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年學習總回顧與分享
狗年一整年老鄧上了許多醫療法律相關課程,除了讓自己能更進步與進化外,更重要的當然是一定要跟各位朋友分享,因為我的信念一向是,獨樂樂,不若與眾樂樂,獨獲益,不若與眾獲益,因此在這豬年即將到來前夕,老鄧特地將心得重新整理,跟大家一起回顧與複習,順便祝大家新春愉快,豬年行大運。
ㄧ、無「是」不登三寶殿
1.法院講求的是證據,不是公平
2.法院認清的是事實,不是真實
3.法律就是以事實來適用
4.事實就來自於你能提出的證據
5.「為自己而戰」的做對三件事,就是為了你能在需要時,提的出證據保護自己
7.碰到醫療訴訟千萬不要想要竄改病歷,因為醫療訴訟被定罪率很低, 但業務登載不實罪,定罪率高,刑度更高(五年以下)。
8.雲端藥歷也許是未來的訴訟重點,之前病人過敏病史沒說,你可能免責,現在如果這紀錄在雲端已有註記,你沒看到,或者他有服用其他藥物,但你沒注意看,導致藥物交互作用,那麼你便可能有事,雖然目前還沒有案例出現,但這值得注意。
二、看診出現或可能有醫療爭議時,此時要啟動
1.約診病人繼續回診追蹤是必要
2.病人若未按時回診,務必電話、簡訊、line或電郵聯繫
3.電話有錄音,簡訊、line紀錄勿刪除,電郵要備份
4.至少至少要聯繫兩次以上
5.不管後續病人有無回診,不僅1.2.3.4通通要記錄在病歷上,如果病人有回應 或反映部分亦須記載。
6.萬一之後真的產生爭議,至少你拿的出病歷及備份證明,表示你有主動盡聯絡及關心病人義務的證據。
三、告知很重要,證明自己有告知更重要
1.不管是否需要送鑑定的案件,也不管是ㄧ、二審(第三審是法律審,也就是只看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管事實之認定),以違背告知同意為理由的案件數都是最多,因此告知同意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說三次。
2.另外告知同意是法律賦予醫師「應」的是,因此只要進法院,有無善盡告知義務,都一定是,百分之三百是,絕對是,由醫師或院所需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必須證明你已做「有效的告知」。
2.對於告知檢察官的偵查重點是,告知內容為何?如何證明有告知?完整風險告知之落實病人自主權
3..告知處用紅筆或螢光筆註記,並將特別重要或與他有關的地方圈起來後請病人簽名,另外更重的是,告知後病人的回應須記載。
4..手術流程摺頁,還須記載記載交付資料及復健的人員身份、時間地點、病患及家屬的答覆家屬身份人數的記載、病患家屬傳達的訊息。
5.有關用藥安全的告知,最新大法官解釋,有三個途徑預防,合理期待透過「醫師的告知義務」、「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的記載,去判斷未來發生不良反應的機率與請求藥害救濟的可能性,因此醫師對於服用藥物的告知義務被提升,值得未來注意。
6.近年最高法院判決有越來越重視檢驗報告告知義務的趨勢,認為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
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
7.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對於檢查報告就更明確指出,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醫療機構未履行此告知義務,難謂無疏失之處(也就是有疏失的意思啦)。
四、和解,千萬不要和而未解
1. 對於受雇醫師之調解,涉及受雇醫師、醫療機構、病人、 保險公司(醫責險),甚至萬一受僱醫師開始納入勞基法, 將形成多方關係,更趨複雜。
2. 如果民事訴訟過程醫院要和解,但醫師不願和解,或者醫師想和解,醫院不願和解,法律關係如何解,也是目前的難題。
3. 醫療訴訟8成以上醫師雖無過失,但在醫糾調解過程,往往醫師仍須付錢,因此醫師要有觀念,針對醫糾處理調解過程,不是對錯有無過失之爭,而是想要「定紛止爭」,因此遇上醫糾,想要妥協,此時就不存正義與真相,就如同我之前說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只能二擇一, 省錢費時,省時費錢,沒有兩個都能省。
4. 院所和解契約記得必須納入牽涉醫師,不要只用診所名義簽立和解書,要不然有時會效力不及該醫師,該醫師仍須面臨求償。
5. 受僱醫師在受雇時,就必須先與雇用院所談妥,並以書面資料留存,萬一發生糾紛之比例 分攤,否則萬一因共同侵權被告,院所依法有權百分之百向受僱醫師求償(也就是院所雖然須先賠償全額給病人,但依法可以百分百向受僱醫師求償)。
6. 和解金額不要用「精神慰撫金」名稱,此名稱乃特定指法律上「非財產請求名義」,所以當病人接受以「精神慰撫金」為名義之金額和解,便有可能認為實質損害賠償還沒請求,進而再請求財產上賠償,此時這個和解金錢可能就白花, 因此用給付多少金額表達慰問關懷之意即可。
五、法律實務注意事項
1.存證信函回執聯,務必要保留,事關日後舉證(因為需附上),不要以為郵局有存根,他們常常會告訴你找不到,倒霉的會是自己。
2.病人欠醫療費用請求期只有兩年,是從他跟你成立契約(就是開始給你看診)第一天起算,不是完成那天起算,兩年過後不是病人不用還,只是你無法再以法律途徑索取,法律上稱這為自然債務,也就是只能期待病人良心發現願意付你。
3.跟機關申請文件,不管他以任何理由拒絕你,一定要問那是否能先申請後補件,或者到底還欠哪些資料,甚至請主管說明再確認,而非空跑一趟,但最重要的是,萬一她真的不給,要求他給你一份准駁文件,如果他怕麻煩說不定會准你,如果還是不給,至少你有證明你有申請過,是機關不給,日後上法院才能證明你有做這動作。
4.只要收到法律或者與日後可能有糾紛的文件,一收到養成習慣壓日期章
5.所有寄出文件,特別是書面文件,除了一定要自己留底一份,
5.所有寄出文件,特別是書面文件,除了一定要自己留底一份,
還得押上時間日期,這也是手術同意書為何一定是一式兩份,千萬不要自己沒留存。
6.收到檢察官或警方傳票,在沒搞清楚自己為何被告前, 千萬不要亂回話或回文,要不然可能槓上開花,
本來檢察官只是辦業務過失傷害,結果自己亂答或亂回文,讓檢察官發現竟然涉及偽造文書。
7.很多人知道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期6個月,有幾個重點要注意億
(1)6個月起算點不是從病人第一次獲最後一次就診起算,而是從病人確定知道是由你造成起算,也就是說不要太靠勢自己算的剛剛好,很容易凸槌。
(1)6個月起算點不是從病人第一次獲最後一次就診起算,而是從病人確定知道是由你造成起算,也就是說不要太靠勢自己算的剛剛好,很容易凸槌。
(2)一定很多人沒注意過,就算真的超過6個月期間,
不要以為病人就告不成,因為如果病人 在這6個月期間如果有申請鄉鎮市調解,雖然調解不成立,但只要在這6個月中,病人有向鄉鎮市調解會聲請要求移送,不管調解會何時送,就會被當作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也就是說不要以為病人超過6個月不能告,如果是中間有申請過調解且已提出聲請,就算已在半年內提告。
8.「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其調解成立,不一定代表病人就等同撤告,除非病人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告訴
(因此簽調解書時,通常會要求病人同時簽撤告書),或者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且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者,除了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外,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民刑事告訴 (請注意,只有在該鄉鎮市調解條例下之調解且依此程序,才有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