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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病人拒絕時,你該怎麼做?




醫療過程中有時醫師建議病人服藥、手術、檢查、治療等處置,不見得病人或家屬都會接受,甚至還直接拒絕。病人拒絕天經地義,因為「告知是醫師的義務,而拒絕是病人的權利」,但是……..,當你聽到病人拒絕時,除了接受外,你知道自己還需要多做什麼,才能保護自己免於日後可能的無妄之災嗎?就來聽聽老鄧給個說法吧﹗



ㄧ、誰有權拒絕?


照理說自己的身體決定權當然是在自己,但因法律及民情的關係,誰有權同意或拒絕,就變成是複雜的複選題而不是簡單的單選題或是非題了。

(ㄧ)一般處置

醫療法及醫師法雖規定要告知本人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是並沒明確提到優先順序,但108.01.06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提到醫療機構或醫師,需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他人(病主法中的關係人是泛指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與醫療法或醫師法之關係人不同,為免大家混淆,有關病主法之關係人在此處皆以其他人稱之)。也就是說,如果病人有明確不要醫師告知其他人,醫師依法就無權告知其他人,但為免日後爭議,病歷一定要寫清楚,甚至最好請病人簽名。

因此當病人明確不願醫師告知其他人時,此時當然拒絕權就在病人身上。反之,如果病人沒有明確表示不能告知其他人時,依法對於其他人之告知獲同意與否便需加入考量範圍,以免日後不必要之紛爭。

(二)手術

醫療法對於手術或侵入性治療,雖然規定需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但還是沒明確提到優先順序。但「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卻有明確指出,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其他人同意為之。也就是說,當病人如果明確指出,他自己同意及簽署同意書就好,此時醫師便須以病人的意願為主,但為免日後爭議,病歷一定要寫清楚,一樣最好請病人簽名。

因此當病人明確表示不需其他人同意或簽署時,此時當然拒絕權就在病人身上,反之,如果病人沒有明確表示自己同意即可時,依法家屬同意與否便需加入考量範圍,以免日後紛爭。

二、拒絕當下


(一)至少說兩次


當病人拒絕我們的建議後,一般來說我們就會打住不再提,也許是不想臉貼冷屁股,也許是覺得不要就算了,但不管是什麼原因都不重要,因為法院認為就是因為病人不懂,為免醫師只解說一次時,病人可能根本沒有頭緒,因此法院認為應該至少再說一次確認病人意願,以免損及病人權利(判決連結)




二)病歷必記載



醫師法第12條中提到病歷載明事項中,除了主訴、處置等,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就是「應記載事項」,包括「inform」、「mistake」、「yes」、「no」四大項,其中「no」就是病人對你說不時,更是你需好好記載在病歷上的,因為醫糾最容易從這裡像幽靈般冒出,讓你防不勝防,避不勝避,躲不勝躲,以下提供兩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案例ㄧ判決連結新聞連結
案例一新聞



案例一判決


案例二新聞


案例二判決

案例二判決


你看看,還好病歷有記載病人拒絕的事項與內容,否則病人一耍賴,你能怎麼辦?


三、拒絕後


(一)病人拒絕,萬一家屬不認帳

1.要先能證明病人有拒絕

最好的方式是病歷記載,否則就要像這案子一樣,「又據被告沈xx於偵查中經與被告陳oo隔離後供稱:陳醫師有提過急診時有跟家屬說是否要以內視鏡察看,據陳醫師說,病患有主動表示不要開刀而拒絕等語,與被告陳xx供稱:當時有建議作腹腔鏡檢查,但病人不願意,所以沒有作。我有問病人本身,病人當時回答說能不要開刀就不要開刀等語,尚屬相符。又103年8月2日下午2時病人於加護病房仍感腹痛,惟無腹膜炎徵象,當日血液檢查追蹤白血球數值,結果有持續升高情形,因病人仍然拒絕手術(病程紀錄上記載為「patient still refuse op」,後即為被告陳醫師章),故未採取手術作為,亦有卷附病歷可稽。而聲請人於被告陳xx供稱有向病人詢問,而遭病人拒絕一節時僅表示:我認為跟我母親的意願沒有關係等語,並未就病人本人有拒絕手術之情提出爭執,亦有上開104年1月14日訊問筆錄可佐」,醫師得花了很多時間證明病人真的有拒絕,還好最後檢察官願意相信,萬一病歷沒記載,又證明不了病人真的有拒絕,那代誌就大條了。

