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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Ⅴ,休假及請假篇

「請神要難,送神才容易」Ⅴ,休假及請假篇





應徵牙助除了薪資、工時外,下一個關注的焦點便是跟假有關的情況了,包括了休假及請假。由而於之前老鄧對於休假部分,已有相關文章說明,各位可參考

http://oldteng.blogspot.tw/2015/11/blogpost_10.html

本次則針對一些容易造成爭執與爭議部分,再進一步說明。

ㄧ、政府公告假日⧧勞工休假日


(ㄧ)政府休假日

1.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人事總處

2.適用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3.彈性放假及補上班僅強制適用2.之人員,例如颱風假。


(二)勞工休假日

1.主關機關為勞動部

2.休假日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為準。

3.颱風假為政府機關適用,勞工則以事業單位規定及相關規範為準。



二、假別


首先以下列老鄧的製表,來讓大家複習一下有關牙助的各種假別及相關內容,


假別
給假原則
法源
薪資
備註
例假
1.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2.   四周變形工時為每兩週應有2日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6
照給
不扣全勤
休假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1)
2.和平紀念日 (228)
3.國慶日 (1010)
4.勞動節(51)
5.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6.兒童節 (44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7.民族掃墓節 (定於清明節)
8.端午節 (農曆55)
9.中秋節 (農曆815)
10,農曆除夕 (農曆12月之末日)
勞動基準法第37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
照給
不扣全勤
特別
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
照給
不扣全勤
婚假
8
勞工請假規則第2
照給
不扣全勤
喪假
1. 八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2. 六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3. 三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3
照給
不扣全勤
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
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公傷
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
照給
不扣全勤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7
不給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8
照給
不扣全勤


與女性有關之假

假別
給假原則
法源
工資
備註
生理假
1.   每月得請一日,
2.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
減半發給
未逾三日,不扣全勤。
安胎假
視其實際需要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
一併價規定給工資
併入住院病假,不扣全勤
產假
八星期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勞基法第50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不扣全勤

四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勞基法第50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不扣全勤

一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
勞資雙方協商
不扣全勤

五日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
同上
勞資雙方協商
不扣全勤
產檢假
五日
同上
照給
不扣全勤
陪產假
五日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同上
照給





(ㄧ)例假

1. 原則需給牙助休假,不能要求上班。

2. 除非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且經牙助同意。

3. 事後應給雙倍薪,並予休假。

(二)休假日

1. 院所經徵得牙助同意,得將紀念節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又稱「調移」),此時該紀念日以變為工作日,所以不需加倍發給工資。

2. 院所經徵得牙助同意於紀念節日上班(非1.之調移),依法應加倍給付當日工資(未滿8小時,仍應給一日工資)。

3.休假日遇有例假日(四周變形工時制中,每兩週需休二日),應予補休。

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法指定放假之日,如當牙助本就不須上班者,不須給假給薪。院所如果需牙助於該日上班,應徵得其同意,並加給工資。

5. 休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遇例假或其他毋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三)特別休假日

1.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特別休假日非牙助可自行指定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安排休假日期,以免影響雇主正常營運。

2.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 由於特休乃為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故雇主可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

三、請假









(ㄧ)雇主無准駁權

對於請假,有個觀念一定要注意,請假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一旦事前已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理由及日數,及行使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至於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請假理由是否正當,而非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二)應訂定請假規則

為免助理因請假方式與結果,造成與診所產生不必要之誤會與爭議,老鄧建議有關工作規則或請假方式,由於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故診所應於勞動契約中直接載明,或於助理應徵時直接告知診所訂定之請假規則,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並於到職時已告知助理,而助理無異意並同意上班,或已簽署契約,該規則便有拘束效力,如此除可讓助理明確知道診所規定外,更可避免助理過度濫用請假權利,影響診所正常作業。

(三)「診所請假規則」內容最好應包括,

1. 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法規未規定一定要書面,因此若強制書面提出才是有效請假,於法不符。)
2. 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方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3. 凡請假未於24小時前提出者,不論事假或病假,銷假後三日內若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病假,一律以醫療院所提供足佐證該病情之診斷證明書為依據,事假則需提出足資證明該事件緊急性之資料),視同未完成請假手續,一律以曠職論。
4. 若因多次3.之狀況,足以影響診所運作或員工休假之公平性,情節重大者,診所有權終止雙方契約,予以免職。
5. 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仍以曠職論。


以上為牙助應徵時,對於休假及請假部分的提醒,多一分準備,少一分損失。下期待續。