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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2

牙助就算接受講習,也不得操作X光機

為何牙助就算接受講習,也不得操作X光機
     有醫師問了老鄧一個問題,如果牙助也接受了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訓練成績合格者(含輻射安全證書或輻射防護人員證書),「按」一下是否就合法了呢?
      這是個好問題,老鄧也曾經自己問自己同樣的問題過,但一直沒空好好整理,這次剛好利用這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一下老鄧的看法。

ㄧ、老鄧看的法
(一) 醫事放射師法,第12條,
Ⅰ.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
1.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
2.核子醫學體外檢查。
3.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
4.放射線治療。
5.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
6.核子醫學治療。
7.、磁振及非游離輻射診斷之造影。
8.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Ⅱ.醫事放射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
Ⅲ.第一項各款所稱之攝影及造影,包括其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管理。
Ⅳ.第二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二)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0條第4項,
「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 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第31條,
Ⅰ.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
   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
     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Ⅲ.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
    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該辦法之法源便是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其中最主要的規定為第2、6條,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
1.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2.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3.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4.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第6條第1項,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訓練係指下列之一,並取得證明者:
一、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二學分以上。」

(四)、醫療法規
1.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2.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2)、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3)、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4)、臨時施行急救。

3..衛福部函釋,98.4.1.衛署醫字第0980066344號
     復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由各該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依醫師指示操作執行。

二、老鄧的看法

(ㄧ)誰可操作登記備查類X光機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及「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2~5條相關規定,操作登記備查類X光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或醫事放射師之執業執照
(2)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訓練成績合格者(含輻射安全證書或輻射防護人員證書)。

(二) 誰可操作醫用牙科X光機執行醫療診斷作業,
1. 依衛生署主管之相關法規(醫師法及醫事放射師法),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2. 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規定,醫事放射線設備之操作,係屬醫事放射師(士)之業務。
      所以,不具上開醫師或醫事放射師(士)資格者,依中央衛生法規不得執行牙科X光機操作。

(三) 助理接受過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訓練成績合格者,還是不符操作資格。
        牙科診所僱用之牙科助理,因不符合上述(一)或(二)執行X光醫療檢查業務之合格人員相關規定,即使牙科助理取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仍不能執行牙科X光醫療檢查業務。
(四) 護理人員接受過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訓練成績合格者,仍不符操作資格。
牙科診所如有聘用護理人員,護理人員雖可合法執行醫療輔行為,但因護理人員不符合上述(一)或(二)執行X光醫療檢查業務之合格人員相關規定,即使護理人員取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仍不能執行牙科X光醫療檢查業務

(五) 參加「18小時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到底可做什麼?
1. 可參加講習對象
(1)尚未取得原X光機操作執照或輻安證書之醫師、牙醫師、獸醫師
      或在國內公私立院所服務有興趣之牙科助理人員。 
(2)在國內公私立機構(如:電子.半導體.IC封裝測試等工程師)
     實際利用放射源(X光機或放射性物質)之輻射工作人員。
2.效力
完訓測驗及格後,可領到結業證書,
(1)  醫師、牙醫師可合法操作或購置醫用X光機等設備。
(2)獸醫師、牙科助理人員、電子工程師可合法操作非醫用X光機。

三、罰則
      其實當牙助或護理人員操作x光機被查獲,其實面臨的可能處分,並非老鄧上一篇講的只有牙助之刑事責任,牙醫師其實還有其他責任需擔負,

(ㄧ)牙醫師與牙助同一罪刑
       當牙助非法執行X光設備操作觸犯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 如果是牙醫師所交代,則依刑法第29條教唆罪,「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也就是說牙助所遭到追究之刑事責任是多少,牙醫師將因教唆而面臨相同之刑事處分,而且x光機還可能被沒收。

(二)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
     非法執行X光設備操作除觸犯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外,還可能因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一項第五款,「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牙醫師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1.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而被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2.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第5款,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各該醫事人員之業務,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四、小結
         其實衛福部老早就再三明文禁止護士及牙助照x光,只是大家都不當一回事。
          也許是因為從未真正落實管理與執行,而讓大家覺得有可趁之機與可卡之油,雖然牙科執行醫療業務的確需要幫手,但目前仍需盡量依法行政,行政依法,特別是涉及牙醫師須親自執行之醫療業務時,因為這個部分可模糊與可裝死的空間,可比醫療輔助行為更少及違法性更強,千萬不要小看及漠視,想想被罰的錢與可能被追訴的罪,值得嗎?如果你覺得值得,老鄧就沒意見,這篇也可自動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