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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

你沒錯,不代表你對






一位病人前往「好」診所就診,主訴右下第一(以下簡稱44)、二小臼齒(以下簡稱45)不舒服前來就診,經「好」醫師檢查後,發現這兩顆蛀的很深,44可以用填補方式處理,應該不需根管治療,45則是因為蛀的太深,無法直接填補而需根管治療,所以就先打麻藥初步處理,第二次約診則是將根管治療處置完成並充填,第三次約診則將該牙以複合樹脂填補後,建議應製作假牙保護,以免斷裂。病人離去後,「好」醫師對於幫這病人處理的狀況感到很滿意,覺得又做了一件好事,因為幫病人留住了到別家診所可能會被要求拔除的牙齒。



過了三個月後,突然接到病人要求賠償66000元的信函,病人所持理由是

(1) 醫師未告知要根管治療及補牙

(2) 病人去健保局調取資料,發現第一次看診只申報44填補及申報麻藥,但打的部位是45,不是44。

(3) 經病人自己查證,依照醫療法第63條及衛福部函釋,根管治療應簽同意書

(4) 經病人自己再查證,依照醫療法第63條及衛福部函釋,第一次約診補牙所打之麻藥應簽麻醉同意書。


針對病人問題,可以分為兩方面來解釋



一、法律方面,也就是(3)及(4)




為了能夠讓病人真正釋疑,於是請出轟動武林,驚動萬教,一「釋」就靈的A大師出馬,向病人解釋法律上可能誤解的地方,A大師說明如下,

1. 依照衛福部函釋,只有植牙、單純齒切除術及複雜齒切除術,需要依照醫療法第63條,填具麻醉同意書及手術同意書。

2. 其他牙科治療,皆無強制規定需填寫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3. 根管治療不包括在1的三項中,因此皆不需填具同意書。

4. 除因1.之三項處置外,其他牙齒治療所需之口腔局部麻醉,皆未強制填具麻醉同意書。

因此,病人所提之同意書部分,「好」醫師皆未違反規定。正當A大師滿意其解釋,並相信病人一定清楚之際,沒想到病人又有回應,要求A大師將他所講的法律釋疑,提供證明給他,因為他看到函釋第二點也寫得很清楚,其他治療也須比照辦理。此時A大師心中瞬時閃過一絲不快,但仍客氣地告訴他,函釋的中文不就已經寫得很清楚嗎?而且函釋第二點,明明就沒寫比照辦理。但病人依然堅持不相信A大師所言,一定要他提出相關法律證明,否則他不認為A大師解讀是對的。於是,於是,A大師第一次,一釋就疑,還更疑。









但雖病人如此堅持,但依照醫療相關法令與解釋,A大師是對的,「好」醫師這方面並無違反之處。



二、事實方面,也就是(1)及(2)部分


對於事實之認定,不是誰說了算,或誰比較大聲就算,而是誰提的出證據,誰就佔贏面。因此醫師在面對此類未強制填具同意書之治療,如何可保護自己於必要之時呢?以根管為例,所需注意內容為,

1. 你有告知病人的義務,但沒幫病人決定的權利。

2. 告知完畢後,不管如何應於病歷記載。

3. 根管治療如果沒急迫性及確定性,避免當次處置,其實可以做個測試,如果你只提供病人一個選項,就是根管治療,通常病人有時不知如何拒絕或可以拒絕,但如果你提供兩個選項,一個治療,一個再觀察看看,病人往往就會選擇再觀察看看。當只有一個選項,萬一有事,病人常會以此為藉口,說就醫師說要根管治療啊,我只能接受啊,要不然能怎樣。

4.可試著告知病人,該牙因蛀牙太深,無法以填補方式處理,建議根管治療,請他考慮看看是否要接受根管治療,如果要,可再跟你約診,並請記載於病歷,如果病人當下不想治療,希望再觀察看看,亦請記載於病歷。除非確認再確認,或者有簽同意書,否則不要勉強當次治療。

你沒錯,不代表你對




以本例而言,「好」醫師針對該病人的治療,站在這兩顆牙條件的角度及牙科的醫療常規而言,「好」醫師是沒錯的,大多數醫師的治療模式也會如此,甚至還得幫「好」醫師拍拍手,因為他沒有隨便建議拔牙,或者兩顆都需根管治療。


但沒錯,卻也不代表「好」醫師是對的,因為醫療法律上雖未規定根管治療需填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但也沒規定你就不需告知或者不必清楚告知,當你無法證明自己有告知時,如果病人有爭執,你能說自己沒錯的,可能只有針對牙齒須根管治療適應症的部分,但那是牙的適應症,不是病人的適應症,如何治療及告知是醫師的義務,但選擇卻是病人的權利,千萬不要顛倒,把醫師的義務當權利,把病人的權利當義務,因為只有將彼此權利與義務分清楚,想明白後,你才有機會大聲說出,我沒錯,而且我是對的,否則挖洞給自己跳的事一定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