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已在107.11. 30.正式實施,倘若雇主違反該款規定,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但很多人還是對於許多細節不是很清處,勞動部在108.03.21做出一分最新的函釋「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其中明白指出對於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為讓大家有更清楚的了解,老鄧將勞動部108.03.21公告的「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與107.12.14公告的「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一併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ㄧ、適用條件
(一) 進用後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二) 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
(三)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無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是自行刊登廣告求才。
(四)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即應公開揭示或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不可於面試時才告知薪資範圍。
二、經常性薪資定義
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
(ㄧ)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
(二)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
(三)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三、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
雇主宜參照已僱用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員工之經常性薪資,以訂定合理之薪資範圍,亦可參考本部建置之「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查詢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
四、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方式
(一)月薪制
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例如院所徵助理為例,對於薪資的範圍,必須以
1.區間,例如30000-35000元,此區間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2.定額,例如薪資就直接是25000元,
3.最低數額,例如最低23000元以上。
(二)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
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例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三)採取底薪加獎金制核薪方式
雇主以底薪加獎金制給付薪資,仍應於職缺中揭示經常性薪資範圍,另再補充說明其底薪與獎金之發給額度及發給條件等細節,使求職民眾明確瞭解該職缺待遇。
五、魔鬼藏在細節
醫療院所徵助理,不論有無投保勞保,須適用及注意的法律可多了,除了勞基法,還有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最新的勞動事件法,需要小心的地方實在太多。今年108.09.01將開始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同樣也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請注意,對於牙科而言,住院醫師可不只是指醫院的R而已,只要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牙醫診所也算喔。而中醫師部分也是,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診所,同樣包含在內。
因此,現今醫療院所,醫師不像以往只需專注在醫療法或醫師法即可,許多法令都與我們息息相關,特別是所僱用且適用勞基法的員工,稍一不注意,有時可比違反醫療相關法規還麻煩,因為許多魔鬼都藏在這些法令細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