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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病人拒絕時,你該怎麼做?




醫療過程中有時醫師建議病人服藥、手術、檢查、治療等處置,不見得病人或家屬都會接受,甚至還直接拒絕。病人拒絕天經地義,因為「告知是醫師的義務,而拒絕是病人的權利」,但是……..,當你聽到病人拒絕時,除了接受外,你知道自己還需要多做什麼,才能保護自己免於日後可能的無妄之災嗎?就來聽聽老鄧給個說法吧﹗



ㄧ、誰有權拒絕?


照理說自己的身體決定權當然是在自己,但因法律及民情的關係,誰有權同意或拒絕,就變成是複雜的複選題而不是簡單的單選題或是非題了。

(ㄧ)一般處置

醫療法及醫師法雖規定要告知本人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是並沒明確提到優先順序,但108.01.06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提到醫療機構或醫師,需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他人(病主法中的關係人是泛指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與醫療法或醫師法之關係人不同,為免大家混淆,有關病主法之關係人在此處皆以其他人稱之)。也就是說,如果病人有明確不要醫師告知其他人,醫師依法就無權告知其他人,但為免日後爭議,病歷一定要寫清楚,甚至最好請病人簽名。

因此當病人明確不願醫師告知其他人時,此時當然拒絕權就在病人身上。反之,如果病人沒有明確表示不能告知其他人時,依法對於其他人之告知獲同意與否便需加入考量範圍,以免日後不必要之紛爭。

(二)手術

醫療法對於手術或侵入性治療,雖然規定需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但還是沒明確提到優先順序。但「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卻有明確指出,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其他人同意為之。也就是說,當病人如果明確指出,他自己同意及簽署同意書就好,此時醫師便須以病人的意願為主,但為免日後爭議,病歷一定要寫清楚,一樣最好請病人簽名。

因此當病人明確表示不需其他人同意或簽署時,此時當然拒絕權就在病人身上,反之,如果病人沒有明確表示自己同意即可時,依法家屬同意與否便需加入考量範圍,以免日後紛爭。

二、拒絕當下


(一)至少說兩次


當病人拒絕我們的建議後,一般來說我們就會打住不再提,也許是不想臉貼冷屁股,也許是覺得不要就算了,但不管是什麼原因都不重要,因為法院認為就是因為病人不懂,為免醫師只解說一次時,病人可能根本沒有頭緒,因此法院認為應該至少再說一次確認病人意願,以免損及病人權利(判決連結)




二)病歷必記載



醫師法第12條中提到病歷載明事項中,除了主訴、處置等,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就是「應記載事項」,包括「inform」、「mistake」、「yes」、「no」四大項,其中「no」就是病人對你說不時,更是你需好好記載在病歷上的,因為醫糾最容易從這裡像幽靈般冒出,讓你防不勝防,避不勝避,躲不勝躲,以下提供兩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案例ㄧ判決連結新聞連結
案例一新聞



案例一判決


案例二新聞


案例二判決

案例二判決


你看看,還好病歷有記載病人拒絕的事項與內容,否則病人一耍賴,你能怎麼辦?


三、拒絕後


(一)病人拒絕,萬一家屬不認帳

1.要先能證明病人有拒絕

最好的方式是病歷記載,否則就要像這案子一樣,「又據被告沈xx於偵查中經與被告陳oo隔離後供稱:陳醫師有提過急診時有跟家屬說是否要以內視鏡察看,據陳醫師說,病患有主動表示不要開刀而拒絕等語,與被告陳xx供稱:當時有建議作腹腔鏡檢查,但病人不願意,所以沒有作。我有問病人本身,病人當時回答說能不要開刀就不要開刀等語,尚屬相符。又103年8月2日下午2時病人於加護病房仍感腹痛,惟無腹膜炎徵象,當日血液檢查追蹤白血球數值,結果有持續升高情形,因病人仍然拒絕手術(病程紀錄上記載為「patient still refuse op」,後即為被告陳醫師章),故未採取手術作為,亦有卷附病歷可稽。而聲請人於被告陳xx供稱有向病人詢問,而遭病人拒絕一節時僅表示:我認為跟我母親的意願沒有關係等語,並未就病人本人有拒絕手術之情提出爭執,亦有上開104年1月14日訊問筆錄可佐」,醫師得花了很多時間證明病人真的有拒絕,還好最後檢察官願意相信,萬一病歷沒記載,又證明不了病人真的有拒絕,那代誌就大條了。

2.病人真有決定,家屬便不可妨礙此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有提到,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當病人自己選擇與決定後,其他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剛好同一個案例就發生這樣的問題,法官就是引用這條來認定的。

