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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9

保固原來是向前,談假牙保固迷思與迷失



保固原來是向前,談假牙保固迷思與迷失


假牙是牙科自費中最常發生醫療爭議的一個項目,不管檯面上或檯面下,但為何許多診所不願提供保固呢?今天就再來談談假牙保固的迷思與迷失。

牙醫師為何一直無法接受「保固」這個名詞與動詞,其不外可能有下列幾項迷思,


迷思1  錯不可能在我


當病人的假牙出現問題,很多牙醫師第一時間的反應大多是認為,自己的技術、材料及配合的牙技師都是一時之選,其製作不會也不可能有問題,特別是執業越久的牙醫師、特別是專研假牙越久的牙醫師、特別是江湖地位越有份量的牙醫師,或者特別是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牙醫師。
的確,對自己的技術有信心是件好事,但這好事,不代表就不可能出現壞事,也不代表每件事都一定好,更不代表你的好事病人就會覺得是。

迷思2  錯一定在病人


假牙是裝在病人口中,剛完成裝在他口中是好的,我怎麼知道他自己是怎麼使用的,又不是我能控制,這假牙如果是我來使用一定不會出現跟他一樣的問題,就有跟他說不能咬硬的,他一定是咬到硬的,要不然怎麼會裂,病人不配合我有什麼辦法,為何出問題都要醫師負責。

是的,上述的狀況都有可能是真的,也真的是有這些可能,但最大的問題是,誰來證明那些可能真的是真的,是醫師自己就可以說了算,或者病人說了算,還是要主管機關、法官說了才能算。當陷入誰也不相信誰的惡性循環中,這種迷思就只會讓自己更迷失。

迷思3  比假牙貴的東西都沒被要求保固


從動輒百萬以上的車了,上千萬的房子,都沒聽過保固三年、五年甚至終身保固,也沒聽過用壞了,還可以回頭要車商或建商無條件負責,甚至要求換新的給他,為何假牙收的費用沒車多、沒房子貴,竟然要付比他們更多的責任。

這樣比法也對也不對,對的是,如果以金額高低來當標準,的確假牙所需付的責任,怎麼看也不該高於它們。不對的是,醫療畢竟與一般消費不同,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所以它有醫療法與醫師法來規範,而非純然適用用一般民商法。因此對於醫療老是喜歡類比其他行業,其實真的並不適合,除非你改去賣車、賣房子。


迷思4  一定是人為


當假牙使用發生破裂或斷裂,到底是病人咬太用力,還是設計或品質暇疵,這是永遠的羅生門,因為你講的病人不會相信,而病人講的你也不會相信,你說是人為,一定是他使用不當,病人會說是非人為,因為他正常使用,是你做得太爛。

兩方說的都有道理,但是換個角度想想,如果你是病人,花了上萬甚至數十萬做了假牙,結果用不到一年,你第一個念頭會是什麼?不管是什麼,至少一定不會是覺得自己使用不當,一定會認為自己是正常使用,一定會認為是品質瑕疵,所以會去找醫師理論。人為、非人為永遠不會有答案,所以法院會要求牙醫師要自己證明所交付的假牙是無瑕疵,但是,你最好能證明。

當上述迷思一直存在牙醫師腦中時,便會讓牙醫師產生了更多的迷失,迷失在保固這兩個字中,


迷失1  不該有保固


也許你找不到有任何明文規定,牙科自費項目必須提供保固,但是從法律上看自費醫療契約的性質及責任,當上了法院或依法論法,醫師對於自己製作的假牙,至少會被要求該有一年的無過失瑕疵擔保法定責任,也就是這假牙瑕疵就算你主張是人為因素造成,法院一定會請你先舉證,你的假牙是無瑕疵的產品,因此為了免除不必要的法律責任與舉證,第 一年無條件保固是該考慮的。