2.病人真有決定,家屬便不可妨礙此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有提到,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當病人自己選擇與決定後,其他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剛好同一個案例就發生這樣的問題,法官就是引用這條來認定的。

「聲請人雖另表示其等有同意進行上開檢查等語,惟病人於接受醫療時,應擁有自主權,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不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且縱為病人之家屬,亦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故醫師於從事醫療行為時,如病人本人之意見與家屬意見不同時,原則上仍應以病人明示之決定為最優先,而不得違反病人本人之意願。而本案當時即使聲請人有同意被告陳xx進行相關檢查或手術,揆諸前揭說明,亦不足以取代病人本人明示拒絕之意思。是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依前述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及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病人本人當時已拒絕接受手術,則被告依病人之意願未進行相關檢查或手術即難認有疏失一節,亦未有偵查不備之情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年度聲判字第40號


(二)家屬雖有拒絕,但醫師仍執行

此案例為患者至醫院急診時,因被診斷為「無併發者之老年期癡呆症」,故對其病情、治療方針、用藥等事項為適當判斷之意思能力,由其家屬即上訴人代向醫師表達患者之血壓平穩,無須使用降血壓藥,但最後醫師為幫病人控制過高血壓仍投藥,患者後來因胃大出血併發呼吸衰竭死亡,家屬提告求償800萬,其中一項原因,便是醫師侵犯病人自主權。



1.病人為「無併發者之老年期癡呆症」,家屬可依法得代決定

患者90年底即罹患老年癡呆症,於95年3月27 日經診斷為「無併發者之老年期癡呆症」,迄至95年6月1日急診時,癡呆症已長達4年半,且意識狀態評為「混亂」,應欠缺對病情、治療方針、用藥等相關事項為適當判斷之意思能力,而無法表示拒絕使用降血壓藥物,家屬自得基於病人之權益,決定應採取之適當醫療措置,以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


2. 最高法院認為基於倫理價值之考量,接受醫師以患者之最大利益所實施治療行為

該判決指出,「按為尊重病人對其人格尊嚴延伸之自主決定權,病人當有權利透過醫師或醫療機構其他醫事人員對各種治療計畫之充分說明,共享醫療資訊,以為決定選擇符合自己最佳利益之醫療方案,或拒絕一部或全部之醫療行為。倘病人欠缺識別能力,無法清楚表達個人意見時,家屬固得「代理同意」,惟其意見僅屬推測病人同意意向之重要參考資料,尚不能因而完全取代病人本身所享有之自主決定權,醫師仍應參酌病人之身分、年齡、病史、病況、曾表示之意見等情,基於「理性病人」之推測同意,以病人之最大利益,做成合於醫療倫理之決定,以免因家屬意見不合,或拒絕醫療,對病人發生重大之不利益然張、嚴2人依患者當時之意識狀態及病情,給與患者必要之醫療處置及用藥,未依循上訴人所表達之意見,依上說明,尚難遽認侵害病人之自主決定權。況該2人所為,符合醫療常規,未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等情,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張、嚴2人本於其倫理價值之考量,以患者之最大利益所實施之治療,縱使違反上訴人即病患家屬之意思,亦不具有違法性及可歸責性,是被上訴人均無庸負賠償責任。



