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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6

隔科如隔山,別科的診斷證明書你該開嗎?





Q. 病人在某醫院因為看了很多科, 希望請一位醫師開一張綜合所有科別疾病的診斷證明書, 因此某內科的資深行政人員告知該看診醫師說,照"慣例"就是由最後一個看的醫師開這張綜合診斷書 ,該醫師百般疑惑,難道病人之前看的外科、婦產科、牙科的部分都得由他開立嗎?最好是他有這麼萬能,科科懂、科科通,因此他心中不禁起了巨大的疑惑,此「慣例」依法有據嗎?我可否拒絕此「慣例」嗎?



老鄧看的法


首先,針對這「診斷證明書」問題,老鄧就依照法令及函釋,說明如下,


ㄧ、醫院、診所依法必須開


依照醫療法第76條第一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且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二、誰可開立


(一)診察當時,由診察醫師開立
依醫師法第11絛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交付診斷書。故醫師交付診斷書,應經診察後,按病人病情現況,據實填載。


(二)非診察當時

1.原則

依法仍由原診察醫師開立,
醫師係依病歷紀錄及相關證明書,就病人以往就診結果交付診斷證明書,
應於診斷證明書醫囑欄內載明,「其當時之就診日期」。

2.例外

(1)原醫師離職

可由其他醫師,依據病人病歷記載開給診斷書。

(2)原醫師仍在職

原則上為求慎重,還是請病人至原診治醫師之門診開立診斷書

(3)為便民原則

依衛福部函釋,基於便民原則,病患向醫療院所申請診斷書時,原診治醫師若因輪班、差假或由該院其他醫師依病患之病歷資料,依原病歷記載代填開具診斷書,並於醫師姓名欄備註原診治醫師及發證醫師姓名,應符合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立法精神。







老鄧的說法


依法診斷證明書本來就該由原診察醫師開立,除非醫師離職,但就算醫師離職,需由其他醫師代開,原則上依照法令精神「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照理說仍應由同科別醫師協助開立,方符合醫療法條中「力求慎重」之精神,畢竟目前分科越來越細緻,如果由非本科醫師開立證明,萬一日後產生糾紛或爭議,對開立之醫師及民眾的權益都是不公平的,當然上述(3)便民原則,理論上也應比照此原則適用。


因此,老鄧認為該院之慣例,似乎不符醫療法規及函釋之精神,甚至還有可能損害病人之權益。當然該醫師如果願意開立,似乎並不違反法令,但如果依照法條精神及函釋拒絕,卻也非無理,並竟這是個療糾紛高張的時代,任何小地方的疏失,都有可能造成醫師及醫院更多的困擾,「慣例」之習慣,實不可不慎。

2018/7/19

關於病歷,醫師該知道有這份「調閱授權書」








當醫師收到保險公司來函,要求回覆釐清有關病人理賠問題,此時
的你該不該或需不需回覆?


保險公司來函文件


在回答這問題前,老鄧突然想到幾年前的某天,有家頗負盛名的保險公司理賠員,因為病人意外撞斷牙齒,申請出險,為查核及確認理賠相關事宜,一進診所門就面帶狠勁,眼露凶光,口出不善的直接要求我回答該病人的就醫過程及真實性,並要求調閱及影印病歷,想當然爾,接著換我面帶狠勁,眼露凶光,口出不善的斷然、悍然、決然拒絕,並且鄭重警告他,恭喜你,你已經上鏡頭,剩下的就是等金管會通知你們公司,然後你公司會召見你,結果那業務員暴怒發飆奪門而出,且在要踏出大門之際,撂下狠話,到時病人領不到理賠,你要負全責,挖哩勒,現在是演哪齣啊!

問題來了,當面對上述保險公司要求醫師回覆其表單或要求調閱及影印病歷等狀況時,醫師該如何面對及處理?