迷失2  保固是自己吃虧,病人佔便宜


對於提供保固,許多牙醫師會想到,萬一是病人自己使用不當造成,我們還要無條件替他重做,這不是很吃虧嗎?更甚是,病人萬一一直故意咬硬的東西,那不重做的沒完沒了,保固期反而成了擔心期。
對於第一個萬一,的確是有這可能,但就如迷失1所說的,就是因為舉證的困難,加上很有可能導致冗長的糾紛、爭議,甚至訴訟,因此如果至少願意採取第一年第一次的無條件保固,說不定自己處理這問題的成本更低,花的時間更短。

第二個萬一,其實所謂無條件保固,不一定是指一年內皆無條件一律免費重做,而是可以重新定義所謂第一年無條件保固,也就是說,第一年內第一次損害需修補或重做,是無條件免費的,但如果一年內後續還有損壞或需重做,則需部分負擔或全額負擔,如此可以避免病人真的是因使用習慣不佳,反而將我們的善意變成我們的惡夢。

迷失3 不要主動提保固,病人有問再說


的確,不要主動告知病人診所有保固,等到病人有吵或有要求再提,如此或許可以省事、省重做的錢,但是保固其實可以把它當作是保險的一種觀念,也就是說,雖然需繳保費,但發生事故時可以替自己省下可能與病人爭議的時間,替自己省下可能與病人訴訟的費用,但若沒有投保,也許病人假牙第一年破損,他願意自認倒楣,甚至自願掏腰包重做,乍看之下好像自己賺到了,但是,但是,只要一次、只要一次,病人不願善罷甘休,你之前所省下的錢及時間,一定會被連本帶利討回,絕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因此對於保固,老鄧的建議如下,

1.保固是保險的觀念,有保有保佑,沒保無代誌,除非你有能力承擔風險。

2.做自費之前要先說清楚保固規則,不要等病人發生再說,因為一樣要賠,先說反而能顯得診所負責且有擔當的高度。

3. 保固至少一年,而且最好採第一年內第一次無條件保固,一年內第一次後如果再發生而需修補或重做,則可要求自付額,比例可自訂。

4.保固期如果超過一年,以三年為例,可自訂第一年如3.的條件外,第二年則所需修補或重做費用打7折,第三年打8折,第三年之後,如同部位之假牙一律9折優惠,如此病人繳的也願意,也才會較願意繳。

5. 以上所有保固相關事宜,除務必在做假牙之前告知病人外,一定要填寫同意書或病歷上記載及簽名。

6.還是老話,只要是同意書,不要當場簽,當場做,讓他回去考慮清楚,要做自己打電話來約,免得到時又賴說,醫師沒說清楚,當場叫我簽,簽完就做了,我根本沒時間考慮。



手把青央插滿田,低頭變見水中天,身心清靜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保固乍看之下也許是自己吃虧,但有時退步原來真的是向前,如果你想過得更清閒。








2016/11/18

「好聚好散」還是「聚散兩依依」




當院所受僱醫師離職時,院所常面臨後續接手的問題,包括費用、治療或者病人意願等,特別是自費項目,例如植牙、牙周手術或者矯正等,因此對於院所、受僱醫師及病人間三角關係,到底該如何處理安排才會是適法、合理、依情的結局,否則當三方未適切釐清關係或者未妥善處理下,便可能將原本可以好聚好散的三方關係,卻演變成聚散兩依依,藕斷絲連、尾大不掉的窘境。

今天以矯正為例,談談當院所受雇矯正醫師要離職時,院所(負責醫師)、受僱醫師、及病人三方,可以考慮的處理安排方式,以下就讓老鄧來給個說法,請大家聽聽老鄧怎麼說。



醫療契約存在院所與病人間


不管病人是否一開始便指名要該受僱醫師看診或治療,因為院所是僱用人,而受僱醫師是受僱人,因此對於病人而言,在法律上其醫療契約是建立在與僱用人,也就是院所之間,而非與受僱醫師之間。基本上醫療契約所代表的是將來如有民事糾紛,其訴訟關係是存在院所與病人間,但刑事糾紛仍只存在受僱醫師與病人間。


所以面對受僱醫師離職,院所、受僱醫師及病人三方關係如下,


院所(負責醫師)