「聲請人雖另表示其等有同意進行上開檢查等語,惟病人於接受醫療時,應擁有自主權,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不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且縱為病人之家屬,亦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故醫師於從事醫療行為時,如病人本人之意見與家屬意見不同時,原則上仍應以病人明示之決定為最優先,而不得違反病人本人之意願。而本案當時即使聲請人有同意被告陳xx進行相關檢查或手術,揆諸前揭說明,亦不足以取代病人本人明示拒絕之意思。是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依前述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及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病人本人當時已拒絕接受手術,則被告依病人之意願未進行相關檢查或手術即難認有疏失一節,亦未有偵查不備之情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年度聲判字第40號


(二)家屬雖有拒絕,但醫師仍執行

此案例為患者至醫院急診時,因被診斷為「無併發者之老年期癡呆症」,故對其病情、治療方針、用藥等事項為適當判斷之意思能力,由其家屬即上訴人代向醫師表達患者之血壓平穩,無須使用降血壓藥,但最後醫師為幫病人控制過高血壓仍投藥,患者後來因胃大出血併發呼吸衰竭死亡,家屬提告求償800萬,其中一項原因,便是醫師侵犯病人自主權。



1.病人為「無併發者之老年期癡呆症」,家屬可依法得代決定

患者90年底即罹患老年癡呆症,於95年3月27 日經診斷為「無併發者之老年期癡呆症」,迄至95年6月1日急診時,癡呆症已長達4年半,且意識狀態評為「混亂」,應欠缺對病情、治療方針、用藥等相關事項為適當判斷之意思能力,而無法表示拒絕使用降血壓藥物,家屬自得基於病人之權益,決定應採取之適當醫療措置,以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


2. 最高法院認為基於倫理價值之考量,接受醫師以患者之最大利益所實施治療行為

該判決指出,「按為尊重病人對其人格尊嚴延伸之自主決定權,病人當有權利透過醫師或醫療機構其他醫事人員對各種治療計畫之充分說明,共享醫療資訊,以為決定選擇符合自己最佳利益之醫療方案,或拒絕一部或全部之醫療行為。倘病人欠缺識別能力,無法清楚表達個人意見時,家屬固得「代理同意」,惟其意見僅屬推測病人同意意向之重要參考資料,尚不能因而完全取代病人本身所享有之自主決定權,醫師仍應參酌病人之身分、年齡、病史、病況、曾表示之意見等情,基於「理性病人」之推測同意,以病人之最大利益,做成合於醫療倫理之決定,以免因家屬意見不合,或拒絕醫療,對病人發生重大之不利益然張、嚴2人依患者當時之意識狀態及病情,給與患者必要之醫療處置及用藥,未依循上訴人所表達之意見,依上說明,尚難遽認侵害病人之自主決定權。況該2人所為,符合醫療常規,未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等情,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張、嚴2人本於其倫理價值之考量,以患者之最大利益所實施之治療,縱使違反上訴人即病患家屬之意思,亦不具有違法性及可歸責性,是被上訴人均無庸負賠償責任。



3.老鄧看法

這案子是病人家屬表達不希望使用降血壓藥物,但醫師基於治療控制病情立場仍使用,最後病人死亡,因此被家屬認為所使用之降血壓藥物與死亡有關而提告,從97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97年度醫字第26號」歷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上字第15號」醫方勝訴,「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105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醫方勝訴,「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仍判醫方勝訴,最後打到108年再審被駁回(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957號)終於確定醫方勝訴,總共歷經11年多。雖然醫方贏了,特別是法院接受基於倫理價值之考量,醫師以患者之最大利益所實施之治療認知下,但這一切並非以後就算病人或家屬說不,醫師仍可以此理由抗辯沒有侵害病人自主權,因為這是建立在許多因素配合與嚴格檢驗之下的成果,例如能否再遇到這法官,又如是否有誤降血壓之疏失?是否忽視治療肺炎?醫囑禁水、禁食,是否因此造成病患體力衰退而致死亡?是否有使用脈優導致張懷讓胃出血;是否有使用病人的禁忌藥抗凝血劑,導致病患血管出血?對病人有無用藥過量及對藥物所致副作用之疏失?等一卡車問題下,也就是說,你得歷經至少11年以上光陰加上各級法院一堆的檢視後才有機會勝訴,因此老鄧還是認為,病人或其家屬既然已做了選項,除非實在超級緊急或者自己實在太有把握,否則施做與病人或家屬選項不同的處置前,還是先告知病人或家屬並得到他們同意後再做,比較不會浪費自己的青春或人生



四、病人拒絕時,你該這麼做


根據以上所有資訊,當病人拒絕你的建議、提議、動議時,該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再度確認,確認病人真的拒絕後,立馬記載在病歷上,最好再請病人簽名第二件事就是當你做的處置是病人原先拒絕之事時,除非除非真的緊急,否則還是再度確認比較保險,也就是再度說明後得其同意在做,要不然就只能保佑自己碰到同位法官,保佑自己逢凶化吉,保佑自己關關難過關關過,要不然還是要「確認,確認,再確認」,才能保你人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