3.老鄧看法

這案子是病人家屬表達不希望使用降血壓藥物,但醫師基於治療控制病情立場仍使用,最後病人死亡,因此被家屬認為所使用之降血壓藥物與死亡有關而提告,從97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97年度醫字第26號」歷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上字第15號」醫方勝訴,「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105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醫方勝訴,「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仍判醫方勝訴,最後打到108年再審被駁回(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957號)終於確定醫方勝訴,總共歷經11年多。雖然醫方贏了,特別是法院接受基於倫理價值之考量,醫師以患者之最大利益所實施之治療認知下,但這一切並非以後就算病人或家屬說不,醫師仍可以此理由抗辯沒有侵害病人自主權,因為這是建立在許多因素配合與嚴格檢驗之下的成果,例如能否再遇到這法官,又如是否有誤降血壓之疏失?是否忽視治療肺炎?醫囑禁水、禁食,是否因此造成病患體力衰退而致死亡?是否有使用脈優導致張懷讓胃出血;是否有使用病人的禁忌藥抗凝血劑,導致病患血管出血?對病人有無用藥過量及對藥物所致副作用之疏失?等一卡車問題下,也就是說,你得歷經至少11年以上光陰加上各級法院一堆的檢視後才有機會勝訴,因此老鄧還是認為,病人或其家屬既然已做了選項,除非實在超級緊急或者自己實在太有把握,否則施做與病人或家屬選項不同的處置前,還是先告知病人或家屬並得到他們同意後再做,比較不會浪費自己的青春或人生



四、病人拒絕時,你該這麼做


根據以上所有資訊,當病人拒絕你的建議、提議、動議時,該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再度確認,確認病人真的拒絕後,立馬記載在病歷上,最好再請病人簽名第二件事就是當你做的處置是病人原先拒絕之事時,除非除非真的緊急,否則還是再度確認比較保險,也就是再度說明後得其同意在做,要不然就只能保佑自己碰到同位法官,保佑自己逢凶化吉,保佑自己關關難過關關過,要不然還是要「確認,確認,再確認」,才能保你人生平安。









2019/8/30

你們家的小牙醫與勞基法(ㄧ)



你們家的小牙醫與勞基法(ㄧ)

勞動部在108.03.12公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後衛福部與勞動部變接續公布了許多函釋與辦法,這些辦法及新規定似乎與醫科在醫院的住院醫師比較有關,特別是在工時方面,牙科pgy訓練目前是以診所為大宗,似乎也比較少值班或者工時問題,但其實依照新的規範,仍是有許多是小牙醫、牙科診所及負責醫師必須注意的地方,老鄧會以連續幾篇文章來說明與提醒,到底身為該法中牙科的「住院醫師」與「老闆們」,有哪些權益與義務與自己息息相關的,特別是在法律與荷包方面。

首先先來了解一下該公告中所指的「住院醫師」及「適用勞基法」到底是指什麼?

ㄧ、住院醫師



這份公告的「住院醫師」與我們一般所理解的「R」是有所不同的,這裡的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但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含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進用者,相對來說只要私人院所的「住院醫師」皆屬之。



因此在此「住院醫師」統稱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PGY住院醫師、專科住院醫師及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以下皆以「住院醫師」代表),其中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目前是僅指依醫療法規定接受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之中醫師。

所以就牙醫師而言,所謂的「住院醫師」可以分為兩類

(ㄧ)PGY住院醫師

指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ost-graduate year training;簡稱PGY 訓練)之住院醫師。

(二)專科住院醫師

指接受「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範之專科訓練之住院醫師。雖然目前牙科專科新增了一堆,但因為依照規定,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而目前經衛福部公告的專科訓練機構,僅以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這三科已公告之機構適用,其他專科的住院醫師訓練目前仍不適用勞基法。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4條規定,國內牙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領有牙醫師證書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畢業年度之12月31 日以前,未通過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最多採計6個月。
PGY 住院醫師依勞動部公告,係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年限期間始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如果住院醫師因故於畢業後半年內未考取執照而需終止訓練,此時就非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


當「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除非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例如每週只有一例假,不像勞工有一例ㄧ休),否則「住院醫師」便被法律賦與勞工一樣的工作條件與權利,這時就是身為負責醫師需特別注意的時候了。
在開始說明相關適用法律之前,有件事得先說明清楚,就是「住院醫師」勞健保問題,

