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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3

那ㄟ「按」ㄋㄟ , 一按,按到傳票


           最近一則有關牙助的消息,其事由是某診所助理在幫病人拍pano時,剛好有人進來(後來才知是衛生所的人員檢查),那位人員詢問助理是否第一次拍?為什麼是她拍?助理堅稱是第一次拍,那位人員拍攝助理身分證後(助理那時傻傻的給他),那為人員當下也沒說什麼,結果在一個多月後,助理收到地檢屬以醫事放射師法為由的傳票。

     傳票代表接受刑事偵查之身份,一個按的動作,真的有機會換來刑事問題嗎?
 老鄧給的看法如下,

一、 誰該做,誰能做,誰不該做,誰不能做
     對於醫療行為,到底何者屬牙醫師需親自為之?何者屬醫療輔助行為(大多屬護理人員範疇)?何者屬現有之法令規範下牙助可為之行為?雖然法無明文可依循,但依現有衛福部之函釋,老鄧整理如下,

(一)牙醫師須親自執行
1.磨、修假牙,咬模、試模、安裝,及套置臨時塑膠模。
2為病患裝拆矯正鋼線或洗牙、補牙、管、照X光行為。
3為牙疼病患塗抹麻醉膏及針對假牙填充物之凸出部分予以修整磨平
4. 牙齒冷光之完整步驟,包括有塗抹牙齦保護劑、塗抹過氧化氫、照光等過程。

(二)醫療輔助行為
1. .將調拌呈麵糰狀之牙科材料伸入病人口中,以目測方式粗略比對所需用量後取出,續供牙醫師進行牙洞修補、裝置處理之用。
2塗抹牙齦保護劑。
3.口腔衛生及刷牙方式之護理指導及措施。
4慢速機頭之刷毛鑽頭做齒面打光處理及經醫師指示將bracket黏貼於齒面,並綁上或調整橡皮筋之行為。

(三)牙助可為之行為
1.「口內橡皮筋」,一般由矯正醫師指示患者自行配戴,並於每日更換。
2. 拆除牙齒矯正器橡皮筋、清潔牙齒表面殘膠、清除口中菜渣、用氣槍吹乾牙齒周圍及口水,均屬一般清潔行為。
3.為補膠以防止矯正器之位移或掉落,加強固著矯正器之行為。
4. 牙醫診所內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助理人員,在牙醫師診療過中幫病人吸口水及教導病患綁橡皮筋。

二、不能做、不該做卻做的可能後果
      有關牙助的問題,老鄧之前就已談過很多次,由於醫療法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設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因此違反的話,如果牙助無牙醫師的醫囑擅自為之,當然依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來處理,但牙助若有牙醫師之醫囑,則

1.牙助依牙醫師之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而該醫療輔助行為屬護理人員業務,則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牙助本人及其雇主(牙醫師)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資格不符規定之醫事人員依醫囑執行非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之業務,則應分別依違反各該醫事人員管理法規規定處罰。
           這便是本次事件的重點,由於牙助依牙醫師之醫囑,執行拍攝pano,此乃屬醫事放射師法中醫事放射師業務,如有違反,並不依醫師法第28條處置,而是依醫事放射師法第37條第1項,未取得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該法是模仿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

三、小結
        依醫囑之拍攝x-ray雖然與許多依醫囑之醫療輔助行為,同屬有些牙助會執行之醫療業務,但違反結果卻有可能天壤之別。

1. 違反護理人員法,僅單純牙助與牙醫師一併接受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行政法上之金錢懲罰稱罰鍰),而非面臨刑事責任追訴。

2. 當違反醫事放射師法時,雖不必面臨行政罰鍰,卻可能面對刑事責任追溯,並被併科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上之金錢懲罰稱罰金)。
        現今醫療環境下,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牙助的確是不可或缺的必要助手,但現今法令模糊、漠視、忽略,造成牙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有許多不得已之苦衷卻無法可解,想守法,法不實際,想立法,法不予我,也許高層、高高層的諸公,真的得好好替牙醫師打算打算,不要老是害牙醫師被打就算了。
           但老鄧說過,惡法亦法,不實際之法亦法,不喜歡之法還是法,在牙科助理相關法令尚無露出曙光之際,還是請勿隨便以身試法,請大家還是守法,依法行事,明哲保身,更不要讓助理本是要助你,結果變成阻你。

       一按,是希望按到「讚」,真的不希望按到的是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