意書及手術同意書外,幾乎其他處置(簡單性拔牙、洗牙、根管、補牙等)都沒被規定依法須強制填同意書,為何不用?因為目前這些處置並不屬於法條上所說的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當然就不需被強制填寫同意書。

2不屬於的結果


既然不屬於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當牙助輔佐牙醫師此類處置時,便不被包含在護理人員法第24條函釋(1)(2)的醫療輔助侵入性檢查、處置的行為中,既然不適用函釋解釋的規範,那便無違反護理人員法及醫師法之虞,也就是當從事這類輔助行為,不需被強制需是護理人員或透過國考或特考來取得口衛師或士才能做此類的工作內容,如此一來,大多數的牙科工作,便可不需一定要專業醫事人員才能從事,也就是不需透過國家考試後才能執行此類工作,因此牙助從事牙科此類非屬規定之侵入性輔助時,便與醫療輔助行為脫鉤,也不用擔心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

3.牙助認證機制的延續


有人會問,那牙助難道不用任何資格嗎?當然要,可以從事此類工作的牙助,雖可不須取得醫事人員資格才能從事,但為讓牙助從業人員能有相當素質及品質,此時將來可由衛福部或授權全聯會訂定牙助認證辦法,來讓大多數牙助可以不經考試,而以參加目前全聯會或被全聯會認可之各公會牙助課程,在達到相當標準或程度後來取得資格,如此以後牙助便可安心,從事不包含門診手術跟刀在內的牙助工作,民眾也可放心接受牙助人員的協助。

4.與「口腔衛生人員法」之口腔醫療輔助行為有何不同


萬一「口腔衛生人員法」真的有通過,此法規範了醫療輔助行為哪些只有口衛師或士才能做,但這並不代表其他工作,牙助就一定能做,因為還有上述護理人員法的規範,因此不管「口腔衛生人員法」如何發展,如果衛福部可以有機會函釋採納上述老鄧建議的方式,牙助才能有真正解套的可能,也才更不需被綁架在「口腔衛生人員法」中。

我有一個夢


老鄧知道這個解套方式,一定有很人有不同意見,也知道也許不容易達成,但總是個機會及可能,畢竟如果能利用這個時機點,促成主管機關願意正視及處理這問題,除了能讓這長時間來的歷史共業解套,更是我們表達對於一直真的有意願協助牙醫師的好夥伴-牙助,不該離也不該棄的決心,我想應該是大家一直的責任與願望,更是我的夢。




2018/1/8

一場遊戲一場夢—我所瞭解的洗牙



一場遊戲一場夢—我所瞭解的洗牙

最近聽到為了「口腔衛生人員法」中口衛師未來到底能不能洗牙,聽到許多保證,保證不將洗牙入法,因為洗牙是屬於牙醫師必須親自執行的醫療業務,目前請大家不必擔心,但事實是如此嗎?讓我來說說,我所理解的洗牙

洗牙相關法律規定
1.醫療法及醫師法目前皆無明定,洗牙是否屬醫師需親自之醫療行為。

2.衛福部函釋在98.4.1衛署醫字第0980066344號函釋再度提到,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3.96.1.25衛署醫字第0960002654號函釋,施打麻醉藥及洗牙(包括清除牙結石、牙縫清洗)醫療行為,數牙醫師業務範圍,應由牙醫師親自執行。

所以大家是否有發現,目前洗牙屬於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是由衛福部函釋界定出來,對於函釋規定,是可以由新函釋來讓舊函釋失效的,也就是說,只要衛福部發出新的見解,洗牙非屬於牙醫師必須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定義,便是有可能被改變的,因此目前雖然現階段「口腔衛生人員法」沒有將洗牙入法,但一旦通過,未來所謂的口衛師真的不能洗牙嘛?我不認為,因為有機會可以洗牙的方式有以下幾種可能,

1.直接要求修法,明定口衛師可以洗牙

2.在「口腔衛生人員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3.由衛福部變更函釋,把洗牙由牙醫師必須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變更為非由牙醫師親自執行之行為,因此可以由可施作醫療輔助行為之口衛師在牙醫師指示下執行,而到時衛福部可以的理由如下,
「因洗牙並非屬高強度改變人體結構或機能之醫療行為,且參酌先進國家潮流及見解,均設有口腔衛生師得進行洗牙之業務,顯見洗牙並非必需專屬醫師之醫療行為,為促進國民健康之提升及牙醫師醫療專業之專業分工,故本部肯認洗牙可屬非牙醫師必須親自執行之醫療業務,亦既為醫療輔助行為,故可由相關醫師專門人員在牙醫師指示下為之」

由以上可知,口衛師可以洗牙,最容易的方式就是在該法通過後,假以適當時日,只要衛福部願意變更函釋見解,口衛師便有機會洗牙,而且變更函釋是不需立院通過或備查的,只要衛福部想做,就能做。

因此現階段對於「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中,大家一直在討論牙醫師原本之工作權,不希望該法之出現而被分割的眾多假設與討論,或許並不是最重要的,因為現階段所有的承諾,皆無法保證現在之後的可能,如果大家還沈浸在只討論口衛師現在、以後可不可以洗牙的假議題中打轉,而不是討論「口衛衛生人員法」到底其存在性、必要性、立即性的問題,甚至難道真的如全聯會所言,因為沒有其他可能替代方式,所以只能接受,如果真的如此,那或許才會真的變成大多數牙醫師的「一場遊戲一場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