(ㄧ)健保
1. 強制投保
2. 一份以上工作,只需擇一工作單位投保即可。
3.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從符合投保條件的當天起生效。
(二)就業保險
1.強制投保
2.只要有僱用一人以上之事實,既需強制加保(無論有無投保勞保)。
3. 一份以上工作,只需擇一工作單位投保即可。
(三)提撥勞工退休金
1.強制投保
2. 只要有僱用一人以上之事實,需強制提撥(無論有無投保勞保)工資足額6﹪
的退休金。
3.不限僅能投保一份,多份工作可投保多份。
(四)勞保
1.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院所強制投保(其實一般如果有接受pgy訓練的院所,
   員工應該都會超過5人)
2. 未滿五人以下可自願投保。
3. 有工作且符合加保條件便須投保,不論已有幾份工作
4.無勞保仍屬勞工,一樣適用勞基法
如果院所未符合投保勞保,但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老鄧仍強烈建議院所自願投保,因為所有勞基法勞工權益,不論「住院醫師」有無投保勞保,雇主皆需負擔責任。

舉個例子,某日當「住院醫師」第一天上班途中,不小心騎車出了意外,或者是在工作訓練中受傷,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雇主需須負無過失責任,且其補償範圍包括(1)必需之醫療費用。(2)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3)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此時院所的責任,便會因「住院醫師」有無投保勞保而有差異?
(1)無投保勞保時
院所如果未加保,當「住院醫師」於上班時間出意外,只要符合相關條件(a)上下班必經途中(b).沒有違反法令,如:未闖紅燈或酒駕等違規行為,便屬職災,萬一意外很嚴重,相關費用雇主需無條件負擔,你覺得這些金額多嗎?特別是跟勞保費比起來,可以想一想。
(2)有投保勞保
一般勞工保險內容包括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因為「住院醫師」有在院所投保(雇主有負擔保費),因此當上下班出意外時,可請領職業災害保險,且因該保險之保費由院所全額負擔,此時該保險所賠償之金額,便可全數抵充院所應賠償之總數,當然萬一真的不夠,雇主還是必須自掏腰包,或者透過商業保險來補足。
(3)有投保,但來不及第一天投保
常有許多院所可能不會「住院醫師」第一天上班就馬上加保,一般來說晚幾天加保,最多事後被檢舉,罰個幾天錢了事,沒什麼大不了,但是,萬一,萬一,「住院醫師」第一天上班,萬一就剛好出車禍,輕傷就算了,萬一剛好很嚴重,而萬一你如果也還沒加保(也就是勞保還未生效),那就只好等著賠大錢了。

老鄧真的認為,為了自己,為了自己的荷包及「住院醫師」該有的福利,除了強制須投保的健保、就業保險及提撥勞退外,真的該認真考慮一定要投保勞保。

(至於適用勞基法的相關細節與要點,下篇待續)

2019/4/14

有峙才能無恐,有做才能不怕,「法、理、情」,由法先說起








網路上今天有則po文,主要提到「醫生診斷病人有中耳炎、有開藥、有預約回診,但病人後來似乎病情加重,病人媽媽覺得醫生並沒有強調要吃藥、沒有強調一定要回診,而覺得醫師有醫療疏失」,引起許多熱烈討論,每個人有不同的觀點、看法及意見,包括原po文醫師的網頁上面有7000多則留言討論,但針對這件事情的思考與處理,老鄧將以面對這類事件的一向的邏輯思緒,從法、理、情三個方面來提供給大家另一個面向的參考,今天先跟大家分享「法」的部分。



想法


老鄧有個習慣的思考邏輯,那就是我們是上課(特別是進階班)常提到的,碰到醫療糾紛爭議事件,第一個想到的不是你自己哪裡對,病人哪裡錯,而是應該先想病人哪裡可能對,你哪裡可能沒有錯。這樣想有以下三個好處,