1. 因為契約關係是存在院所與病人間,因此就算受僱醫師離職,院所依法仍有最大的責任與義務,為該病人後續的治療做最妥善的安排。

2. 第一時間告知病人,原治療醫師因個人生涯規劃需離職,院所會協助其後續處置做最妥善安排,請其不用擔心。

3. 一般院所通常不會主動提及,病人可以選擇要留下繼續治療計畫,還是要跟受僱醫師至其他院所繼續治療,因為這涉及許多法律、費用、責任等,更牽涉到院所不願病人流失的問題。但是如果可以,以長遠及負責的角度來看,主動提出這個選項,對院所其實是正面的,院所實在應該慎重考慮看看。如果院所真的願意提出此方案,有以下問題需注意。


契約方面


(1) 如果病人願意繼續留在原院所,那麼醫療契約照舊沒問題,由原院所負最後及所有責任。

(2) 如果病人經院所提示或主動表示想由原受僱醫師繼續治療,則此時院所必須告知病人,當做此決定且確認後,院所會跟病人簽立一份終止契約書,其中會載明,日後病人口腔與此矯正療程有關的問題,一概與本院所無關。


費用方面


這是個最棘手的問題,或許可以考慮以下方式

(1) 治療費用依照原契約,但由受僱醫師直接幫病人付清尾款,結清與院所金錢關係(此時最好有簽立收據為憑,其終止契約當然也須同時載明),日後病人後續治療及付費方式照舊,但卻是付給受僱醫師。

(2) 依終止契約所載,病人繳付治療費用(其費用計算方式由院所提出,病人答應,否則終止契約無法成立,這或許是最大癥結所在)至終止日,而後續至受僱醫師處之費用,則由病人與受僱醫師協商。

(3) 院所與受僱醫師對於已繳付拆帳問題,應該雙方誠意及明確解決,畢竟彼此有緣互為工作夥伴(當然不知是善緣還是孽緣啦),否則金錢的問題會是院所與受僱醫師間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受僱醫師


1. 如有離職打算,基於職場倫理,為免導致院所誤解要搶其病人,第一時間告知應由院所主動為之,盡量避免由受僱醫師搶先告知(除非院所授權受僱醫師告知)。

2. 如果病人因某些因素需要或者就是有想要繼續由受僱醫師治療的意願,可在尚未告知病人自己可能離職之前,委婉向院所先提出,並請院所考慮讓自己有繼續為病人治療的機會。因為醫療契約畢竟存在院所與病人間,今天如果院所不願終止原契約,或者病人搞不清狀況,直接跟院所說我以後不再來治療,因為我要跟受僱醫師一起離開,不是說不可以,但如此一來,日後萬一出現醫療爭議,三方都會被搞得難以收拾,徒增彼此困擾。

3. 萬一病人矯正完後,後續需要其他自費治療,可向原院所表示,會盡量建議病人可以考慮原院所後續處理(當然前提是老闆願意好聚好散),以將強老闆願意放人的動力。

4. 強烈建議,為了自己好、病人好、院所好、以後好,絕對不要事先跟病人先套好招,用霸王硬上弓的姿態逼院所接受,這樣通常一定會化簡為繁,或者化繁為更繁。


病人


1. 當然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醫療選擇,只是每樣選擇可能涉及的結果及後果不同,自己應該透過詢問院所瞭解及思考清楚,不要不明究理一時衝動或僅靠院所或醫師單方面說明,便匆匆做出了決定,萬一最後結果與自己想的不同,往往可能事倍功半,徒增彼此麻煩。

2. 當病人與院所所達成後續的任何協議(當然如果是選擇由原院所繼續處理,那就不需),應該白紙黑自寫下,以保障自己權利。


「好聚好散」勝過「聚散兩依依」


現在職場倫理或許少了許多互信與互敬,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更非誰是誰非的認定,但為了減少彼此不必要了爭議與爭執,適法、合理、依情的做法,應該會是對自己最好的選擇,不要為了一時、一些、一段的衝動,造成原本可以好聚好所的結果,變成聚散兩依依、藕斷絲連、尾大不掉,徒增人生困擾的下場。

請記得人生除了金錢成本外,還有時間成本,有時要為了佔一些金錢成本便宜,卻損失了更多時間成本,畢竟時間是無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