老鄧認為,這類事件身為醫師最需要了解及釐清的兩件事便是,到底醫師的義務及權利為何?也就是說醫師或診所該如何面對,才不會讓保險變成保證自己危險。



醫師的義務


(ㄧ)提供病歷複製本的義務


1.病歷
  
   包括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就是一般電子病歷或紙本病歷);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因此病人就醫之各類檢查影像資料、照片等資料,均屬病歷之一部分。

2.申請人

(1)病人自己需要病人有權申請病歷複製本,
    請注意是「病人」本人才有權申請,
    但萬一病人為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2)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需要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
     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
     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3.中文病歷摘要,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
   
    申請病歷複製本時,如果病人還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
    依法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且院所不 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請注意,是提供中文摘要病歷,
   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不是中文病歷複製本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也就是說病人無權要求院所提供全中文化的病歷複製本。 


4.交付時間

(1)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摘要:以一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
(2)全本病歷複製本:以三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十四個工作天。
(3)中文病歷摘要:以十四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5. 收費參考
臺北市牙醫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為例,病歷複製本費(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收費標準如下:
(1)基本費(含掛號費) :收費上限200 元。
(2)病歷影印費(A4) :每張收費上限5 元。
(3)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影印費(包括:X 光片、CT、MRI 、內視鏡
          及超音波檢查資料)    :每張收費上限200 元。 


6.違反罰則
   
 院所拒絕交付病歷複製本或摘要等,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且按次連續處罰。


(二)保密義務


1.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2.「醫師娘」不一定等同上述「院所人員」

    請注意所謂「醫療機構人員」,乃至少需形式上是屬於院所編制人員,
    例如受僱醫師、牙助、咨詢師、護理人員等,而一般所謂「醫師娘」,
    如果無法證明為院所編制人員,萬一「醫師娘」有時為處理
    院所網路被負評的情緒,自行打給病患說明病情或質問相關事宜,
    則院所可能因無故洩漏病人健康資訊給醫師娘,而有觸犯此條之疑慮,
    因此對於所謂「醫師娘」這頭銜的使用,在法律上可能要小心。

3.違反罰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的權利


(一)確認的權利


1. 確認身份

(1)電話詢問
         只要不是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打來,   
         基本上你有權一律拒絕任何詢問及要求,
         除非你事先或當場能確認來電者身份且獲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2)委託者身份

         如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有其他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除一定要有
         授權委託書外,  另外還需要求受託人要檢具足資認定已獲病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例如病人證件或者可當場打電話向病人確認,
         否則這份委託同意書仍非院所可接受之文件。


2.確認委託同意書

   同意書之格式,醫療法規並未限制,且衛生署並無統一規範,
   但至少應具體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以利醫療機構辦理。
   另外醫療機構基其管理上之需要,所要求或提供之同意書格式,
   只要符合前開原則即可。
    但請注意,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
    並非所謂的委託同意書

3.確認範圍

  委託同意書上有記載所要求查詢病歷範圍,
  例如全部期間或特定期間之全部門、急診紀錄者,
   或者是特定期間之特定科別或病名。
   這點非常重要,之前便有醫院沒有注意授權書的特定時間及科別,
   不小心提供了病人全部資料,便被病人以違反個資法及醫療法提告。

病歷範圍
病歷時段
所需科別


(二)要求的權利


        院所可要求保險業務員,以正式公文檢附衛福部提供之
      「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向診所申請查詢,此範本衛福部網站其實
        有「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範本連結,不過好像知道的人很少,
        因此當病人或保險公司對此授權書有意見時,可直接告訴他們,
        這是衛福部建議的範本,我們只是依法行事,有問題請找衛福部。


      
     有關此授權書使用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有正式公文

     2.明確授權對象

     3.需有病患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之正本,需與公文相同之圖記背書
     
     4.病人授權同意書如係影本,需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同,如發生異議,
        一切由○○○○公司負完全法律責任。」並加蓋與公文相同之圖記作背書


      5. 院所提供病歷內容需依照「就診資料查閱範圍」提供


(三)拒絕的權利


1. 拒絕配合

如一開始所提到的案例,保險公司來函要求院所填具他們的問題,
當然他們有提出要求及想要的權利,他想來函就讓他來,
但請記住醫師於法無配合他們的義務,
更有絕對拒絕他們的權利,一切依法行事照規矩來。

2.拒絕協助解讀

醫療院所有對病人提供病歷複製本的義務,但無協助保險公司解讀病歷的義務,
因此於法還是可以拒絕。

3.拒絕不良態度

就如老鄧自己遇到的狀況般,有些理賠人員,真的態度實在欠佳,
且所要求往往更是違法,院所如果真的遇到需要申訴,
當下除了錄影音外,除向保險公司反映外,真的得不到滿意答覆,
還可向金管會投訴該公司,相信絕對會有效果的。


好心不一定有好報

站在醫療院所的立場,合情合理合法的條件下,能協助病人的地方當然盡力而為,但請記得,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特別是合法的條件下,否則有時除了好心不見得有好報外,
更慘的是眾人皆合法,唯有你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