(ㄧ)不會只從醫療看法律

當自己一心只想自己哪裡對時,特別是醫師都是從醫療角度來看及考量自己,到底有沒有錯或者違法,也就是從「醫療看法律」,各位有沒有想過,要各位從已經做了十數年甚至數十年習慣的專業領域中,發現自己有錯甚至承認自己有錯的可能,幾乎實在太低了,除了醫療是你的專業外,醫療更有所謂的臨床裁量權,這是你對醫療的看法與見解所做的決定,這部分相信可以被挑戰地方真的比較不容易,因為這真的是大家的專業。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醫療爭議事件都如同大家所想,我的醫療方面是沒有錯、怎麼可能有錯,那麼所有的醫療訴訟醫生應該是幾乎百分之百勝訴才對,因為你永遠都是對的,但現實醫療訴訟呢?所以一定哪裡有盲點,那個癥結就是,你除了從醫療看法律外,更該從法律看醫療,才有機會看到另一面。

(二)你不是完美被害人

當你先考量自己那裡對,而不是病人哪裡可能對時,可能便會因為一直強化及自我催眠自己對的地方,進而相對的就更容易忽略,甚至根本就不會發現自己真的可能有錯的地方,特別是在法律方面,而更因為自己越想越對,而越想病人越有錯,此時就容易造成自己完美被害人的角色。請你記得,只要病人找你麻煩,例如提出告訴或者向衛生局陳情,這時候法院、檢察官或者衛生局,不是管你對多少,或者病人錯多少,由於被告的是你,所以只會他們只在意及注意你那裡有錯,因為法律不是比誰對的多或是錯得少,而是只管到底有沒有錯,及你哪裡錯。



(三)可從法律看醫療

因此先想病人哪裡可能對,自己哪裡可能沒有錯,才能真正夠保護自己。換個說法就是,當你先想病人哪裡對時,你一定得先從法律角度來檢視你的醫療行或者模式,而不是從醫療或者情緒宣洩的角度,因為從醫療角度你也許沒錯,例如病人牙痛,你拔掉病人那顆痛的牙,解決了病人痛苦,從醫療的角度來看,你也許沒有錯因為哪顆牙齒該拔,這是從醫療看法律。但如果從法律看醫療,同樣一件事的看法也許就會不一樣,雖然從醫療的角度看,這樣的處理也許是對的,但在法律層面看的是,除了這顆牙是不是該拔以外,法律還會問你,你有沒有先告知病人及取得病人同意後才拔,如果沒有,或者提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有,那麼你也許就會有觸法的問題。所以同一件事,從醫療看法律跟從法律看醫療,就有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所以這也就是老鄧一直強調的先要想病人哪裡對,再想你那裡沒有錯,這樣才不會出現盲點。





當然如果是純粹評論這類事情,不論是從情緒發言、習慣的行醫模式者甚至專業的角度,每個人都幾乎可以提出聽起來非常有說服力或者煽情的說法及道理,但請不要忘記,這只是評論,因為事不關己。如果這事真的上了檯面,面對司法或行政追究,身為當事人的你第一要務必須考量的就是,一定要從法的角度出發來思考,怎麼拿的出保護你自己證據,永遠是最重要的一件事,而不是努力的告訴司法或是社會,病人哪裡是錯的。老鄧說過,病人有錯,不代表就是你對,最重要的是你要找出你那裡沒有錯,而不是找出病人在哪裡錯,因為只要病人有一點點對的地方,那就是你可能有錯的地方。






看法


當你已經養成習慣碰到問題第一個想法,就是先想病人可能哪裡對,你可能那裡沒有錯之後,再來你就是要看自己那裡有沒有違法,特別是病人可能對的部分,因為這會涉及你得負責舉證的部分。而一般醫療事件最常需檢視的法律要求,便是「告知」與「病歷」兩大部分。

以這個例子來說,醫生診斷病人有中耳炎、有開藥、有預約回診,但病人後來似乎病情加重,病人媽媽覺得醫生並沒有強調要吃藥、沒有強調一定要回診,而覺得醫師有醫療疏失。

告知

首先面對病人質疑時,先假設病人提出的質疑是對的,那麼法律第一個就會想知道醫師到底有沒有告知病人相關事項,對於告知,有兩個部分必須注意第一個是你有沒有告知,第二次你必須告知什麼。

