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風雨聲,自費知多少,自費風雨聲,六都知多少
醫療費用訂定因為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被鎖死造成醫師無法自行訂定醫療費用,當初立法的目的是不希望因為醫療費用太高,而導致民眾就醫有障礙,因此立法藉由透過各地主管機關核定,來抑制醫療費用無限上漲,其用意可以理解,但隨著時代及科技進步,許多醫療已不是但純靠醫師之診察及處理能完成,甚至有時為了更好的醫療結果,需透過更新更進步的醫療器材來協助,因此該條之規定便顯出其有討論及修正的空間,如何在社會公義及經濟自由的區間挪移取得平衡,甚而在民眾就醫權及醫師自主權的拔河中取得雙不輸,或許是應該是醫療市場未來重要的課題,但在還沒修法或者調整之前,衛福部在106.10.03修訂所提供給全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費用依循的「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身為牙醫師的我們還是需了解及遵守,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衛福部及六都現行的自費收費標準為何?
衛福部「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衛福部在106年10月3日發布衛部醫字第1061667283號函釋,最主要放寬自費限制,也就是只要醫療機構收費如依審查程序送主管機關核定通過的話,就可不再被強制僅能以醫學中心支付標準二倍收費,當然此審核主管機關應還是會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考量核定。另外如果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將核定公告及醫療費用項目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療機構明顯處七日以上,且於櫃檯備置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供病人查閱,並應持續於所屬網站公開揭示,供民眾就醫參考。
請注意,這原則是提供各縣市參考,但不強制一定都要如此,理論可以比它嚴但不能比它鬆。
六都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
ㄧ、台北市
2.103.05.01廢止牙醫師收費標準表
其實依照醫療第21條的規定,應該是每家醫療院所自行送核醫療費用,但主管機關為方便起見,於是之前有訂定中、西、牙科收費標準,本次廢止後,只是回歸原醫療法之本意。
3.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二、新北市
新北市牙醫診療自費收費標準表連結(107.11.06公告修正)其中比較特別有兩點
1.以健保身分就診而其醫療服務項目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而需收受自費者,必須且經民眾同意自費並簽立同意書,但收費以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之二倍為限。
2. 如果願所有收費項目,在本表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可參考本府或其他直轄市主管機關已核定同等級醫療機構之自費醫療項目之收費金額,依據新北市政府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辦理申請核定。
2. 如果願所有收費項目,在本表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可參考本府或其他直轄市主管機關已核定同等級醫療機構之自費醫療項目之收費金額,依據新北市政府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辦理申請核定。
2.經核定公開七日後,才能開始依此標準收費
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之自費項目收費標準經本府核定後,應將核定結果及收費項目等相關事項張貼於機構處所及刊載於機構網站首頁明顯處,並將收費標準置於機構櫃檯供查閱;且於醫療機構公開揭示七日後,始得依新增或調整後之收費標準收費。醫療機構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應於機構處所明顯處及櫃檯持續公開揭示。
四、台中市
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連結(106.07.18修訂)
五、台南市
1.臺南市牙醫醫療院所收費標準表連結(104.02.09.修訂)
2.台南市牙科收費標準有些與其他五都較不同之規定及註記
(1)本表所列之收費標準將因醫療院所選用之材質,生產國別、專利設計、成份以及醫療環境設置等各項間接成本不同而有收費上之差異病患在醫療過程中所須負擔之自費用,得由主治醫師於執行前充分說明,並徵得病患同意後方可施行。其他須配合特殊技術或材料者費用另計。
(2)另如齒列矯正、人工植牙及其他口腔手術,因個人病症之難易程度及所施作之相關材料等項目亦有費用上的差異。
(3)凡未列入本表之其他特殊專業牙科醫療自費項目,在徵得病患同意後,各醫療院所可依實際醫療需求自行設定項目名稱進行收費行為,本表不再另行規範相關事宜。
(4)健保身份之牙科病患就醫時,凡所執行之醫療業務符合「牙醫全民健保門診總額支付 標準表」所規定之項目者,須以健保進行申報且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加收自費相關費 用。 但執行之醫療項目性質不同或使用特殊醫療技術及材料者不在此限。
(5)自費身份之牙科病患就醫時,除掛號費、診療費、檢驗費、調劑費與藥費及其他醫 療相關收費項目,得依各院所規定向病患收取費用外,凡健保可給付項目之自費收費上限,以不超過健保支付點數之一倍為限,但使用特殊醫療技術及材料者不在此限。
(6)有關人工植牙收費:醫療機構收費如超過上開收費標準,例如有特殊手術或醫學影 像攝影等,需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府衛生局核備。
六、高雄市
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連結(107.5.25) ,其中牙科自費收費標準表在第參部分,新增
牙科錐束電腦斷層攝影(單顎) 3,000 牙科錐束電腦斷層攝影(雙顎) 5,000 牙科錐束電腦斷層攝影(全頭顱) 7,000 | ||
以上為老鄧依六都現有公告資訊所做之整理,日後如有更新資訊,會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