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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礙你在心口難開」,從國考題談起







好久沒寫國考題了,有沒有很懷念,有位在校學弟問了我這題國考題,恰巧是我熟悉及在意的部分,不知大家的答案為何?剛好利用這機會來跟大家交換一下意見,對於醫療糾紛出現時,與病人應對的一些問題。



題目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病人或家屬已經採取法律訴訟時,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醫師必須熟悉病患所有病歷記載以及相關醫療資料

(B)醫師有義務回答病人或家屬甚至是病人律師任何問題

(C)醫師應該聽從醫療糾紛小組成員或是律師的建議

(D)醫師在回答家屬或是病人律師的疑問,必須使用已知的知識以及相關記錄為基礎。



老鄧解答篇


(A)醫師必須熟悉病患

      所有病歷記載以及相關醫療資料


這答案基本上是對的,但最大的問題不是熟不熟悉,而是你記不記得才是關鍵。

如果是當下正在看診的病人,那麼通常問題不大,應該對他的相關資料訊息都還不至於忘記。但如果是好幾個月前,甚至一年以前的病人,那麼問題就來了,「你記得多少」,也許你能說出一大串有關病人的事情及花絮,但我常說一句話,醫師跟病人講的都是故事,上法庭,誰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那麼誰說的故事才是真的,否則都只是故事。

因此不知各位是否嘗試過,把一位病人半年前的病歷拿出來,看著你寫的病歷,然後能從你的文字記載中,讀到這病人的正確資訊,或者是可以保護你的資訊,如果不能,那你的病歷記載或許就該調整,當然最慘的狀況不是讀不到,而是連自己也看不懂自己病歷寫的,此時被告,只好無語問蒼天了。



(B)醫師有義務回答病人或家屬,

     

     甚至是病人律師任何問題


這個答案可以分三部分討論,

1. 回答病人(v)

依照醫療法與醫師法,病人本人本來就有知的權利,醫師或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病人有關病情的相關資訊。

2. 回答家屬(?)

依法病人病情以告知本人為原則,如果要告知家屬,理應病人同意,因為醫師依法不得隨意洩露病人健康資訊,但我國因為國情及民情關係,通常對此類狀況容許度較高,較能接受告知親人或配偶,但請注意,可以接受不代表沒違法,如果醫師沒得病人同意,隨意告知家屬,病人真的追究起來,還是違法,因此還是事先能得病人同意為原則。

3. 告知病人律師(x)

病人律師所需要的資訊,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取得,但從不包括醫師自己向對方律師報告陳述,除非在法庭上,但就算在法庭上,如果是刑事,有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除非這陳述有利於己,如果是民事,雙方講求證據攻防,你要提出的是對己有利的證據,對方所需要的任何資訊,請他們自己依法蒐集取得,回答對方律師任何問題,從不是醫師的義務。



(C)醫師應該聽從醫療糾紛小組成員

      

     或是律師的建議


這答案理論上沒錯,但前提是醫糾小組成員及律師是真的站在你這方處理,而不是替醫院或診所息事寧人,因為依據老鄧之前的調處經驗,醫院或者院所負責醫師所考量的常常與被告醫師有所差異,他們想要的是你賠、你負責,他們少賠、不賠或者少麻煩,因此他們的建議對你個人到底是對你有幫助,還是對他們有幫助,這部分還是必須要注意。



(D)醫師在回答家屬或是病人律師的疑問,

    

     必須使用已知知識以及相關記錄為基礎。


這答案看起來似乎沒有錯的樣子,回答,理論上當然必須據實,但有問題的部分則是在回答的對象。


1. 回答家屬

原則上以回答及回應病人本人為最優先,當然有時病人因醫療造成住院、中風、昏迷不醒等因素,而無法親自提出質疑時,往往都是由家屬出面,此時醫師當然須本於誠實負責精神,告知家屬真實狀況。但卻需注意另一個問題是,有時不只一位家屬或者不只一次的來要求醫師說明,對於回答、談判或者病人要求賠償時,應要求家屬自己舉證其已取得其他第一順位家屬授權,來代表大家談判,否則今天大兒子、明天二女兒、大後天三媳婦,你會疲於奔命,沒完沒了,病人可能還沒怎麼樣你卻會先累死。

2. 回答病人律師疑問

(1) 如果是在法庭上,該講、可講、需講、能講,照法律規定走。

(2) 如果不是在法庭上時,病人派出律師跟你談,如果可以,建議最好你也派出代表人來談(律師或者有經驗的人),不須直接第一線面對他們的律師,以免自己沒有退路或掉入陷阱,而且案子已進訴訟程序,根本沒什麼好談,除非要談和解,此時你更不要也不需自己第一線去面對對方律師,切記切記。


一律錄音


因此本題目,老鄧認為比較適合的答案是(B)。最後有點要再提醒及建議,除了在法庭上或檢調偵訊外,基本上只要因為醫療糾紛需跟對方言語交談,「一律錄音」,請記得一開始出現可能糾紛時,就「一律錄音」、「一律錄音」、「一律錄音」,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你放心,就算你不綠,對方通常一定會錄,不管是電話或現場談判,一律要錄,因為「有錄,不知誰死誰手,沒錄,只能死於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