針對你有沒有告知?在老鄧的書已經提過很多次了,但有一點老鄧是要再提醒大家一次,法律很明確的規定,只要涉及醫療訴訟的告知,法律絕對要求醫師必須自己先證明自己有告知,不論該告知有沒有強制要書面。但問題來了,有手術同意書的部分也許比較好證明,但萬一沒有手術同意書,如同這個案子,那麼醫師怎麼證明自己有告知,這時當然就是靠病歷你有沒有記載,甚至錄音。

第二個部分你必須告知什麼?醫師法雖早有規定在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不能不良反應,但今年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則規定的更明確,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也就是說,醫師有義務提供選項,而病人有權利決定。因此醫師被規定告知的內容及程序,規範的比醫師法多及嚴,有就是醫師需自己先證明你有告知,有給病人決定。


病歷

看的法第二個一定會被考慮到的就是病歷,有關病歷的規範,法令規定病歷必須至少載明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和用藥等情形、及其他應記載事項。也許你會說那告知部分,依法並未要求要記載啊,其實這部份就屬於「應記載事項範圍」,也就是說,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你給病人的選項及病人決定的結果,為了證明你有做到,依法你便該記載,更應記載。





做法


做對「告知」、「病歷」及「錄音」三件事,絕對是讓自己不怕醫療糾紛的簡單好方法,更是能在茫茫醫療糾紛及訴訟中,拿得出保護自己的證據的好程序,但這個案例中,病人一直「強調」醫師沒有「強調」,於是有醫師便會有疑惑,強調這兩個字寫入病歷才算數嗎?或者真的需要記錄「有告知病人一定要吃藥一定要回診」在病歷上嗎?針對這個問題,老鄧的看法是,重點不在強調,而在告知,特別是今年一月開始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所規範醫師需告知選項的義務及讓病人決定權利,而你在病歷中所該紀錄的重點,便是為了證明你有做到讓病人選(也就是你有說)及讓病人決定(也就是說你有做),這才是做法重點,如果有做到,其實病人怎麼找麻煩,你隨時拿得出證據,誰怕誰。



雖然我們無法禁止病人亂找麻煩,但當從想法、看法及做法來面對這類層出不窮的莫名問題,至少我們不怕他找麻煩,更不怕麻煩來找我們。


2019/3/22

魔鬼藏在細節裡,徵人細節就藏在這裡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已在107.11. 30.正式實施,倘若雇主違反該款規定,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但很多人還是對於許多細節不是很清處,勞動部在108.03.21做出一分最新的函釋「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其中明白指出對於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為讓大家有更清楚的了解,老鄧將勞動部108.03.21公告的「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與107.12.14公告的「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一併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ㄧ、適用條件


(一) 進用後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二) 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

(三)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無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是自行刊登廣告求才。

(四)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即應公開揭示或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不可於面試時才告知薪資範圍。

二、經常性薪資定義


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

(ㄧ)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

(二)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

(三)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三、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


雇主宜參照已僱用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員工之經常性薪資,以訂定合理之薪資範圍,亦可參考本部建置之「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查詢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

四、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方式


(一)月薪制

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例如院所徵助理為例,對於薪資的範圍,必須以

1.區間,例如30000-35000元,此區間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2.定額,例如薪資就直接是25000元,

3.最低數額,例如最低23000元以上。

(二)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

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例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三)採取底薪加獎金制核薪方式

雇主以底薪加獎金制給付薪資,仍應於職缺中揭示經常性薪資範圍,另再補充說明其底薪與獎金之發給額度及發給條件等細節,使求職民眾明確瞭解該職缺待遇。





五、魔鬼藏在細節

 
 醫療院所徵助理,不論有無投保勞保,須適用及注意的法律可多了,除了勞基法,還有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最新的勞動事件法,需要小心的地方實在太多。今年108.09.01將開始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同樣也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請注意,對於牙科而言,住院醫師可不只是指醫院的R而已,只要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牙醫診所也算喔。而中醫師部分也是,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診所,同樣包含在內。

因此,現今醫療院所,醫師不像以往只需專注在醫療法或醫師法即可,許多法令都與我們息息相關,特別是所僱用且適用勞基法的員工,稍一不注意,有時可比違反醫療相關法規還麻煩,因為許多魔鬼都藏在這些法令細節中。











2019/2/3

狗年老鄧去進修總回顧與分享





狗年學習總回顧與分享

狗年一整年老鄧上了許多醫療法律相關課程,除了讓自己能更進步與進化外,更重要的當然是一定要跟各位朋友分享,因為我的信念一向是,獨樂樂,不若與眾樂樂,獨獲益,不若與眾獲益,因此在這豬年即將到來前夕,老鄧特地將心得重新整理,跟大家一起回顧與複習,順便祝大家新春愉快,豬年行大運。

ㄧ、無「是」不登三寶殿


1.法院講求的是證據,不是公平
2.法院認清的是事實,不是真實
3.法律就是以事實來適用
4.事實就來自於你能提出的證據
5.「為自己而戰」的做對三件事,就是為了你能在需要時,提的出證據保護自己


6.請記得當你的司法案件,碰到的是熟悉醫療法規與訴訟的法官,  千萬不要543亂講,一定會影響他對你的心證。
7.碰到醫療訴訟千萬不要想要竄改病歷,因為醫療訴訟被定罪率很低, 但業務登載不實罪,定罪率高,刑度更高(五年以下)。
8.雲端藥歷也許是未來的訴訟重點,之前病人過敏病史沒說,你可能免責,現在如果這紀錄在雲端已有註記,你沒看到,或者他有服用其他藥物,但你沒注意看,導致藥物交互作用,那麼你便可能有事,雖然目前還沒有案例出現,但這值得注意。

二、看診出現或可能有醫療爭議時,此時要啟動


1.約診病人繼續回診追蹤是必要
2.病人若未按時回診,務必電話、簡訊、line或電郵聯繫
3.電話有錄音,簡訊、line紀錄勿刪除,電郵要備份
4.至少至少要聯繫兩次以上
5.不管後續病人有無回診,不僅1.2.3.4通通要記錄在病歷上,如果病人有回應 或反映部分亦須記載。
6.萬一之後真的產生爭議,至少你拿的出病歷及備份證明,表示你有主動盡聯絡及關心病人義務的證據。


三、告知很重要,證明自己有告知更重要

1.不管是否需要送鑑定的案件,也不管是ㄧ、二審(第三審是法律審,也就是只看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管事實之認定),以違背告知同意為理由的案件數都是最多,因此告知同意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說三次。
2.另外告知同意是法律賦予醫師「應」的是,因此只要進法院,有無善盡告知義務,都一定是,百分之三百是,絕對是,由醫師或院所需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必須證明你已做「有效的告知」。
2.對於告知檢察官的偵查重點是,告知內容為何?如何證明有告知?完整風險告知之落實病人自主權
3..告知處用紅筆或螢光筆註記,並將特別重要或與他有關的地方圈起來後請病人簽名,另外更重的是,告知後病人的回應須記載。
4..手術流程摺頁,還須記載記載交付資料及復健的人員身份、時間地點、病患及家屬的答覆家屬身份人數的記載、病患家屬傳達的訊息。
5.有關用藥安全的告知,最新大法官解釋,有三個途徑預防,合理期待透過「醫師的告知義務」、「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的記載,去判斷未來發生不良反應的機率與請求藥害救濟的可能性,因此醫師對於服用藥物的告知義務被提升,值得未來注意。
6.近年最高法院判決有越來越重視檢驗報告告知義務的趨勢,認為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
 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
 7.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對於檢查報告就更明確指出,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醫療機構未履行此告知義務,難謂無疏失之處(也就是有疏失的意思啦)。

四、和解,千萬不要和而未解


1. 對於受雇醫師之調解,涉及受雇醫師、醫療機構、病人、 保險公司(醫責險),甚至萬一受僱醫師開始納入勞基法, 將形成多方關係,更趨複雜。
2. 如果民事訴訟過程醫院要和解,但醫師不願和解,或者醫師想和解,醫院不願和解,法律關係如何解,也是目前的難題。
3. 醫療訴訟8成以上醫師雖無過失,但在醫糾調解過程,往往醫師仍須付錢,因此醫師要有觀念,針對醫糾處理調解過程,不是對錯有無過失之爭,而是想要「定紛止爭」,因此遇上醫糾,想要妥協,此時就不存正義與真相,就如同我之前說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只能二擇一, 省錢費時,省時費錢,沒有兩個都能省。
4. 院所和解契約記得必須納入牽涉醫師,不要只用診所名義簽立和解書,要不然有時會效力不及該醫師,該醫師仍須面臨求償。
5. 受僱醫師在受雇時,就必須先與雇用院所談妥,並以書面資料留存,萬一發生糾紛之比例  分攤,否則萬一因共同侵權被告,院所依法有權百分之百向受僱醫師求償(也就是院所雖然須先賠償全額給病人,但依法可以百分百向受僱醫師求償)。
6. 和解金額不要用「精神慰撫金」名稱,此名稱乃特定指法律上「非財產請求名義」,所以當病人接受以「精神慰撫金」為名義之金額和解,便有可能認為實質損害賠償還沒請求,進而再請求財產上賠償,此時這個和解金錢可能就白花, 因此用給付多少金額表達慰問關懷之意即可。

五、法律實務注意事項


1.存證信函回執聯,務必要保留,事關日後舉證(因為需附上),不要以為郵局有存根,他們常常會告訴你找不到,倒霉的會是自己。
2.病人欠醫療費用請求期只有兩年,是從他跟你成立契約(就是開始給你看診)第一天起算,不是完成那天起算,兩年過後不是病人不用還,只是你無法再以法律途徑索取,法律上稱這為自然債務,也就是只能期待病人良心發現願意付你。
3.跟機關申請文件,不管他以任何理由拒絕你,一定要問那是否能先申請後補件,或者到底還欠哪些資料,甚至請主管說明再確認,而非空跑一趟,但最重要的是,萬一她真的不給,要求他給你一份准駁文件,如果他怕麻煩說不定會准你,如果還是不給,至少你有證明你有申請過,是機關不給,日後上法院才能證明你有做這動作。
4.只要收到法律或者與日後可能有糾紛的文件,一收到養成習慣壓日期章
5.所有寄出文件,特別是書面文件,除了一定要自己留底一份,
   還得押上時間日期,這也是手術同意書為何一定是一式兩份,千萬不要自己沒留存。
6.收到檢察官或警方傳票,在沒搞清楚自己為何被告前, 千萬不要亂回話或回文,要不然可能槓上開花,
   本來檢察官只是辦業務過失傷害,結果自己亂答或亂回文,讓檢察官發現竟然涉及偽造文書。
7.很多人知道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期6個月,有幾個重點要注意億
(1)6個月起算點不是從病人第一次獲最後一次就診起算,而是從病人確定知道是由你造成起算,也就是說不要太靠勢自己算的剛剛好,很容易凸槌。
(2)一定很多人沒注意過,就算真的超過6個月期間,
       不要以為病人就告不成,因為如果病人 在這6個月期間如果有申請鄉鎮市調解,雖然調解不成立,但只要在這6個月中,病人有向鄉鎮市調解會聲請要求移送,不管調解會何時送,就會被當作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也就是說不要以為病人超過6個月不能告,如果是中間有申請過調解且已提出聲請,就算已在半年內提告。
8.「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其調解成立,不一定代表病人就等同撤告,除非病人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告訴
   (因此簽調解書時,通常會要求病人同時簽撤告書),或者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且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者,除了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外,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民刑事告訴 (請注意,只有在該鄉鎮市調解條例下之調解且依此程序,才有此效果)


六、2019「為自己而戰」


如果想更好好了解,到底如何做對三件事才能不怕醫療糾紛,或者想更清楚讓自己面對醫糾時能更從容有效地應對,2019「為自己而戰」初階班及醫療糾紛談判處理進階班,一定能給你滿意答案,等你。

#「為自己而戰」2/24醫糾調解談判進階班屏東首發班及3/10初階班台北場,
     課程已開始報名(報名連結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